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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任务、责任、实践-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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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其重要的是,管理当局必须知道企业为了弥补风险和承担起未来的责任而需要的最低限度利润率。它在做出白己的决策时需要这方面的情况,同时在向别人(政治家、新闻界、社会大众)说明其决策时,也需要这方面的情况。只要管理当局对利润的客观需要和职能还一无所知——即还是用“利润动机”来思考和辩论——他们就既不能在社会责任方面做出合理的决策,又不能在企业内部和外部向别人解释这些决策。
  现在有一句流行的双关语:“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单只做得好是不够的,还必须做好事。”但是,为了“做好事”,一个企业首先就必须“做得好”(而且的确“做得非常好”)。
  任何时候,只要一个企业忽略了在经济上取得成就的限制并承担了它在经济上无力支持的社会责任,它很快就会陷入困境。
  当联合碳化物公司在西维吉尼亚州维也纳镇建厂以减轻失业状况时,它并不是对社会负责,而实际上是不负责任。这个工厂从一开始就很难维持。其制造程序是陈旧的。这个工厂至多只能勉强维持,而这不可避免地就意味着它无法承担其社会责任,即使是由它自己的影响引起的社会责任。正是由于这个工厂从一开始就是不经济的,所以联合碳化物公司对于要使之净化的所有要求那么长久地进行抵制。当然,在对就业职位的关心远超过对环境的关心的四十年代,人们不可能预见到达个具体的要求。但总要预计到会有某些要求提出来。所以,为了承担社会责任而做某些经济上不合理和难以支持的事,永远不能算作是负责任,而只能说是感情用事。其结果必然是造成更大的损害。
  同样的,布宜诺斯艾里斯的德尔特克公司在其它的大肉类包装公司都得出企业不再能存在下去的结论时仍把工厂维持下去,也可以被批评为感情用事而不是对社会负责。它承担的责任超过了它的能力限度。其动机是良好而可敬的——正如联合碳化物公司的那个例子一样。可能有人会辩论说,德尔特克公司是在冒一种经过计算的风险。而且,其结果是阿根廷国内政策的结果,而并不是由于德尔特克公司做了或没有做某项事。但无论如何,德尔特克公司还是承担了一种与真正的社会责任不相容的大风险。
  非经济机构的社会责任也有着同样的限度。其管理人员也对保持他所负责的机构的成就能力负有责任。如果使这种成就能力遭到损失,无论其动机多么高尚,都是不负责任。这些机构也是社会的资产,而其成就也是社会所指望的。
  这是采取一种很不得人心的立场。诚然,成为一个“进步的”机构要更受欢迎得名。但是管理人员,特别是社会的关键机构的管理人员,并不是拿了工资去成为通俗报纸上的英雄,而是为了取得成就和承担起责任。
  
  能力的限度
  承担一个人在该方面缺乏能力的工作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是一种残酷的行为。它使人抱有希望,以后却又陷于失望。
  一个机构,特别是一个工商企业,必须获得承担它自己造成的影响所需的任何能力。但是,在那些不是由它自己造成的影响产生的社会责任的领域,其行动的权利和义务却要受其能力的限制。
  特别是,一个机构最好不要去从事那些同它的价值系统不适应的工作(关于这点,见第五十八章)。技能和知识是比较容易获得的,但一个人的个性却不容易改变。没有哪个人会在他所不重视的领域中干得很好。如果一个企业或其它任何机构由于一种社会需要而在这样的领域中进行工作,它不大可能把能干的人放在该项工作上,也不会给予足够的支持。它不大可能理解该项工作的含义。几乎可以肯定,它会做些错事。其结果是,它只会造成损失而不会带来好处。
