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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具 作者:[英]培根 著 许宝湀 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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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假定要探究透明性的法式,而看到可展性从不与透明性相伴,那么,透明性的法式或性质必是在可展性的质体中寻找不到的东西(或者,假定也可在其中来寻找,至少也是为其他属性所抵消过的东西)。

    由以上所述的规限显然可见,推理若仅建筑在仇敌的事例上是怎样容易陷入错误了。——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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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友伴的事例。因为在水、空气、石头、金属以及大多数其他质体当中,热都是有变异的,可以有来有去;而惟独一切的火焰总是热的,这就可见热在火焰的结成上是常在的。就着热来说,我们这里还找不到一个仇敌的事例。关于地腹的情况感官是一无所知,以我们所确知的一切物体而论,没有任何一个具体的东西是不能感受热的。

    但是另举一例来看,若以固结性作为有待研究的性质,那么空气就是一个仇敌的事例。

    金属是既能流动亦能固结的;玻璃亦然;水也还是能够固结的,那就是当其冻结之时;惟独空气则永无固结之可能,或者说永无放弃其流动性之可能。

    ①

    不过说到这种属于固定命题的事例,我还提出两点劝告,这可以有助于我们当前的业务。第一点,如果一个普遍的肯定或普遍的否定是不能有的话,那么就要对这事物仔细注意,

    ①克钦指出,物体与重量是极好的友伴事例,透明性与可展性是极好的仇敌事例。培根举空气与固结性为仇敌事例,其真确性是可疑的。

    弗勒更进一步指出,甚至在培根之后很久,科学界人士还抱有这种见解;Playfair也曾重述此意,虽然用语比较审慎。其实,Cailetet和Pictet所做的实验已经带有结论性地表明,就是氧气、氢气和氮气也是可以液体化的,从而或许也是可以固体化的。关于这些实验,在Ganot所著《物理学》(英译本第一二版,第三八二节)中有简略叙述。这样看来,旧时所谓永久性的气体与非永久性的气体之分是已经完全抹消掉了。

    根据合法的类推,似可以高度的可然性得出推断说,一切液体亦都可以固体化。只是有几种液体,如酒精、醇精和二硫化碳,至今经一切努力,即使在所知最低的温度下,还不能把它们变成固体。参看Ganot所著《物理学》第三四三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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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卷32

    就认作是无有的事物。

    ①象上面所讲我们对于热这情节便是这样做的,在这里,从事物的性质看(至少就着我们知识所及的要质来说)是找不到普遍的否定的。同样,若以永恒性或不坏性作为有待研究的性质,那么在我们这里就又找不到一个普遍的肯定。因为对于天之下地之上的任何一个物体都是不能使用永恒或不坏两字来作宾词的。

    ②第二点的劝告是说,我们在提到有关任何具体物体的普遍命题时,肯定的或否定的都一样,都要把那最逼近于不然的具体物体附缀于后。

    ③例如提到热,就要缀上那种最柔和的、灼烧性最小的火焰;又如提到不坏性,就要缀上金子,那是最近于不坏的。

    因为这种情况指明着自然中然与不然之间的界限,有助于范定法式,防止法式脱出和岔出于物质条件之外。

    ④

    三四(一二)

    极限的事例——这就是前条所提及的那种附缀的。。。。。。。。

    事例,这里给它换个名称,另行列出。因为这种事例不仅是。。

    附缀于固定命题之后才有用处,就以它们本身来说,从它们

    ①拉丁本原文为non-entia。克钦指出,entiandnon-entia(有与无有)

    是经院派的名词,培根又使用了。

    弗勒说,这一点劝告虽系以经院派的语言来表达,其意义则是明显的。我们若不能建立一个普遍的肯定或普遍的否定。仅仅这一事实本身就值得注意。

    ②弗勒注明,培根在“DescriptioGlobiIntelectualis”

