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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变局-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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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希望清楚地回答顾雏军的三点要求。第一:我绝对而且充分地尊重媒体的知情权与报道权,媒体只要对任何人的演讲有着最大限度的理解并公正地报道就是负责任的报道。如果媒体的报道都要像顾雏军的要求一样需要正确无误地“记录”的话,那我相信媒体只要聘用几个不需学历的助理带着录音机就可以了,也根本不需要记者了。因此我很清楚地告诉顾雏军,我绝对不会要求东方早报、香港商报、新浪网以及这两天才报道的媒体向顾雏军做任何形式的道歉。第二,我绝对不会向顾雏军披露我的演讲稿件,请顾雏军有空的时候自己去找。第三,我绝对不接受这份律师函所表达的顾雏军那种财大气粗、盛气凌人、践踏学术尊严的口气。
    我对我个人利用顾雏军所发布的数据所作成的理论和结论将负上完全的责任,这一点顾雏军请放心。而且挂我名字的观点已经详细披露在香港东方日报和太阳报“郎评”专栏(由8月10日到17日的连载)以及国内各媒体,欢迎顾雏军学习、批评以及指正。我在最后将很严正地告诉顾雏军两点意见。
    1.我基本上还算是有话语权的学者,我的学术研究尚且要受到顾氏的威胁与打压,我不敢想象顾氏所参股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民对其有意见应该如何表达了?中小股民肯定没办法像我一样召开记者会控诉顾雏军的威胁打压吧!我无奈之下只有建议顾氏所参股上市公司中守法的中小股民“噤若寒蝉”,免得遭到顾氏“非法律程序的秘密行动”威胁。
    2。我以及学术界绝对不会接受“企业家”透过任何方式以威胁的口吻践踏以保护国有资产和中小股民利益为本的学术尊严,这一点是我今生奋斗的目标,而且我将绝对的坚持我的原则。


郎顾之争:糟糕的危机公关呼唤理性民意(1)

