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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大、专业化程度高、市场交易频繁且规模大、市场体系的开放程度和吸引
能力强,即意味着证券市场的运行具有较高的效率。
2.证券市场成熟度
证券市场成熟度是综合考核市场发育程度的重要指标。其成熟度的评价
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度、市场有序度和市场运行机制的灵活度,以及市场的操
作成本等方面来反映。
(1)证券市场竞争度。主要是从参与者的市场占有来衡量市场的垄断
和竞争程度。证券市场上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筹资者和投资者,筹资者的
范围和在筹资总量中所占之比重,以及投资者的范围和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
资者在证券投资总量中的比重,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出证券市场的垄断和
竞争程度。
(2)证券市场有序度。主要是指受市场内部运行规律制约的市场运行
的有序性。证券市场的有序性意味着市场运行中各经济活动主体市场行为的
标准化、规范化和合理化。因此,评价证券市场的有序状况主要是以下两方
面:1)市场环境的规范化、条理化、完善化;2)各经济活动主体对宏观调
控和市场规范准则的接受程度和反映程度。
(3)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灵活度。在于测评市场运行的自动平衡与自
动调节功能的大小。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利率和其
他市场条件的变动,能否及时、灵敏地反映出来,并能否迅速地得到调节与
平衡,是衡量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灵活度的关键。
(4)证券市场的操作成本。这是指证券从发行到领取利息的全部过程
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发行证券的包销或代销手续费、证券交易的经纪人佣
金与印花税、对股息征收的所得税等等。
因此可以肯定,证券市场的竞争度高、有序性强、市场机制灵活、市场
操作成本低,也就表明证券市场的成熟、发达和高效率。
3.证券市场透明度
证券市场作为开放性市场,证券市场上信息接收的容量及其传递速度是
评价市场透明度的重要指标。
证券市场透明度指标具体可量化为三类:
(1)证券市场内的信息传递速度。一般而言,证券市场越发达,其通
讯手段现代化程度和普及程度越高;信息传递速度也越快、越广。
(2)证券市场内信息密集度。指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的动态变化状况、
程度、特征等,能否用精练的文字、图表、数字、表格等形式,以最短的时
间传递给信息需要者。
(3)证券市场内信息传输的准确性及其抗干扰性。证券市场上传播的
信息来自各个不同方面、不同角度,真伪并存,而证券市场的信息传导机制
能否迅速地识别失真信号并及时剔除,以保证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性,是衡
量证券市场信息流通系统运行效率的关键。不难看出,证券市场透明度的高
低,可以从信息流通速度、信息密集度以及信息传递的真实度和准确度中得
到反映。
4.证券市场的调控度
证券市场的可控程度,主要表现在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和接受控制信号的
反应灵敏度两个方面:
(1)稳定性。这是指证券市场既不萧条也不因投机等因素而过于繁荣,
呈稳步发展趋势,不会出现大起大落。
(2)接受外部输入控制信号的反应灵敏度。主要是指中央银行货币政
策的变动所引起的证券市场上货币供求关系变化的反应时效。可见,证券市
场运行的稳定性高,市场接受外部输入控制信号的反应能力强,也即意味着
证券市场的可控程度高,证券市场成熟并且发达。
第二章股票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产生于欧洲,德国称为。。 Aktienge…sellshaft;法国
称为。。 Soci été Anonyme;英国称为。。 pany Limitedby Shares;美国称为。。 StockCorporation;日本叫作株式会社。其通常涵义是指由法律规定人数以上的
股东组成,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仅就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
清偿责任的公司形式。我国《公司法》第。。 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其全
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由此可见,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性质。
1.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形式作了严格的限定,没有采取国外的两合公
司、无限公司等形式,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对
这两种类型公司的组织设立形态、内容等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股份有限
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必备的审批和登记程序才能设立,并
且其组织形态、机构设置、财会制度也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要求。股份有
限公司一旦成立,则独立于其发起人及股东,取得独立的法人地位,有权以
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生活、承担责任。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是股份投
资的结果,其存在的目的,是经营某项或数项业务以获得投资的回报,即以
营利为目的,因此其性质上属于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不同的所有者投入,发起人不得少于法定
最低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广泛筹集资金,如果股
东人数过少,显然达不到这一目的;同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时即已
涉及到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和资金安全,如果发起人数过少,一旦某一发起人
发生信用危机,则可能殃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故《公司法》对发起人的数目
也进行了规定。《公司法》第。。 73条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符合法定人
数”;第。。 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
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可以少于。。 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我国《公司法》未对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做出规定,从国外的情况看,法国规定为。。 7人;
德国为。。 5人;意大利和奥地利为。。 2人。理解上应将发起人的最低人数限制也
视为公司股东人数的最低限制,如果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人数少于。。 5人,
则应作公司形式的变更。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资本)全部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且每股价值相等,以股票的形式
表现,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便于今后
向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也将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但这并不意味其属于股份
有限公司。采用等额股份这一作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和实
际作用:(1)能够推动股份有限公司集资活动的标准化,即由于每股价值
相等,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认购的数量,而无须复杂的计
算。(2)能够使股份有限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潜在的投资者募集资本,即
通过确定每股的实际价值,当其价值低时,可吸收大量持有少量资本的投资
者;其价值高时,吸收拥有大量资本的股东。(3)便于股东参与特别是投
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事宜,也利于股息及红利的计算和交付。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依法自由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在法律上,各股东之间形成共同投
资关系,但并不要求股东间的信任关系。这种仅以投资或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特点,使自由转让股票成为可能。股票的转让只影响到原股东的地位和新投
资者的身份,与公司的资本及地位无直接关系,因而股东部分或全部地转让
股票,虽使股东人数处于不稳定状态,却可以保持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稳
定。《公司法》第。。 143条、144条、145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记名股票由股
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此外,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虽可以转让其股份,但受到若干限制,如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
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等。我国有的公司名为股份有限公司,但又禁止股东
转让其股份,这不是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责任形式为有限责任
所谓有限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