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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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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羁旅之臣,以其新来,施以恩惠,舍不劳役也。○注“赐老则不计劳”。○正义曰:“老有加惠”,当谓年老有加增恩惠,不论有劳与无劳也。刘炫云:“老者当有恩惠之赐,非劳役之限。但恩惠则赏赐之。以文连‘赏不失劳’之下,故杜云‘赐老则不计劳’。”刘炫以不计劳之文而规杜氏,一何烦碎。
 
  君子小人,物有服章。尊卑别也。○别,彼列反。贵有常尊,贱有等威,威仪有等差。○差,初佳反,又初宜反。 
  '疏'注“威仪有等差”。○正义曰:言贵有常尊,则当云贱有常卑,而云贱有等威者,威仪等差文兼贵贱,既属常尊於贵,遂属等威於贱,使互相发明耳。
 
  礼不逆矣。德立、刑行、政成、事时、典从、礼顺,若之何敌之?见可而进,知难而退,军之善政也。兼弱攻昧,武之善经也。昧,昏乱。经,法也。○昧音妹。 
  '疏'“德立”至“敌之”。○正义曰:功德苦其不立,刑威苦其不行,政以成就为上,事以得时为善,典贵其从,礼恶其逆,故云“德立、刑行、政成、事时、典从、礼顺”。各以义理相配为文,皆不易之事。既历序此事,乃云“若之何敌之”,副上“德、刑、政、事、典、礼不易,不可敌也。”
 
  子姑整军而经武乎!姑,且也。犹有弱而昧者,何必楚?仲虺有言曰‘取乱侮亡’,兼弱也。仲虺,汤左相,薛之祖奚仲之后。○虺,许鬼反。侮,亡吕反。相,息亮反。 
  '疏'注“仲虺”至“之后”。○正义曰:“取乱侮亡”,《尚书·仲虺之诰》文也。定元年传:“薛宰曰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仲虺居薛,以为汤左相。”二人皆是薛祖,是仲虺为奚仲之后。
 
  《汋》曰‘於铄王师!遵养时晦’,《汋》,《诗·颂》篇名。铄,美也。言美武王能遵天之道,须暗昧者恶积而后取之。○汋,章略反。於音乌。铄,舒若反。 
  '疏'注“汋诗”至“取之”。○正义曰:《汋》,《诗》经无“汋”字。《序》云:“言能汋先祖之道,以养天下”,故以汋为名焉。“铄,美”,《释诂》文。於,叹辞也。时,是也。晦,昧也。言於美乎哉,武王之用师也,能遵天之道,养是闇昧之君,待闇昧者恶积而后取之。言遵天之道者,上天诛纣之期未至,武王靖以待之,是其遵天之道也。
 
  耆昧也。耆,致也,致讨於昧。○耆音旨;徐,其夷反,老也。注及下同。 
  '疏'注“耆致”至“於昧”。○正义曰:耆音指,指致声相近,故为致也。“致讨於昧”者,言养之使昧,然后可讨之。上句云“兼弱攻昧”,引仲虺之言以证“兼弱”,引武王之事以证“攻昧”。此不言“攻昧”而言“耆昧”者,以《汋》诗之意,言养纣而不言伐纣,不得谓之“攻昧”,故缘诗之意,言致之於昧然后攻之。
 
  《武》曰:‘无竞惟烈。’《武》,《诗·颂》篇名。烈,业也。言武王兼弱攻昧,故成无疆之业。○疆,居良反。 
  '疏'注“武诗”至“之业”。○正义曰:“烈,业也”。《释诂》文。竞,疆也。《诗》意言无疆乎,唯武王之功业。言克商功业,实无疆也。此引《武》诗,承兼弱攻昧之,下故杜以传意解之,言武王兼弱取昧,故成此无疆之业。此《诗·汋》、《武》二篇,并无“兼弱”之事,因传上文连言之。
 
  抚弱耆昧,以务烈所,可也。”言当务从武王之功业,抚而取之。○以务烈所,绝句。 
  '疏'“抚弱”至“可也”。○正义曰:上言“兼弱”,此云“抚弱”,言其抚养而取之,未必皆攻伐以求之也。此“抚弱”即覆上“仲虺有言”、“兼弱”也。“耆昧”即覆上《汋》曰‘於铄王师’”、“耆昧”也,“以务烈所”覆上“《武》曰‘无竞惟烈’”。士会言不须敌楚,兼抚馀诸侯弱者,致讨诸侯昧者,以务武王烈业之所,可也。
 