    在网络社会中,传播的渠道、方式已经和传统媒体产生了很大的差异,网络的舆论传播在现实社会中已经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几年前的孙志刚惨死于收容所案件,在民众的掀天抗议浪潮中,中国政府终于废除了已经实施二十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刘涌黑社会案,在省人民法院判决死缓后,民愤载道,在巨大的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破天荒地对这起刑事案件举行公审,推翻了省法院的判决;2003年10月的黑龙江宝马肇事案,“宝马车”与“农用车”的悬殊对比更升腾起网络的沸点……这些,无一不让人思考:中国社会这台机器到底在哪个链条上出毛病了?
    民意,以一种声势宏大的草根力量,无形中纠正着中国在改革开放道路上的种种失衡。无论是孙志刚收容所案件、刘涌黑社会案还是宝马车肇事案,都是社会新闻,强权与弱势双方对比一目了然,邪恶与正义双方对比同样也一目了然,在这样的情况下,蒸腾起的网络民意虽然可能会对法制社会的法治产生负面的影响,更重要的还是凸显出社会进步的意义。但在“郎顾之争”这样的公案中,由于涉及的是上市公司的繁复运作,除了专业人士,很少有股民能够看得懂那么多数据,舆论之所以完全倒向郎咸平,其实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健全、暗箱操作太多的不良现象的一种超强反弹。
    因此,在这方面,网络沸腾的舆论声中,我们可以想象到,绝大多数发言者都是怀着非常朴素的正义感来发表言论的;但我们也要看到,这种民意以朴素的一己之好恶,随着新闻的热炒、事件的升温,渐渐也蒸腾至沸点,往往会灼伤社会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所以,要提倡的是理性民意,而要撇除趋众性的“非理性民意”。
    当“郎顾之争”进行到纵深的时候,网络舆论不可谓不盛,但这种一边倒的情境却并不见得会对事情本身有所助益,反而可能由于任意发泄对社会现实的不满,妨碍了社会评价的公正。
    顾雏军向郎咸平提出了诉讼后,郎顾公案成了网络论坛最热的焦点之一。网络舆论呈一边倒的势头,频频有报刊评论搬出据“新浪网的民意调查表明,郎咸平的支持率高达近90%”来作引证。
    笔者当时正在某地调研,在一线市场的摸爬滚打中,公司只要有任何一点点的风吹草动,竞争对手都会拿来无限的放大,危言耸听,以达到打垮科龙、抢占市场的目的。就如郎顾之争这样的事,经常听到经销商或竞争对手的业务员说你们科龙的老板怎样怎样,科龙也怎样怎样。这种不了解事实真相、却爱大嚼舌头根子的风气,令人非常反感。转念一想,网上的舆论不也一样吗?网络舆论只不过是把现实中的言谈搬到网上而已!在不明真相之前,谁都可以上网发个帖子议论一下,至于责任却不必担当。当时,出于对科龙的热爱,也出于对非理性“民意”的担忧,笔者选择了该地覆盖面最广的某都市报,连续发表短评,评析对郎顾公案中非理性“民意”的担忧。
    第一篇《非理性“民意”不能说明什么》,发表在8月26日:
    非理性“民意”不能说明什么
    学者郎咸平的质疑,一时间引发舆论哗然,被涉及的名企成了众矢之的,一些评论者以“新浪网的民意调查表明,郎咸平的支持率高达近90%”来佐证民心向背。
    可惜,这样的“民意”并不能说明什么,相反,它恰恰证明了我国政府大力推行“以法治国”的道路上,无时无刻潜在着的一股汹涌暗流,这种暗流就是非理性“民意”。“民意”加了引号,意思有二:一是这种“民意”的盲目冲动性,完全有悖于“法治”的理性;二是这种“民意”极可能是某有舆论话语权的机构,引满腔热情的群众入毂以达到某种目的的产物。
    就这一事件而言,被郎点名的这些企业由于关系重大,还不曾全面作出反应。只有格林柯尔董事长顾雏军作出了强烈反应——起诉的决定。格林柯尔被总结的“安营扎寨、乘虚而入……”七宗罪,怎么看都不像一个严谨、充满实证理性的经济学家的口吻,倒给人一种格林柯尔是盗贼的印象,引起官司也在意料之中。郎的言辞也处处激发观众的共鸣,比如称格林柯尔的律师函在威胁他,虽然这仅仅是个人臆想。在这种情形下,郎已经成为一个符号,一个被人们广泛认同的正义的符号,引领舆论走势。
    在“民意”这一方,郎完全占了上风。然而,在法治的另一方,事件还只是个开始,毕竟,遭受起诉的郎教授要证实自己的言行确凿,没有言过其实。既然事件未完结,一切有待于司法取证以得出公正判决,就提供给我们两种可能。在这样的前提下,“民意”真的不能说明什么!
    紧接着,针对报纸上出现的商榷文章,笔者又写了一篇《“郎顾公案”呼唤理性民意》,发表在8月31日的该报上,以为回应:
    “郎顾公案”呼唤理性民意
    贵报8月29日时评版刊登的某先生《法治社会需要民意》一文,对笔者刊登于8月25日时评版的文章《非理性“民意”不能说明什么》进行了“驳斥”。笔者觉得有必要再阐述一二。


郎顾之争:糟糕的危机公关呼唤理性民意(2)

    某先生笼统地将笔者意思臆断为“法治是少数专业人士的事,多数人的意见是盲目的”。只是笼统的推断,曲解原意,这种非此即彼的推敲法往往是经不住推敲的,与笔者原文也并不在一个层面上。笔者并无意把“少数专业人士”与“多数人的意见”割裂开来,否定法治社会中民意的重要性。将民意一词加上引号是特指那些非建设性、非理性的宣泄,以与理性民意相区分。笔者针对的是非理性“民意”。
    说到此,先来感受一下何为真正的民意。去年的孙志刚事件后,许志永等3位法学博士以公民的身份,就《收容遣送办法》的违宪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建议书,从而使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古先生所言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也是理性民意的很好体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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