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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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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非国有经济投资的增长速度逐步加快,在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它们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也逐步提高。1998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9%,其中国有经济的贡献率高达7。52个百分点,而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贡献率分别仅为2。05、1。83和2。49个百分点。2001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其中国有经济的贡献率下降为6。17个百分点,集体经济的贡献率下降为1。85个百分点,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贡献率分别上升为1。9和3。12个百分点。在其他经济中,股份制经济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得最为明显,由1998年的0。96个百分点上升到2001年的1。98个百分点;同期,外商及港澳台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则由1。46个百分点下降为1。05个百分点;而联营经济等投资的贡献率基本保持在0。08个百分点。个体经济投资的贡献率已经略大于集体经济。按照2001年各种经济类型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是国有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经济、集体经济、外商及港澳台投资经济和联营经济等。国内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合计贡献率,由1998年的4。92个百分点上升到2001年的5。81个百分点,正在接近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6。17个百分点的贡献率。这与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的贡献率分别下降的趋势也形成鲜明对照。   (四)东部民间投资已经成为本地区全社会投资的主力军,中西部民间投资增长快于东部分地区看,民间投资在东中西三大地区都有很大增长,在本地区全部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   1993~1997年,东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23%,民间投资占本地区全社会投资的比重由46%增加到53。6%,上升了7。6个百分点;中部地区民间投资年均增长32%,所占比重则由31。7%上升到44。6%,上升12。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民间投资年均增长27%,比重由23。5%上升到32。4%,上升8。9个百分点。这一时期整个国民经济和全社会投资的增长速度相当高,因此东、中、西三大地区的民间投资增长势头也很猛,中、西部民间投资的增幅和所占比重的上升势头都明显高于东部地区。   1997~2000年,东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0%,在本地区全部投资中的比重由53。6%增加到56%,上升了2。4个百分点;2000年东部地区有5个省的这一比重超过本省56%的平均水平,分别是福建(63。4%)、浙江(62。7%)、广东(59。9%)、海南(58。2%)、天津(58。2%)。中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1%,所占比重由44。6%增加为45。9%,上升1。3个百分点。西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9%,所占比重由32。4%增加到37。5%,上升5。1个百分点。这一时期由于亚洲金融危影响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三大地区民间投资的增长和所占比重的上升幅度均有所放缓,但是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内需政策的刺激下,民间投资在不同地区仍然维持了较高的增长势头,尤其是西部民间投资的增幅明显大于东部和中部。同时,在东部一些非国有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增强,发挥了对本地区全部投资的主要拉动作用。
民间投资增长加快的主要促进因素
  (一)国有经济改革和战略性调整的推进,扩大了民间投资的成长空间。   1998~2001年,股份制经济投资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40。4%、27。3%、63。9%和39。4%,在整个民间投资中的增长是最快的;股份制经济投资在增势迅猛的“其他经济”投资中占有主要份额(由1997年的30。4%上升到2001年的63。6%),整个民间投资的加速成长实际上是股份制经济投资拉动的。目前民间投资已经遍及国民经济十六大行业,个体经济投资主要分布在农业和住宅方面;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经济投资主要分布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制造业和建筑业。1993~1997年,民间投资在十六大行业中的投资额及占本行业全部投资的比重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增长最快的行业是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和农林牧渔业,所占比重分别上升了15。69、12。55和11。71个百分点。在一般竞争性领域,民间投资主体特别是股份制经济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竞争优势。近几年,一些国有经济垄断的基础设施领域逐步向民间投资开放,对民间投资的产业进入限制有所放宽,民间投资主体在这些领域也日益显示着增长潜力和竞争活力。   (二)法律环境的改善激发了非公有经济投资的积极性。   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后,宪法正式确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众多的假集体企业纷纷摘掉了“红帽子”,恢复了其私营企业的本来面目。据有关部门对2000多家民营企业进行的随机调查,70%的民营企业准备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进行联营或股份制改造,愿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1999年生效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实施细则,不再对个人独资企业的雇工人数、注册资金设置最低限制。关于非公有经济的法规正在逐步制定,为此类投资主体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三)西部大开发对各地区民间投资的活跃产生催化作用。   西部地区的改革开放步伐正在加快,投资环境逐步改善,为本地各类企业包括民间投资主体的发展壮大创造了有利的体制条件。同时,也吸引更多的东、中部各类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投资,促进了生产要素流动和区际贸易的扩大。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年11月的调查,东、中部地区有超过半数的企业已经参与或打算参与西部大开发,生产要素加快流入西部的途径正在逐步拓宽。这不仅为西部民间投资主体带来专门人才、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信息等本地稀缺的生产要素,还带来新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东、中部地区的各类企业也找到新的投资机会,扩大了配置资源的市场空间。   (四)预算内资金包括国债投资为激活民间投资创造了条件。   一方面;近几年的巨额国债投资正在改善不少地区的基础设施,起到间接拉动民间投资的作用。另一方面;预算内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的支持力度也有所加大。1997~2000年,预算内资金在全社会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由2。8%上升到6。4%,用于民间投资的比重由12。1%上升到18。5%。当然,同期,在全社会投资的各项资金来源中,用于民间投资的主要是利用外资、自筹投资和其他投资,但是预算内资金对民间投资项目的直接支持也是不能忽视的。
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的投资限制,降低准入门槛。根据“十五”计划和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切实清理现行投资准入政策,在明确划分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类政策时,应当体现国民待遇和公平竞争原则,打破所有制界限、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凡允许外商投资和国有经济进入的领域,都应当允许其他任何经济类型的企业进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持股比例上也不应人为设限。国家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转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济改革和战略性调整,国有资本在改制企业一般不要控股。   第二,加快改革投资体制,拓宽民间投资进入渠道。改革前置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产业引导。根据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传统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产业的不同行业特点,采取符合市场经济惯例的多样化的项目组织形式和投融资形式,例如公开招标、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入股和产业投资基金等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这些领域。无论采取何种进入方式,都要确保各类投资主体之间的契约自由和公开、平等竞争,并且形成利益和风险相对应的投资风险责任机制。   第三,加大财税政策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力度。预算内资金(包括必要的国债发行)应当继续支持民间投资,以参股或补偿形式投入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项目;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益性事业,要通过收费补偿机制或财政补贴,吸引民间投资进入;技改贴息应当对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清理不公平税负,实行结构性的减税政策。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民间投资项目,在投资的税收抵扣和减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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