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一个分权制组织的自治性单位不应该依赖中央服务参谋机构,即不应依赖总部提供的咨询和教育活动。
一个分权制组织需要有效的“良心”工作。它还需要为高层管理提供有组织的思考和计划,即第五十一章中讨论过的“秘书处” 和“业务研究”小组;如果分权制组织规模较大并进行多角经营,则更为需要。它需要坚强的中央信息部门和统一的控制和衡量标准。它要有一些“共同的作业工作”,如资金的供应和管理、研究、法律咨询、公共关系、与有组织的劳工的关系、与政府的关系、也许还有采购。它也许还要在公司范围内组织第二十五章中讨论过的“社会研究和发展”的工作,以及在市场推销和对人进行管理方面的关键活动。
但是,它不应该使得分权的单位在作业管理中有必要应用中央服务参谋人员的“建议”。这些分权的单位应该坚强得足以自立。如果它们不足以自立,那么参谋服务人员并不能弥补其软弱,而只会使之更加软弱。这些参谋服务人员必然是集中注意于其职能领域而不是企业的成就和成果。这些参谋服务人员位于中央机构,必然有通向高层管理的内部渠道。在一个分权制公司中,如果参谋服务机构庞大而忙碌,那么下属的单位就将忙于讨好这些参谋人员而不是为了取得成绩而从事经营了。
联邦分权制的创始人了解这一点,所以使服务参谋机构小而精。但是,在五十年代或六十年代采用联邦分权制的许多公司却建立了庞大的中央参谋服务机构。
不管怎样它们已没有多少选择的余地。在许多情况下,在职能领域中建立这些中央服务机构只是一种策略上可行的事。否则,强大的传统职能结构将会抵制转变为联邦分权制。因为后者威胁到他们的权力和成望。即使那些用来证明庞大的参谋服务机构有理的一些说法——如在职能领域中“需要优秀人才”或“专门人才”——也常常只是一种策略上必需的代价。但是,至少要承认这一点。为了安抚这些有权势的职能巨头而设置的服务性参谋机构应该在他们退休以后予以废除。不应该再安置新的人员进去。只有在原有的计划和活动已取消后才能批准新的计划和活动。经过了若干年的过渡阶段以后,这些参谋人员为自治性单位“服务”所需的预算,。就可能限制在“顾客”即自治性单位中人员自愿“购买”而不是强制征收中的数额了。
一个分权的组织如果依赖于中央参谋服务机构,那只会使它受到职能制设计弱点的损害,而不会受到职能制设计优点的好处。
什么是一个“事业单位”?
联邦分权制只适用于一个公司真正能划分为一些“事业单位”的情况。这是它的基本限制条件。
但是,什么是一个“事业单位”呢?当然,最理想的是一个联邦制单位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企业。
艾尔弗雷德·P·斯隆在二十年代初期创建的通用汽车公司的组织就是以这种思想为基础的;每一个自治性的事业部自己进行设计、工程、制造、市场推销、销售等工作。事业部出售的汽车必须在公司规定的价格幅度之内。但除此以外,它是完全自治的。通用汽车公司的汽车附件事业部把它们产品的很大一部分出售给本公司制造汽车的各事业部,但它们直接出售给外界市场,而且更大部分常常是出售给通用汽车公司的竞争者。它们从各方面来说也是一些“事业单位”;约翰逊和约翰逊公司的自治性单位也是这样的。它们之中的每一个都有自己的产品线、自己的研究和发展部门、自己的市场和市场推销机构。
但是,一个真正的事业单位应该达到什么程度,才能使联邦分权制有效地工作呢?按最低限度,事业单位应该向公司贡献出它自己的利润,而不仅是为公司的利润做出一分贡献。它的利润或损失应该直接成为公司的利润或损失。事实上,公司的总利润应该是各个事业单位利润的总和。而且,各个事业单位的利润必须是真正的利润——不是根据账面编造出来的利润,而是由市场的客观评价所决定的利润。
