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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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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把任何此类愿望或意图赋予它们,而将其赋予钟表匠,我们知道它们是由一根发条推
动的,这表明发条所产生的效果同齿轮所产生的效果一样微不足道。虽然我们在以此说
明肌体作用的过程时,从来不会区分不出效用和最终原因,但是我们在说明那些心理作
用的过程时,却很容易混淆这两个彼此不同的东西。当天赋原则引导我们去促成那些纯
真而开明的理性会向我们提出的目的时,我们很容易把它归因于那个理性,正如我们把
它归因于这些原则发生作用的原因和我们促成那些目的的情感和行为一样,并且很容易
认为那个理性是出于人的聪明,其实它是出于神的智慧。表面看来,这个原因似乎足以
产生它所引起的结果,并且当人性体系所有不同的作用,以这种方式从一个简单的原则
推断出来的时候,这个体系似乎颇为简单和令人愉快。
    正如在通常不放弃相互伤害的人中间,不可能发生社会交往那样,只有较好地遵守
正义法则,社会才能存在;所以对这一正义法则必要性的考虑,就被认为是我们赞成通
过惩罚违反正义法律的那些人来严格执行它的根据。据说,人天生具有一种对社会的热
爱,希望人类为了自身的缘故而保持团结,即使他自己没有从中得到好处。对他来说,
有秩序的、兴旺发达的社会状况是令人愉快的。他乐于见到这样的社会。相反,无秩序
和混乱的社会状况成了他所厌恶的对象,他对任何造成这种无秩序和混乱状态的事情都
感到烦恼。他也意识到,自己的利益与社会的繁荣休戚相关,他的幸福或者生命的维持,
都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秩序和繁荣能否保持。因此,种种原因使他对任何有损于社会的事
情都怀着一种憎恨之情,并且愿意用一切方法去阻止这个如此令人痛恨和可怕的事情发
生。不义行为必然有损于这个社会。所以,每一种不义行为的出现都使他感到惊恐不安,
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他会尽力去阻止这种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如果任其进行下去,
就会很快地葬送他所珍视的一切。如果他不能用温和而合理的手段去约束它,他就必定
要采用暴力来压制它,总之,必须阻止它进一步发展。因此,人们时常赞成严格执行正
义法则,甚至赞成用死刑来惩罚那些违反这种法则的人。由此,要把破坏社会安定的人
从世界上驱逐出去,而其他的人看到他的下场也不敢步其后尘。
    这就是我们通常对自己赞成惩罚不义行为所作的说明。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所以
根据对保持社会秩序的必要性所作的考虑,我们经常有必要坚持自己对合宜而又恰当的
惩罚所具有的那种自然意识。当罪犯即将为遭到正当的报复而受苦时,人们自然的义愤
告诉他这是罪有应得;当他那蛮横的不义行为因他对愈益临近的惩罚感到恐惧而中止和
加以克制时,当他不再成为人们恐惧的对象时,他就开始成为人们慷慨而仁慈地对之表
示怜悯的对象。想到他即将遭受的痛苦,人们减轻了因他给别人造成的痛苦而产生的愤
恨。他们倾向于原谅和宽恕他,并免除给予他的那种惩罚,在他们感情极其冷漠的时候,
这个惩罚曾被认为是罪有应得。因此,这里有必要唤起他们保持这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
考虑。他们在更为慷慨和全面的人性的驱使下,抵消这种软弱和有偏见的人性所产生的
冲动。他们想到对罪犯的宽恕就是对无辜者的残忍,并以某种同情人类的更为广泛的体
恤之情,来同自己同情某一特殊人物的体恤情绪相对抗。
    有时,我们也有必要通过对一般正义法则对维持社会的必要性的考察,为遵守它们
的合宜性辩护。我们经常听到年青人和放荡不羁的人嘲弄极其神圣的道德法则,听到他
们有时是出于道德败坏,而更为经常的是出于自己的虚荣心而承认最可恶的行为准则。
