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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人经商的秘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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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犹太人经商成功的真正秘诀到底在哪里呢?很庆幸,我手头上有《圣经》可以作为参
考。翻阅一下这本书,就能将犹太人的经济观追溯到三千年以前。摩西的“十戒”的最后一
条就是严格禁止向邻居榨取财富,即“不可贪邻家之财,不可贪邻家之妻﹑仆人﹑婢女﹑牛
﹑马及其它任何邻家之物”。
犹太教的基本精神是不麻烦他人,不加害他人。作为犹太教法最著名的拉比,希勒尔(公
元前40年左右的人物)曾有一段逸事广为流传。
有一天,有一个外国人造访夏摩尔拉比,出了如下难题:“先生,你如果能在我单脚站立
的过程中向我讲明所有的犹太教思想,我就皈依犹太教。”夏摩尔听后勃然大怒,立刻将这个
外国人赶了出去。接着,这个外国人又来到希勒尔这里,出了同样的难题。“很简单”,希勒
尔说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犹太教的奥秘所在。其它的都是对它的应用和解释或者
是注解和细分。好了,我们一起来学习犹太教吧!”
“十戒”是犹太教的基石,并具体地指导犹太人的生活和信仰的方式。现在,让我们摘
录几条和经济生活有关的戒律看看吧。
*不要剥削你的邻居;不要抢夺他人的财产;不要把应付的报酬拖到第二天早上。
*不要在你们判断的天平倾斜;使用公正的天平﹑秤砣和米斗。
*邻居借你东西时,去取的时候不要进入对方家里,要站在门外,让邻居给你拿出来。
*不要占用别人的石磨和盘石,因为这是他们赖以生存的东西
*向同族兄弟借钱不要收取利息;钱币的利息﹑食物的利息和一切所借之物的利息都不要
收取;你可以向外国人收取利息,但绝不能向自己的同胞收取利息。
“十戒”所揭示的思想,既立足于光明正大公平地做生意这个原则,也要求人们做人道
主义的考虑。遗憾的是,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塑造了夏洛克这个专门放高利贷的角
色。除此,我没有见过谁能像莎士比亚这样巧妙地歪曲犹太人的形象了。
事实情况是,犹太人的律法允许他们向外国人收取高利息。对于收取不正当的暴利,西
塞尔?罗斯在他的著作《犹太人的历史》中有如下记载:
“犹太人在金融界的顶盛期是在十二世纪的中叶。那时,犹太人商业上就开始受到排挤,
而且对于高利贷业的取缔也越来越严厉。一个世纪后,从事高利贷业的基督教徒(暂不论法
律和教法的律条)虽然受到强烈的批评,还是生意兴隆。被称为隆巴多人的意大利人在欧洲
不正当地经营高利贷产业,名声很坏。基督教徒有强大的后援和他们巨大的财力支持,而作
为竞争对手的犹太人势单力薄,很快就陷入了困境。(中略)基督教徒没有商业道德,他们强
取豪夺的经营手段,很快就把作为竞争对手的犹太人排挤了出去。此种情形也常引起人们的
扼腕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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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的耶稣和观念上的法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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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纪,欧洲的犹太人因为被从农业和手工业排挤了出去,不得不进入商业和金融业。
在1179年罗马的亚历山大三世颁布命令,禁止犹太教徒从事金融业。这种禁令是对《圣经》
上“不能有目的地借给人东西”这句话做了扩大化的解释。
罗马教皇颁布这样极端而非显现实的法令,是因为他被《圣经》中的一句话所羁绊,而
没有整体理解耶稣全部教义的精神。耶稣向他的弟子们是这样训诫的:”借人以物,为求以后
得以借他人之物,能为善事?坏人借以朋友之物,尚要求归还等值之物。所以,我的弟子们,
借人以物,不要心存期待。”
耶稣并没有否定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金融手段。他教人在借给他人东西的时候,要有
自己会受到损失的思想准备。但在实际的借与还的过程中,很快演变成贷款者逼迫借款者归
还钱财的现象,结局是由最初的善行转变为恶行。这也是人世中的常情。耶稣的思想具有现
实性的特点,与之相比,罗马教皇的做法更注重观念上的东西。
一般来说,犹太人的行事方法是建立在由众多事实得出的经验之上。欧洲人的做事方式
是理论和观念优先于实际,只专注于某一狭隘的道理而漠视事实。要用片面的理论来压制事
实,需要有强大的力量,而欧洲人正是用其力量型的体魄和行事方式实现了世界霸权。没有
这种力量的犹太人必须要先客观地观察事实,在这个基础上考虑最符合事实的方法,然后处
理问题。这是一种柔性的力量,它也渗透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犹太人无论是在科学还是在
