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峭耆锨楹侠淼摹5娜罚腥嘶崴担绻�1000镑收入课以10O镑的税(即使退还5镑),对1 镑收入课以1000镑的税(即使退还5镑),则前一种税比后一种税要重。但我认为这种说法是很成问题的,即使它是正确的,也不足以当作任何课税原则的依据。年收入1 镑的人对1000镑的在乎程度是否小于年收入1000镑的人对100镑的在乎程度,如果真是这样,又到底小多少,在我看来,这是个无法确切回答的问题,无论是立法者还是财政家都不应以此作为行动的依据。
有人确实认为,比例税制使中等收入承受的负担重于高收入承受的负担,因为按同一比例纳税更有可能降低中等收入者的社会地位。这一事实在我看来是很令人怀疑的。但即使承认这一事实,我也不能赞同政府据此而采取行动,而且也不能赞同这样的看法,即社会地位可以由开支的数额来决定。政府应以身作则,以真正的价值来估价所有事物,所以对于财富,应以它们所能换得的舒适或快乐以及用它们所能购买到的东西来估价;许多人以炫耀所拥有的财富为荣,以让人怀疑没有财富为耻,中产阶级的收入四分之三都是为此而开销的,政府不应助长这种庸俗习气。由于赋税使人们牺牲了真正的舒适和奢侈,政府当然有责任把所征得的税款尽可能公平地分配给所有人;但是,一些人认为尊严取决于开支的大小,则纯粹是一种幻觉,对于所牺牲的这种幻想出来的尊严,政府不必费心去估计其大小。
无论是在英国还是在欧洲大陆,人们都一直在鼓吹征收累进财产税,其公开宣称的理由是,政府应利用赋税来缓和财富分配的不均。我同其他人一样,热切希望采取措施来减少财富分配的不均,但我却不希望这种措施是用节俭者的钱来救济浪费者。对较高的收入征收较高的税,无异于勤劳节俭征税,无异于惩罚那些工作比邻人努力、生活比邻人节俭的人。受限制的,不应是通过劳动获得的财富,而应是不劳而获的财富。公平明智的法律应鼓励人们节省劳动所得而不是挥霍劳动所得。要做到对赛跑者不偏不倚,就应尽力使他们从同一起点起跑,而不是给跑得快的人拴上一重物,以缩小跑得快的人和跑得慢的人之间的距离。的确,有许多失败者比成功者更努力,其所以失败,不是由于努力程度上的差异,而是由于机会上的差昆但是,如果政府通过教育和法律尽其所能地减少了这种机会的不均等,人们也就没有理由再对劳动所得造成的财富不均感到愤慨了。现在来谈通过馈赠或继承获得的大宗财产,遗赠权是基于普通便利的理由应加以限制的一种财产权;我在前面已提议,应限制任何人通过馈赠、遗赠或继承获得的财产数量,以此来防止大宗财产不劳而获地积聚在少数人手里。在前面某一章 中,我还曾提到边沁的建议,即应该废止无遗嘱的旁系继承,财产转归国家所有。除了我自己的建议和边沁的建议外,我还认为,超过一定数量的遗产是非常适当的课税对象,但这种税不宜太重,如果太重,人们生前就会通过馈赠或隐匿财产来逃避这种税,而人们一旦这样做,是没有适当的办法加以制止的。所谓累进原则,就是对较高的收入征收比例较高的税,在我看来把该原则应用于一般的赋税是不适当的,但把该原则应用于遗产税,看来却是正当而有益的。
上述反对征收累进财产税的理由,可以在更大的程度上应用于认为只应该对所谓“实际财产”(realized Property)征税的主张。实际财产指的是这样的财产,它不属于经营企业的资本,或更确切地说,不属于所有者亲自经营的企业的资本,如土地、公债、抵押借款以及股票(我想是股份公司的股票)。在我们的时代,除了一笔勾销公债的建议外,还没有哪项如此赤裸裸地违反一般城实原则的建议,在英国得到那么热烈的支持,以致不得不对它加以考察。它连累进财产税都不如,累进财产税还能找到这样的理由,即谁最有能力,谁就应该纳最多的税;而“实际财产”的很大一部分则是没有工作能力的人的生活依靠,而且很大一部分是由零零碎碎的财产构成的。