对于自治来说也许更重要的——以及真正的试金石——是联邦制单位必须有它自己的市场。那市场可能只是一个地理区域——例如西尔士公司和马克斯—斯宾塞公司的商店就是这样;或者象“地区公司”的例子,几家大的美国人寿保险公司互相划定一个地区。但是,不管怎样,联邦制单位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市场,它在这个市场中是唯一的公司。
有些行业的同一产品线在同一地理区域可能有一个以上的不同市场,因而可能要为同一产品建立两个不同的事业单位。
例如,椅子的团体买主——医院、学校、饭馆、旅馆、大事务所——就是不同于住家户的一个市场。他们购买的椅子可能是一样的或非常相似的;但他们应用不同的分配渠道,所付的价格不同,用不同的方式购买。一个规模相当大的家具公司的成长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把零售家具和团体购买家具分开建立为两个不同的产品事业单位。
只要一个事业单位有充分的市场责任和客观的成果可比性,那么,它即使从其它自治单位或公司经营的集中制造货源获得其产品,仍是一个自治的事业单位。
西尔士公司或马克斯—斯宾塞公司的商店都不是真正的“事业单位”。它们自己并不采购,它们甚至不能决定自己经营什么以及定什么价格。’但是,每一商店在其地理区域内却是自行负责的。而且,由于西尔士公司或马克斯—斯宾塞公司的所有商店都以同一成本从同一中央采购部门获得同样的商品,所以可以互相作有意义的比较。在西尔士公司的系统内,其商店经理是自治性的,并且可用成绩和成果来予以衡量。
可是,如果没有真正的市场考验,我们就不能说存在着自治性的事业单位。联邦分权制也就不能发挥作用。
通用电气公司有一个大的自治性事业单位,即器械销售事业部。它向电力公司出售和供应涡轮机、配电装置、变压器。该事业部同各个电力公司在电站和输电线路的总体设计方面密切协作,然后由通用电气公司的各厂和其它的厂装配各个客户需要的装备。在通用电气公司于1952年改组时,其“产品部门”即配电装置和变压器部门被赋予“事业单位责任”,而器械销售部则成为一个“配销者”。但是,这种改组却行不通。产品部门不能真正地承担起事业单位的责任,而器械销售部虽然是唯一的真正的“事业单位”,但已经不再拥有必要的权力。结果是混乱代替了明确性,摩擦代替了责任。最后,绝大部分的原有结构不得不重新恢复,虽然器械销售事业部已远超过“一个人伸手可及”的程度。
我们迄今所讨论的是作业工作的、即现存的和已知的事业单位的联邦分权制。创新工作的分权制单位是以不同的方式组织和衡量的(见第六章)。但是,对于这样的工作,联邦分权制也是最有效的组织设计原则——但其条件是,它的成绩和成果能够客观地予以衡量。一个分权制的创新单位也应该是一个事业单位——或应该能成为一个事业单位。
模拟分权制
只要一个单位可以组织成为一个事业单位,那么,没有一种组织设计原则可以同联邦分权制原则相比。但是,我们已经知道,有许多大公司不能分成真正的事业单位。而它们又显然发展得超过了职能制或任务小组结构在规模和复杂性上的界限。
这些公司日益转向“模拟分权制”,以此作为解决它们组织上问题的一条出路。
模拟分权制组成了一些虽然不是事业单位但却好像是事业单位的结构单位。这些单位具有尽可能大的自治权,有自己的管理当局,而且至少有一个“模拟的”利润和损失的费任。它们用一种内部决定而不是外部市场决定的“转移价格”来互相购买和出售。或者,它们这样来计算“利润”,在各单位问分摊成本,然后在成本之上加上如百分之二十的“标准费用”。
主要的例子有化学工业和“材料”工业中的一些公司。一个综合的化学公司按着三条轴线或三种不同的逻辑来经营管理:研究的逻辑、生产程序的逻辑以及市场的逻辑。从研究和发展来说,组织所得到的信息是由知识的定义所提供的各种范畴,如“聚合物”、“结合”、“表面现象”。而生产程序则是由原料来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