    一书中曾严厉地批判了亚里斯多德和逍遥派所讲的天体不变那一教条。——译者③见下条。——译者④克钦指明,培根认为法式必须限于物质条件的界限之内,这就是反对柏拉图的理念说。他又指出,这两点劝告实际是体现在下条语录当中。——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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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的本性来看,也是有用处的。

    ①它们毫不暧昧地指出了自然的实在区划和事物的度量,指出了自然在什么情节上可以活动到或被施加活动到何等地步,然后从而指出了自然向其他东西的过渡。若要举例来说,那么在重量方面有黄金,在硬度方面有铁,在动物身量方面有鲸鱼,在嗅觉方面有狗,在急遽膨胀方面有火药的燃烧,以及诸如此类有事例。

    ②同时,对于低度方面的极端也要和对于高度方面的极端同样地予以注意。在这方面的例子,重量方面则有酒精,③硬度方面则有丝绸,动物身量方面则有皮虫,④以及类此等等。

    ①克钦注明,这些事例乃是对前条事例的一种附录,其地位近乎前条的一些例外。这样,所以培根说,这些事例之用处乃在表明固定命题的极限,例如金子为重量的最高限度(培根这样说)

    ,另一方面则有某些火焰(例如酒精的火焰)

    轻至几乎不可称量:这些都是物体与重量中的极端事例。

    弗勒更指出,这类事例除非与前条所述事例联系起来,殊难看出它们怎样能够自成一项。显然,若不与其他事例相联而仅就其自身来看,则它们不过是又一些打眼的事例和隐微的事例罢了。——译者②弗勒指出,这些例子多不确当:白金就比金子还重;醇精就比酒精还轻;金刚钻就比铁还硬;有些爆裂性的粉末在膨胀力方面就比火药更强;鲸鱼固然比现存的其他动物都大,但与近代地质学家和解剖学家所复制出来的地质学上的怪兽相比,就当退居次位了。——译者③醇精的精确制法虽在一五四四年已由ValeriusCordus做出,但据说直到第十八世纪重经发明后始为人所注意。所以培根之对它缺乏认识是并无足怪的。

    ④拉丁本原文为vermiculicutis,培根在二卷四三条曾再次提及。克钦指出,这并不是什么动物体;皮下线原有小管排汗,发生障碍,遂成此物。

    弗勒注称,已故Roleston教授告诉过他,有一位名叫Simon的德国医生曾发现一种极小的,显微镜下的动物,名为Demodexfoliculorum,生存于它在皮肤油管内部收集起来的油质中。但是,这当然是培根所未及知的。——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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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卷52

    三五(一三)

    联盟的或联合的事例——有些性质在公认的区划。。。。。。。。。

    下是被标定为各自独异的,而其实却可以搀合或联合在一起。

    显示这种情况的事例就叫作联盟的或联合的事例。

    这种事例表明,原来归属于某一独异性质并认作为它所特有的作用和效果却也会为其他一些所谓独异性质所具有;这就证明原先所假定的独异性并不是实在的或本质的,而只是一个公共性质的一种变象。因此这种事例是具有极其卓越的功用的,它能把理解力从种属区别性升进和提高到类别,它。。

    能把具体质体中以伪装来到我们面前的事物的幻影和假象加以驱除。举例来说,仍以热作为有待研究的性质。人们告诉我们说(并且象是众所公认颇具权威的一种区划的样子)

    ,热有三种,即天体的热、动物的热和火的热;①它们(特别是其中之一与其他两种相比)

    在本质上和种属上——这也就是说,在种属的性质上——乃是各自分明、各自独异的;因为天体的热和动物的热是能生养、能保育的,而火的热则是消耗性的毁坏性的。

    ②于是我们就必须指出它们之间的一个公共情节来看看联盟的事例了。试把一枝葡萄藤牵入一间经常生着火的暖室内,上面的葡萄就会比在室外时早熟整整一个月。

    这

    ①弗勒指出,把热分为这样三种,这是甚至现在还存在着的流俗想法。——译者②弗勒注明,参看亚里斯多德所著“DeGenerationeAnimalium”第二卷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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