  彘子曰:“不可。彘子,先縠。晋所以霸,师武、臣力也。今失诸侯,不可谓力。有敌而不从,不可谓武。由我失霸,不如死。且成师以出,闻敌彊而退,非夫也。非丈夫。命有军师,而卒以非夫,唯群子能,我弗为也。”以中军佐济。佐,彘子所帅也。济,渡河。○帅,所类反,下及注有帅、元帅、三帅同。 
  '疏'“晋所”至“佐济”。○正义曰:言晋之所以得为霸主者,由军师之武,群臣有力,以有武力成此霸功。今失诸侯,不可谓之为力;见敌不能从,不可谓之为武。“命为军帅”者,三军将佐,皆受君命,为军之主帅。“以中军佐济”,谓一军之内,将佐分之,各有所帅,故注云“佐,彘子所帅也”。僖二十八年“胥臣以下军之佐”,与此同也。
 
  知庄子曰:“此师殆哉!庄子,荀首。○知音智。 
  '疏'“知庄子”至“大咎”。○正义曰:庄子见彘子逆命,必当有祸,乃论其事云:此师之行,甚危殆哉!《周易》之书,而有此事。师之初六变而为临。初六爻辞云,军师之出,当须以法。若不善,则致其凶。既引《易》文,以人从律,今者师出,乃以律从人,则有“不臧”之凶。又覆解“不臧”之义,云执事上下,相顺和成则为臧,若相违逆则为不臧。既释“不臧”之事,又释“以律”之意。坎为众,今变为兑,兑为柔弱,是“众散为弱”。坎为川,今变为兑,兑为泽,是“川壅为泽”。坎为法象,今为众则弱,为川则壅,是法律破坏从人之象。故曰“律否臧”,以释《易》文“律否臧”之义。否臧,《易》注云:“为师之始,齐师者也。齐众以律,失律则散。故师出以律,律不可失。失律而臧,何异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故师出不以律,否臧皆凶。释“否臧”既了,又释“凶”之一字,故云“且律竭”,言法律竭尽也。川水当盈,而以竭尽,且又被夭塞,不得整流,似法当严整,而以破坏,被人违逆,不得施行,所以致此凶祸。解释“凶”义既了,以尽《易》意,然后论彘子之恶,当此初六之祸,故云水之不行,是谓临矣。彘子有帅不从,欲论不行之临事,谁甚於彘子?《周易》所言,是彘子之谓。若能违辟前敌,於事犹可。若果敢遇敌,必致祸败也。此祸败之事,彘子主受之,虽在敌免死而归,必大咎也。师、坎为水,坤为众,众行如水,师出之象,故名其卦为师。服虔云:“坎为水,坤为众。又互体震,震为雷。雷,鼓类,又为长子。长子帅众,鸣鼓巡水而行,行师之象也;临、兑为泽,坤为地。居地而俯视於泽,临下之义,故名为临。”
 
  《周易》有之,在师坎下坤上,师。之临,兑下坤上,临。师初六变而之临。曰:‘师出以律,否臧,凶。’此师卦初六爻辞。律,法;否,不也。○臧,子郎反。执事顺成为臧,逆为否,今彘子逆命不顺成,故应否臧之凶。○应,应对之应。众散为弱,坎为众,今变为兑,兑柔弱。 
  '疏'注“坎为”至“柔弱”。○正义曰:《晋语》:“文公筮,”尚有晋国“。司空季子占之曰:“震,雷也。车也。坎,水也。众也。主雷与车,而尚水与众。”是坎为众也。《易·说卦》“兑为少女”,故为柔弱。众聚则彊,散则弱。坎变为兑,是众散为弱也。
 
  川壅为泽,坎为川,今变为兑。“兑为泽”,是川见壅。○壅,於勇反,本又作雍,注皆同。 
  '疏'注“坎为”至“见壅”。○正义曰:《说卦》“坎为沟渎”。沟渎即是川也。《说卦》“兑为泽”。川是流水,今变为泽,是川见壅也。
 
  有律以如己也。如,从也。法行则人从法,法败则法从人。坎为法象,今为众则散,为川则壅,是失法之用,从人之象。 
  '疏'注“如从”至“之象”。○正义曰:《释诂》云:“如,往也。”往是相从之义,故训为从也。法行则人从之,率人以从法也。法败则法从人,人各有心,弃法不用,法从人也。《释言》云:“坎,律铨也。”樊光曰:“坎卦,水也。水性平,律亦平,铨亦平也。”郭璞曰:“《易》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铨量轻重。”是坎为法象也。今坎变为兑,为众则散而为弱,为川则壅而为泽,是失法之所用,法败从人之象也。
 
  故曰律。否臧,且律竭也,竭,败也。坎变为兑,是法败。 
  '疏'注“竭败”至“法败”。○正义曰:竭是水涸之名,坎为水为法。水之竭似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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