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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03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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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又说回来,你自己为什么就要忍着呢?其实我心里很清楚,虽然有了新婚姻法,但中国还没到能把法律和道德分开的程度,我办案子也是这样,尽管可以替当事人解除死亡婚姻,却绝不在道义上支持有过失的一方,我自已是研究生毕业,又在研究机关里工作了二十多年,想跟农村的老婆离婚,那还不是标准的“陈世荚”吗?也许有的人觉得为了离婚当“陈世荚”也情愿,不少人也就是这么干的,可我却不能。我有我的事业要干,我替别人打离婚官司,“主离派”的名声在外,我要闹离婚,有人就会说你小于的“感情说”原来是为自己服务的,这样就把事情整个庸俗化了。我宁可忍受,也不愿玷污了我的观点。不仅忍受,我还得牺牲更多一些东西,把老婆从农村调到京郊,我也从市中心迁到郊外,死心塌地地维持这个家庭。我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办我的案子,写我的文章了。其实,中国有许多人都是和我一样走着这条不得已的生活道路的。世上总得有人背十字架,我已经背了大半辈子了,也就不在乎剩下的那点路了。也许我们多背一程,将来的年轻人就能早一天把它卸下来。我们这一辈人少替“陈世荚”当替身,中国人兴许会早一点把他忘掉呢。
  李勇极的内心独白,实际上是那个时代相当一部分人心理的真实写照。他们崇尚婚姻的本质是爱情或感情的理念,但是,当他们的这种理念与自己的家庭实际相违背时,迫于社会、舆论等诸种因素的压力,他们又没有勇气高举起“离婚”的旗帜。于是,他们每个人都在自己的内心上演着一部悲剧……
  第四章
  嬗  变
  一九七八年——后来,人们习惯于把这一年称为拨乱反正关键的一年,改革开放起步的一年。  这一年发生的每一件大事,都孕育着无限的生机,都成为一种标志,都预示着一场新的嬗变即将到来了!
  这一年,对于中国妇女运动来说,也是极为重要的一年。九月,中国妇女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是十年浩劫后第一次以全国妇联名义召开的大会。大会议定全国妇女新时期的任务,发出了“四化需要妇女,妇女需要四化”的号召。
  也就在这次大会上,许多代表提出,一九五O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时过三十年,社会发展了,人们的生活、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婚姻法》一些条文与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相适应,必须尽快进行修改。
  十月七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向中央呈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
  汪副主席并
  华主席、党中央:
  
  今年八月,我们向中央送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九月全国四次妇代会上,许多代表建议尽早修改婚姻法。为此我们再度提出这项建议,理由是:
  
  一、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新宪法的精神不相符合。这个婚姻法是一九四八年底一九四九年初,由中央妇委会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由法制委员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与全国妇联一起,共同修订。一九五O年五月一日颁布的。这个婚姻法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的,主要矛头是反对封建,因此法律条文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承认财产继承权。这样的总精神与新宪法的精神不相适应。
  
  二、有些具体规定,与党的政策不相符合。例如婚龄问题。当前我们提倡适当晚婚,但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可以结婚。干部在群众中提倡晚婚时,群众反过来批评干部违法。至于适当晚婚,究竟多少岁才算合适,目前界限不明。各地各自规定“土政策”,又缺乏宣传教育,群众颇为反感。非法同居、未婚怀孕的现象不断发生。因此婚龄问题必须适当地修改。
  
  三、修改现行的婚姻法,颁布社会主义的婚姻法,是适应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在上层建筑领域中进行的必要的改革。
   目前二十几岁的青年,很多没有受过婚姻法
  的教育,不少人甚至不知有婚姻法。多年来,
  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买卖婚姻和
  变相买卖婚姻泛滥城乡,因婚姻而索取大量
  财物和铺张浪费的现象十分严重,在许多农
  村里没有上千元不能结婚,在城市也发生了
  类似现象。不少贫下中农、职工群众因而负债
  累累,甚至有人走上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违
  法乱纪的犯罪道路。
  
  有些地方还出现了童养媳、换亲、转亲、租
  亲、重婚、拐骗妇女等现象。有些地方连续发生
  青年男女因婚姻问题而自杀、集体自杀、被杀
  等案件。
  
  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千家万户为婚姻
  问题发愁。广大群众迫切要求颁布社会主义的
  婚姻法,以便有法可循,有利于树立社会主义
  的婚姻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大干快上的
  积极性。
  
  为此我们建议由民政部牵头,联合法院、
  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青、妇等有关单
  位,组成修改婚姻法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着手修改婚姻法。今年国庆节,乌兰夫、姬
  鹏飞副委员长,曾同我谈过,要妇联来牵头,迅
  即着乎修改婚姻法。我们是群众团体,是否合
  适,请中央考虑。如果中央指派,我们当尽力而
  为。以上建议,当否,请予批示。
                                   康克清
                        一九七八年十月七日
  报告先是列举了修改《婚姻法》的理由,主动建议由民政部牵头组成修改小组;但又点明乌兰夫、姬鹏飞两位副委员长希望由妇联来牵头,考虑到妇联是个群众团体,牵头做这样的工作是否合适,请中央定夺;如果中央决定由妇联牵头,妇联将全力以赴。无论是行文、措辞、逻辑,从哪个角度讲,这个报告都写得十分得体。
  当时中央政治局分工汪东兴主管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的工作,汪在请示报告上批示:“请华主席、叶 (剑英)、邓(小平)、李(先念)副主席审批。我意可由妇联牵头。”华国锋、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均圈阅表示同意。
  根据党中央的批示,十一月三日,全国妇联邀请民政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全总、团中央等单位的负责人协商,决定成立修改婚姻法小组。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任组长,李金德(民政部副部长)、何兰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宝光(全国妇联副主席)、王汝琪(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任副组长。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著名的婚姻法专家杨大文告诉我:“一九七八年,我获得了新生;我真正与婚姻法结缘,也是始于一九七八年。”
  采访杨大文教授也是费了一番周折。一是他太忙,要想“逮”住京城法学界这位“大腕儿”级人物,并不是那么容易;二是他对于我这么个军人要写什么有关婚姻法的报告文学,似乎总有些不太相信。也是好事多磨,从春天到秋天,几经联系,杨大文终于接受了我的采访。
  杨大文个头不高,穿着一身合体的西装,发型经精心梳理过,显得十分审慎而又有气质。握着杨大文的手,我说:“您是婚姻法学界的‘大腕儿’,采访不到您,我这本书也就写不下去了。”杨大文笑了:“为了你的这本书,再忙,我也得接受你的采访。”
  杨大文一九三三年出生于江苏常州,少年时期,正逢抗战,全家随当会计师的父亲,奔波于上海、兰州、重庆等地。他的中学学业是在贵阳花溪的清华中学完成的,在学校里,他还参加了一些进步学生的活动。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野军政大学五分校到学校招生,杨大文报名从军。由于他年龄小,入伍后又被分到十七军文工团,演过小戏,但更多的是做群众工作,在安顺地区参加了清匪、反霸、减租、土改运动。一九五二年九月,杨大文被选调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当时人大教学基本上用的是前苏联的教材,杨大文学习刻苦在系里是出了名的,几厚本的苏联民法典那时他基本都能背下来。毕业后,杨大文留校当助教,讲授苏联民法典(包括婚姻家庭法)。“文革”中,杨大文被发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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