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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治经济学原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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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种进口税则不刺激人们放弃获取物品的某种方法而采用另一种方法,贸易将象不存在这种税似的照常进行,劳动也象往常那样得到节约(节约劳动是进行国际贸易和所有其他贸易的动机)。以下两种税便属于这样的进口税,一种是课加在国内不能生产的进口商品上的税,另一种则是这样的进口税,它不足以抵消被课税物品在国内的生产费用和进口费用之间的差额。这种进口税给某一国家的国库带来的收入,只有一部分是由该国的人民支付的,其余部分则由消费核国商品的外国人支付。
  “然而,这后一种进口税在原则上同前一种进口税是一样不可取的,虽然不足取的理由不完全一样。保护性关税对于课税国来说,决不会是获利的原因,而总是而且必然是受损的原因,课税的目的达到多大程度,遭受的损失也就达到多大程度。相反,非保护性关税对于课税国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获利的原因,因为一部分税可以转嫁给其他国家的人民,能转嫁多少,也就能获利多少;但是,这种税也是不可取的,因为某一国家课征此税得到的利益,会很容易地被另一国家采取相同的措施所抵消。
  “如果在上面假设的例子中,英国对亚麻布课征关税,试图以此在与德国的贸易中获得更多的利益,那么德国只需对呢绒课税,使呢绒需求量的减少幅度大致等于亚麻布需求量的减少幅度。这样,情况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各国课征的税将由自己支付。当然,两国课征的关税总额不得超过贸易利益的总和;如果超过的话,贸易及其利益将完全消失。
  “所以,课征这种以获利为目的的进口税,并不会带来什么利益。但是,只要国家的税收有一部分得自商品税,这种进口税也就同商品税一样没有什么可以反对的。同时很显然,在讨论废除这种进口税的时候,互惠方面的考虑是极为重要的,而如果讨论的是保护性关税,互惠方面的考虑就无足轻重了。我们不能指望某一国家放弃课征关税的权力,除非其他国家也放弃课征关税的权力。一个国家要想使自己不受其他国家课征非保护性关税的损害。唯一的办法就是对其他国的商品也课征非保护性关税。不过必须注意,这种税不应过高,不应超过所剩下的全部贸易利益,不应使进口完全停止,以致不得不在国内生产被课税的物品,或从另一价格更高的市场进口该物品。”
  第五章 论其他一些税
  
  第一节 契约税
  除了直接所得税和消费税外,大多数国家的财政制度中还有各种各样的杂税,严格说来,它们既本属于所得税也不属于消费税。欧洲各国的现代财政制度中就有许多这种税,虽然其数目和种类要比尚未受到欧洲影响的半野蛮国家少得多。在一些半野蛮国家,几乎生活中的每件事都逃不脱纳税的义务;除日常工作外,不管干什么,都必须得到政府的允许,否则便干不成,而要得到政府的允许,就得纳税,特别是如果所干的事需要政府机关的扶助和特许的话,就更是如此了。在本章中,我们将仅仅考察不久前曾存在于或目前仍存在于通常被认为是文明国家的这种税。
  在几乎所有国家,很大一部分岁入都来自契约税。课征这种税的方法多种多样。一种方法是对法律文件课税,这种文件是签约的证据,而且常常是法律上所接受的唯一证据。在英国,几乎所有契约必须贴印花,才有效,而印花便是向政府缴纳的税;直到最近,就产权契约来说,还是小交易比大交易要缴纳重得多的税;即使是现在,有些税仍然是这样。甚至对证明契约已得到履行的法律文件如收据和免除债务的证书,也课征印花税。契约税并不一定是用印花税票来课征的。罗伯特·皮尔爵士所废除的拍卖税,就是一恰当的例子。法国的地产转让税也是一个例子,不过在英国,地产转让税却是印花税。在一些国家,许多种契约只有注册登记后才有效,而注册登记时必须纳税。