我们因而发怒,并急切地去驳斥和揭露这种可恨的原则。但是,虽然这种原则是最初激
起我们反对他们的他们身上所固有的可憎恨的东西,我们也不愿意将其看成是谴责他们
的唯一理由,或者声称这是我们憎恨和讨厌他们的唯一理由。我们认为,这个理由看来
并不是决定性的。然而,如果因为他们成为憎恨和讨厌的自然而又合宜的对象,因而我
们憎恨和讨厌他们,为什么这不应该是决定性的理由呢?只是当有人问为什么我们不应
当如此或按此方式行事时,这个问题对那些提问的人来说,就意味着这种行为方式就其
本身来说似乎并不是那些情感的自然而又合宜的对象。因此,我们必须告诉他们,这是
由于其它一些理由。为此,我们通常要寻找另外的理由,而我们首先想到的一个理由是,
这种做法盛行的结果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我们几乎总是成功地坚持了这个原
理。
    虽然看出所有放荡不羁的行为对社会幸福的危害倾向通常无需良好的识别能力,但
是最初激起我们反对它们的几乎不是这种考虑。所有的人,即使是最愚蠢和最无思考能
力的人,都憎恶欺诈虚伪、背信弃义和违反正义的人,并且乐于见到他们受到惩罚。但
是,无论正义对于社会存在的必要性表现得如何明显,也很少有人考虑到这一点。
    最初使我们注意对侵犯个人罪行的惩罚的,不是某种对保护社会的关心,这一点可
以用许多显而易见的理由来证实。我们对个人命运和幸福的关心,在通常情况下,并不
是由我们对社会命运和幸福的关心引起的。我们并不因为一个畿尼是一千个畿尼的一部
分,以及因为我们应该关心整笔金钱,所以对损失一个畿尼表示关心。同样,我们也不
因为个人是社会的一员或一部分,以及因为我们应该关心社会的毁灭,所以对这个人的
毁灭或损失表示关心。不论在哪一种情况下,我们对个人的关心都不是出于对大众的关
心;但是,在两种情况下,我们对大众的关心是由一种特别的关心混合而成的,而这种
特别的关心又是由我们对不同的个人所产生的同情组成的。因为有人从我们身上不正当
地取走了一小笔金钱时,我们告发这一伤害行为,与其说是出于自己对已经失去的那一
金额的关心,不如说是出于一种保护自己全部财产的关心。同样,当某个人受到伤害或
摧残时,我们要求对在他身上犯下罪行的人进行惩罚,与其说是出于对那个受到伤害的
人的关心,不如说是出于对社会总的利益的关心。然而要看到,这种关心并不一定在某
种程度上包括那些优美的情感,即通常称为热爱、尊敬和感动、并据以区别我们的特殊
朋友和熟人的那些情感。仅仅因为他是我们的同胞,所以这方面所需要的关心,只不过
是我们对每一个人都具有的同情。当某个令人憎恶的人受到并未被他激怒的那些人的伤
害时,我们甚至会谅解他的愤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他原来的品质和行为所具有的
不满,并不会全然阻止我们对他自然产生的愤恨表示同情;虽然那些既不很公正也不惯
于用一般规则来纠正和控制自己天生情感的人,很容易给这种同情泼冷水。
    在某些场合,我们惩罚或赞同惩罚确实仅仅是出于某种对社会总的利益的考虑,我
们认为,不那样,这种利益就得不到保证。它是对各种妨害国内治安或违犯军队纪律的
行为所作的一种惩罚。此种罪行不会立即和直接地伤害任何个人;但人们认为,它们的
长远影响确实给社会带来或可能带来不少麻烦或巨大的混乱。例如,一个哨兵在他警戒
时睡大觉从而被军法处死,这是因为这种疏忽可能使整个军队遭到危险。在许多情况下,
这种严厉的惩罚可能显得十分必要,从而显得正确和合适。当对某一个人的保护与大众
的安全发生矛盾时,偏重多数最为正确。然而这种惩罚无论怎样必要,总显得过分严厉。
这个自然地犯下的罪行是如此之小,而惩罚是如此之重,以致要我们内心同它保持一致
是极为困难的。虽然这样的疏忽看来极应受到责备,然而关于这个罪行的想法并不必然
会激起如此强烈的愤恨,致使我们要实行如此可怕的报复。一个仁慈的人必须使自己冷
静下来,作出某种努力,并充分运用自己的坚定意志和决心,才能亲自实行、或者赞同
别人实行这种惩罚。然而,他并不以这种方式来看待对某个忘恩负义的凶手或杀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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