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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教父-本杰明格雷厄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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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现象继续影响着许多公司的股票。)我还参加各种各样的经济研讨团体。虽然班级里少了许多人,我还是继续到哥伦比亚大学讲课。到了1932年,我开始着手写教科书(在1927年繁荣时代我就计划写这本书了)。   
  我请戴维·多德与我合作写这本书。双方同意我作为书的主编并以我的风格来完成整本书的写作。他则负责提出建议和批评,核对事实和参考资料,以及完成书中的表格。我们把全书的内容制成一张表格,还写了第一章的样稿,通过休·凯利,将它们交给了麦克劳—希尔出版公司(McGraw…Hill&pany)(休·凯利曾是我们班上的学生,他在麦克劳—希尔公司里干得很出色,后来成为了公司的副总经理)。出版公司把材料交给了他们的审读者,哈佛大学金融专业的一位教授。我们看到这位教授的报告(按照惯例这是不允许的),报告对这本书大加推崇,而他唯一的怀疑是,我们是否有精力完成这样宏大的著作。他的评价使麦克劳—希尔出版公司深受鼓舞,他们决定给我们15%的非递减版税;而在一般情况下,版税是从10%开始,并且随着销量的增加而递减。我和多德达成了这样的协议,我拿3/5的版税,他拿2/5。合同于1932年年末签订,但直到一年半以后,第一版的《证券分析》才正式面世。   
  在大危机结束之前,即1932年12月,我又开始从事两项全新的工作,它们对我随后的生活起了重大影响。一项是在资产评估案件中担当专家见证人的角色。另一项则是我想出了“商品本位货币计划”,这使得许多经济学教科书中都留下了我的名字。现在先把它们搁到一边,等我写完下一段经历(1933年3月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宣誓就职是这一阶段的开端)后,让我再来细谈吧。        
第十四章 复兴之路:1933—1940年 
  1932年,道琼斯指数一度探底到42点,年终收于59点;由于罗斯福当选总统后关闭了许多银行,道琼斯指数又跌至53点;之后便开始一路上升。1933年末道琼斯指数收于99点,1934年则与上年持平,1935年末到达144点,而到1937年3月的牛市高峰时,该指数已攀升到197点。我们的经营业绩也很好;事实上,比市场平均水平要好得多。4年前我们的本金为250万美元,而到了1933年年初时已减少为37.5万美元。但仅在1933年我们的利润率就超过了50%。受这些经营业绩的鼓励,我在饱受挫折之后重新确立了信心,客户们也是如此——他们大多是我的好友,也是这次大危机中的“患难之交”。   
  盖伊·利维是我们的客户之一,他建议修改1926年订下的合同,以使我和杰里能有机会分享当前的利润。按照老协议,在完全弥补亏损之前我们是不能参加利润分成的。这意味着:为了使帐户资本金达到1929年1月时的余额,我们赚的利润必须超过1933年时帐户资本金的3倍,在此之前我们只能免费工作。在与主要合伙人进行简短磋商后,我们达成了如下协议:他们放弃要求我们弥补过去亏损的权利;而我们则放弃过去实行的那种递增式利润分成方式(从1/3递增到1/2),而只享受20%的非递增式利润分成。这一协议从1934年1月开始执行。5个最大的客户联名写了一封信——信中还把我和杰里大大恭维了一番——要求其他客户也接受新合同。除了一个人外,其他所有合伙人都愉快地在新合同上签了字。这个人就是我的小舅子。到了1935年12月,所有亏损都已弥补完毕,这时我们便很开心地按照老合同的条款对这位小舅子的利润进行分成。   
  然而新的麻烦又出现了。国内收入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提出:按照某些法律条款,我们实际上不是“共同帐户”,也不是真正的合伙人关系,而是“像公司一样,属于征税范围的一种联合”。   