  在契约税中,最重要的是对财产的转让主要是买卖课征的税。对消费品的出售课税,也就是对消费品课税。如果只对若干种商品的出售课税,则这种税便会抬高这几种商品的价格,因而税款由消费者支付。如果对所有买卖行为课税(尽管这样做很荒唐,但西班牙却这样做了几百年),那就等于对所有商品课税,在这种情况下,价格是不会受到影响的,因为如果是对卖者课税,则税务负担会落在利润上,如果是对买者课税,则税务负担会落在消费行为上,卖者和买者都无法把税务负担转嫁给对方。如果只对某种销售方式如拍卖课税,则采用这种销售方式的人就会减少,如果课的税很重,就没有人再采用这种销售方式,除非是万不得已;在这种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由于卖者必须把东西卖掉,而买者却不一定买,所以税务负担就落在了卖者身上;这正是人们反对课征拍卖税的最有力的理由。拍卖税几乎总是落在陷入困境的人身上,而且总是在他们最为困难的时候落在他们身上。
  在大多数国家,人们可以依据相同的理由反对土地买卖税。在欧洲,人们除非陷入困难或出于某种急需,否则是不会变卖地产的。所以,卖者往往是能卖什么价就卖什么价,而买者的目的是投资,他要盘算一下把钱投在其他方面会得到多少利息,如果买土得必须向政府纳税,他就会不买。的确,有人反对说,如果对所有长期投资方式如购买公债、公司股票、抵押债券等等课征相同的税,则上述论点就站不住脚了。但即使如此,如果是由买者纳税的话,仍等于向利息课税。这种税如果很重,它就会打乱利息与利润之间已经确立的关系,只有通过利率的上升以及土地和证券价格的下跌才能恢复平衡。所以,在我看来,除特殊情况外,这种税一般是由卖者承担的。
  凡是妨碍出售土地或其他生产工具的捐税,都应受到谴责。这种出售很自然地会使被出售的房地产更富有生产力。无论是被迫的卖者还是自愿的卖者,都很可能没有力量或能力在生产方面最有效地利用其房地产;另一方面,买者无论如何不会很穷,常常愿意而且也有能力更好地利用房地产。既然房地产对于这样的买者比对任何其他人更有价值,他们就会出最高的价钱。所以,对于买卖房地产课税,设置障碍以及收取费用,都肯定是有害的;特别是对于土地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土地是生活资料的来源,一切财富的源泉,其有效的利用具有重大意义。为了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应尽可能多地提供方便,使土地能够转手,能够合并或分割。地产过大,转让就应予以免税,以利于地产的分割;地产过小,转让也应予以免税,以利于地产的合并。应废除所有地产转让税;但是,既然国家迄今为止一直在课征地租税,而地主无权不纳这种税,所以国家一般说来可以按地产转让税的平均值以土地税的形式课征转让税。
  有些契约说是很有害的,实际上等于处罚立法者本应该鼓励的买卖活动。租约印花税就属于此类,而在实行大地产制的国家,出租土地却是使农业兴旺发达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条件;保险税也属于此类,课征这种税直接挫伤了人们作长远考虑的积极性。直到最近所有国家都课征火险税,而且大多数国家现在仍课征火险税。火险税使普通险的保险费整整增加了一倍;政府因而迫使承保人多支付整整两倍的保险金额。假如法国课征火险税,那我们就不会看到几乎每个村会或茅屋都钉有保险公司承保的金属牌子了,法国一些省份的情况正是这样。这固然得归功于把房产分给劳动阶级后养成的作长远考虑的习惯,但如果法国象其他许多国家那样课征很重的火险税,这种习惯的养成肯定会受到严重阻碍。
  第二节 信息传递税
  与契约税性质相近的是信息传递税。主要的信息传递税是邮政税;除此之外还有广告税和报纸税。这些都是对信息的传递课征的税。
  对运送信件课税的一般方式是,授权政府充当运送信件的唯一机关,并索要垄断价格。如果象英国统一收取低廉的邮费这样,垄断价格很低,几乎不超过私人公司在最为自由的竞争条件下索要的价格,那么就不应把这种价格看作是一种税,而应看作是营业利润;如果这种利润比普通利润高的话,那是节约开支的结果,之所以能节约开支,是由于全国只有一个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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