依照仅仅对实际财产征税的主张,对我国的大部分财产,即商人、制造业者、农场主和店主的财产,都应免除纳税的义务;这些人只有在停业后才应该开始纳税,而如果永不停业,就应该永不纳税,我想象不出还有比这更无耻的主张。但以上所列举的并未完全说出这种主张的不公正之处。依照这种主张,赋税将完全落在少数财富所有者身上,但并不是连续不断地落在那一阶级身上,而是落在开征这种税时恰好构成这一阶级的那些人身上。由于征收这种赋税以后,相对于资本的一股利息和营业利润而言,土地和股份公司股票产生的净收入将减少,因而只有通过这类财产的永久贬值才能恢复均势。未来的买者将以降低了的价格获得土地和股票,价格降低额将等于赋税额,买者因此而将避免纳那种税,而原来的所有者即使把财产卖掉后,也仍然背着那一负担,因为他们是以降低了的价格出售其土地和股票的,降低额正好等于赋税额。由此可见,征收这种税无异于按一定的比例把他们的财产充公,该比例等于所征赋税的比例。这样的主张竟然受到欢迎,这突出地表明,在课税问题上是没有良知可言的,之所以没有良知,是因为公众的头脑中没有固定的准则,不知政治上的正义为何物。这项计划竟然得到大批人的支持,这一事实表明,在国家事务中金钱上的公正已不复存在,英国的这种状况同美国废弃公债的作法相比较,只不过是五十步与百步之别而已。
第四节 是否应对世袭性收入和非世袭性收入按相同的比例课税?
营业利润税的税率是否应该比利息税或地租税的税率低,这是一较为广泛的问题的一部分,即:非世袭性收入是否应该与永久性收入纳同样比例的税,也就是例如薪金、年金或从事自由职业所得到的收入,是否应该与由所继承的财产得到的收入纳同样比例的税,这是人们在谈论现行所得税时经常争论的问题。
现行所得税同等看待一切收入,对于死后收入便消失的人,是1镑收入征收7便士(现在是6便士)的税,对于可以把财产原封不动地传给子孙的地主、股票持有者或发放抵押贷款的人,同样是1镑收入征收7便士的税。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但从数学上说,这并没有违反按财产的比例征税的原则。有人说,暂时性收入应比永久性收入纳较少的税,我们的回答是,现在正是这样做的,因为为期10年的收入只纳10年的税,而永久性收入则永远纳税,这一回答是无可反驳的。在这一点上,某些财政改革家犯了一个大错误。他们认为,所得税不应按年收入额的比例征收,而应该按年收入的资本化价值来征收;例如,如果100镑永久性年金的价值为3000镑,而相同数额的终身年金,由于其价值按年计算只及永久性年金的一半因而只能卖得1500镑,那么,永久性收入的所得税率就应该是限期性收入的2倍;若前者每年纳10镑税,则后者应该只纳5镑税。但该论点显然忽略了,它用一个标准估计收入的价值,而用另一个标准估计所纳税款的价值;它把收入化为资本的价值,却忘记了把所纳的税款也化为资本的价值。据称,对价值3000镑的年金征收的税款,应是价值1500镑的年金的两倍,这一主张是无可非议的;但人们忘记了,价值3O00镑的收入是无限期地每年缴纳10镑所得税,根据假设,所纳的税款相当于300镑,而限期性收入只是在收入者活着的时候每年缴纳10镑所得税,根据同一假设,所纳的税款为150镑,而且实际上是能够用150镑买得的。所以,按照现在的比例税制,1500镑收入所纳的税款,就已经是3000镑所纳税款的一半了;如果除此之外还要把其每年缴纳的税款从10镑减至5镑,那它缴纳的就不是永久性收入所纳税款的一半,而仅仅是四分之一了。在这样情况下,为了使1500镑收入每年缴纳的税款达到3000镑收入所纳税款的一半,前者纳税的年数就必须与后者相同,也就是说无限期地纳税。
如果只征收一次税以满足国家在非常时期的某种需要,那么上述那些财政改革家所鼓吹的征税原则也许是很妥当的。根据所有纳税者应作出平均牺牲的原则,凡拥有财产的人,包括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