  弗赖德·格林曼建议我们组成公司。他说,否则按照税法我们的法律地位总是含糊不清,财政部为了多收些税款,既可以把我们当成合伙关系又可以把我们当成准公司。我们接受了他的建议终止了本杰明·格雷厄姆共同帐户,取而代之的是1936年1月成立的格雷厄姆—纽曼公司。   
  我也开始接受越来越多的咨询业务。当时美国财政部有一桩诉讼案:某人继承了对链条制造商惠特尼制造公司(WhitneyManufacturing pany)的控股权,由此产生了应该如何对他继承的股票征收财产税这一问题。财政部希望能找到一名有证券专业知识的证人,对股票的真实价值(而非市场价格)作出见证。哥伦比亚商学院把我推荐了过去,就这样我的生活翻开了新的一页。该继承人声称,股票的价值应取决于以下因素:首先,1932年股票原主人去世时,股票价格非常低;其次,同大多数公司一样,那一年该公司的经营也是亏损的。而我则认为,既然这些股票代表着对该公司的控股权,那便意味着股票的主人可以任意处置公司的资产,因此就应该按照私营企业的标准来评估股票的价值。我的结论是,应该按照公司清算后的价值来确定这些股票的最低价值。我的假设是: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只要公司运营时的价值比它被清算时的价值要大,公司就应当继续存在下去。我把不计工厂巨额投资折旧的净营运资本价值作为公司的清算价值,从而作为这些股票价值的估算值。这种观点与我在许多文章里的分析和评论是一致的——尤其是与我在1932年给《福布斯》杂志写的那一系列文章中的观点相一致。税务法庭认定的价值与我提出的大致相差无几,这比那位继承人声称的价值高了许多。这是我作为资产评估案专家见证人所碰到的第一桩案子,也是我的第一次“胜利”。此后我还处理了大约40几个这样的案子,当然案子的情况各有不同。我之所以比较详细地描述了惠特尼公司案,不仅因为它是新生活开始的重要标志,而且因为它体现了我的价值评估思想——我在整个金融生涯中一直信奉这种思想,不论是在投资、写作、授课时,还是在报告和见证中都是如此。   
  我作为专家见证人的经历是值得独立成章的。我可以借用“法庭上的生涯”作为这一章的章名——《法庭上的生涯》是我的朋友卢·奈泽的自传,非常畅销。1933年我接到了另一桩咨询案,这桩案子拖了很长时间,花了我不少精力。新泽西州的6家铁路公司起诉州政府,要求州政府降低对他们财产的估价(从而降低付给州政府的税收);他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估价应当是他们在新泽西州的财产的真实价值。他们声称,大危机中这些财产蒙受了巨大的价值损失,而估税员却没有考虑这一情况。案子涉及的金额高达数百万美元。州政府挑选了本州最有名的律师为估税员辩护,还给他“特别总助理律师”这一头衔。律师觉得他需要专家证词,于是他便找到了哥伦比亚商学院的教授詹姆斯·邦布赖特,后者是两大卷经典著作《财产估价》的作者。由于案子涉及到大量的数据,而我的天赋又特别适合于搞复杂的计算,邦布赖特教授建议由我和他一起接这个案子。律师接受了这一建议;我也很乐意接手这样一个重大案件,因为当时我没有利润收入,正需要钱。邦布赖特按他的标准给我们俩定了报酬标准:准备期的工作每天100美元;而在法庭见证时每天250美元。对我来说这一报酬已是非常慷慨了,在以后的案件中我便把它作为收费标准。   
  幸运的是,我和邦布赖特无须为新泽西州政府对铁路财产所作的估价提供证词。这是我们不想做也没法做的事。按照法律规定,由原告负责提出一套新的财产评估方案以推翻多年来一直在实行的老方法,另外他们还需证明按照他们的方案得出的估价是“正确”的。我们所要做的仅仅是找出他们方案中的漏洞:在某些实际或假设条件下,根据他们的方案实施将会产生矛盾的或者荒唐的结果。由于案子进行了3年,我已记不清有关这个案子的一些实质性细节,但我记得这个案子的一些花絮。对我来说,该案最有意思的是这位名律师的个人处境。他的律师事务所是原告之一纽约中央铁路公司(New York Central Railroad)的法律顾问。当我问他怎么可能脚踩两只船时,他回答我:“我能处理好这种关系。此外我还是韦弗先生的个人法律顾问呢!”韦弗是公平税负委员会(Tax Equ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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