商业上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难道不是他们立足于事实的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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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木德经》的公正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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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经商之道在犹太人之中表现得十分彻底。我们如果看一个《塔木德经》在买卖上
的判例就能明白了。
比如,A和B之间要进行四斗小麦和一万日元现金的买卖。如果卖主A向买主B要求,
如果不能现在支付一万日元而是延迟到几个月后小麦成熟的时候,就要支付一万两千日元。
这种情况下,《塔木德经》会判定A的要求无效。为什么呢?先不管这四斗小麦是不是在现在
进行买卖,对同一商品设定双重的价格不但是破坏了买卖商品的价格公正原则,事实上还在
延期付款的情况下收取了B的利息。
如果是在收取租金的场合就不一样了。也就是说,借用土地一年,总共费用是十万日元,
如果每月还一万不算是违法。在最初契约建立的时候,如果“按月付款”和合同的条款有冲
突,借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支付能力任意选择付款的方式。
反过来说,以四斗小麦在收获期返还为条件,那就禁止在现在就把小麦借出去。为什么
呢?四斗小麦现在是一万日元,到了收获期,如果是丰产,那价格可能暴跌到八千日元,如
果是减产,那可能暴涨到一万两千日元。所以,如果只是“在收获期归还等量的小麦”,很有
可能给贷者带来不当损失或是额外的利益。鉴于此,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明确四斗小麦的时
价,在这个基础上,等小麦收获的时候用等量的金钱或是小麦来归还。
物价的稳定对于流通经济十分必要。不正当地抬高物价自不必说,相反地,压低物价也
是不可取的。特别是,如果谁先进入市场,将商品以低价出售,那这种商品的价格会在整个
市场上暴跌。这种行为是《塔木德经》最为禁止的。“商品的市价尚未形成之前,不能贱卖商
品”。这并不是禁止投机,而是禁止个人控制市场的行为。
如果价格适中,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会满意。但是,如果有人在别人的小麦还没有收获的
时候就低价出售自己的小麦,那带来的影响会波及到其余的全体农民。低价当然受一般的消
费者欢迎,但结局是:由低价造成的损失会转嫁到别的商品上,这样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没
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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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放搀假者的“库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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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适中的价格同样重要的是没有搀假的商品。小麦和大麦一眼就能看出有没有搀假,所
以遵守这个规定不是很难。但是,没有搀假也意味着不能把去年的陈麦混入新的小麦当中。
日本政府对陈米混新米的事情只会采取得过且过的态度。这种欺瞒在犹太人当中绝对没有。
犹太教关于食物的戒律严格规定:任何东西都不能搀假。犹太人的食品加工业就受此严
格地制约。美国的火腿香肠十分好吃,因为里面没有混入猪肉和马肉。一旦记住这种味道,
就会觉得日本做的火腿香肠难以下咽,根本不能吃。日本做的香肠里面加了鱼肉和鸡肉,而
且为了增加分量,还加了很多淀粉。这样做成的肉团子就没有了纯正的肉的味道。
库舍规定还适用于酒类。拉比们会通过监督并且亲自品尝来确定原料的纯正。无论是加
工食品还是酒类,如果符合库舍规定,都会由拉比在标牌的一角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塔木德经》规定严格禁止将酒兑水买卖。允许兑水的场合只限于酒吧,并且是在客人
知道已经兑水的情况下。但是,如果是对于酒吧和中间商,即使酒吧知道并同意中间商的葡
萄酒兑水也不能买卖。因为如果这个酒吧买了这些兑水的葡萄酒,就有可能将其伪装成没有
兑水的酒,在顾客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卖出去。另外,这种兑水的酒有可能已经混入细菌,并
在酒中腐败﹑发酵,不能够长期保存。不管怎么样,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