  一个机构不应该去做的事,可以用美国大学在六十年代的例子来说明。当时,美国大学一窝蜂地去承担大城市中各种问题的社会责任。这些问题是的确存在的,而在大学中也有着同各种问题有关的各个领域的能干的学者。但是,这些工作主要是政治方面的工作,所涉及的价值主要是政治家的价值而不是学者的价值。所需要的技能是妥协、动员各种能力,尤其是决定轻重缓急。而这些技能并不是学者所赞扬和尊重的,更谈不上擅长了。它们同学者所擅长的客观态度和“探求真理”几乎恰恰相反。这些工作超出了大学的能力,并且同大学的价值系统是不相容的。
  因此,大学急于承担这些工作的后果不可避免地是没有成就和成果。它还损害了大学的威信、地位和信誉。大学未能帮助解决城市中的各种问题,却严重地损害了在他们自己的领域中取得成就的能力。
  纽约市的大公司如果响应林赛市长的号召而“收留黑人贫民区”,就是极不负责地行事。它们所能得到的结果只是使黑人贫民区和它们自己遭受损害——正如它们显然认识到的那样。
  什么是能力的限度,部分地决定于环境。如果登山队的一个队员在喜马拉雅山上得了急性阑尾炎,假如不动手术几乎肯定会死去,那么登山队中的任何医务人员,即使是从来没有动过一次手术的皮肤科医师,都必须去做这个手术。但是,假如在一个可以找到合格的外科医师甚或一个全科开业医师的地方,一个皮肤科医师却去做阑尾手术,那么,尽管他是一个合格的医师,也将被指责为医治不当和草菅人命。
  因此,管理当局至少必须知道自己及其机构在哪些地方是真正无能为力的。企业通常在一个“无形的”领域中是完全无能为力的。企业的长处在于能够计算和衡量,即有关市场测试、生产率衡量和利润率要求等方面。凡不属于这些领域的,基本上就不是企业的长处,也不属于企业的基本同情范围,即不属于它们自己的价值系统。如果成就的标准是无形的,如“政治的”意见和感情,社区的批准或不批准,社区力量的动员和权力关系的结构,企业就会感到格格不入。企业不大会尊重那些有重大关系的价值,因而很可能不会拥有那方面的能力。
  但在这些领域中,常常可以为某些特别的部分工作制定明确而可以衡量的目标。一个问题虽然在企业的能力范围之外,但常常可以把它的一些部分转化为能适合于企业的能力和价值系统。
  在美国,没有人在训练长期失业的黑人青少年使之能获得工作和职位方面做得非常好。但企业所做的并不比其它机构如学校、政府的训练班、社区机构等所做的要差。这项工作可加以确定并使之明确化,制定出目标,衡量其成绩。于是企业就可以在这方面取得成就了。
  管理当局在承担某项社会责任并处理某项问题以前,最好仔细考虑一下,那项工作有没有以及有哪些部分可使之适合于自己机构的能力。是不是有的部分可以用具体的目标和可以衡量的成绩(正如企业管理人员对这些含糊词语所理解的意义)来予以规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可以认真地考虑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的问题。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而在很多领域中答案都会是否定的——那么,不管问题是多么重要面对企业来解决这问题又是如何迫切,企业最好还是不要承担。如果勉强承担了,只会对社会和本企业造成损害,而不会取得成就,因而也就是不负责任。
  
  职权的限度
  在社会责任上最重要的限度是职权的限度。法学家认为在政治词典中并不存在着“责任”这个词,而存在着“责任和职权”。任何人要求职权就要承担责任,而任何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要求职权。这两者是同一硬币的两面。因此,承担社会责任始终意味着要求职权。
  作为社会责任的限度的职权问题并不是由于一个机构的影响产生的。因为,影响是行使职权的结果,尽管它是附带的成无意的,因而有相应的责任。
  但是,当我们这个多组织社会中的企业或任何其它机构要求承担社会或社区中某个问题或弊病的社会责任时,其管理当局必须认真考虑一下,这项责任所包含的职权对它来讲是否合法。假如不是,那它就是篡权和不负责任。
  任何时候,当人们要求企业承担某项责任时,应该问一下,“企业有这种职权吗?它应该有这项职权吗?”如果企业没有而且不应该有这项职权——在很多领域中企业是不应该有职权的——那么由企业来承担责任就大可怀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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