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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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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而无典耍,安从修改而使之益密哉?观传志所书,岁失其次、日度失行之事,不见於
近代,亦可见矣。夫天之行度多端,而人之智力有限,持寻尺之仪表,仰测穹苍,安能
洞悉无遗。惟合古今人心思,踵事增修,庶几符合。故不能为一成不易之法也。
    黄帝迄秦,历凡六改。汉凡四改。魏迄隋,十五改。唐迄五代,十五改。宋十七改。
金迄元,五改。惟明之《大统历》,实即元之《授时》,承用二百七十馀年,未尝改宪。
成化以后,交食往往不验,议改历者纷纷。如俞正己、冷守中不知妄作者无论已,而华
湘、周濂、李之藻、刑云路之伦颇有所见。郑世子载堉撰《律历融通》,进《圣寿万年
历》,其说本之南部御史何瑭,深得《授时》之意,而能补其不逮。台官泥於旧闻,当
事惮於改作,并格而不行。崇祯中,议用西洋新法,命阁臣徐光启、光禄卿李天经先后
董其事,成《历书》一百三十馀卷,多发古人所未发。时布衣魏文魁上疏排之,诏立两
愕扒验。累年校测,新法独密,然亦未及颁行。由是观之,历固未有行之久而差者,乌
可不随时修改,以求合天哉。
    今采扣家论说,有裨於历法者,著於篇端。而《大统历》则述立法之原,以补《元
志》之未备。《回回历》始终隶於钦天监,与《大统》参用,亦附录焉。
    ▲历法沿革
    吴元年十一月乙未冬至,太史院使刘基率其属高翼上戊申《大统历》。太祖谕曰:
“古者季冬颁历,太迟。今於冬至,亦未善。宜以十月朔,著为令。”洪武元年改院为
司天监,又置回回司天监。诏徵元太史院使张佑、回回司天太监黑的儿等共十四人,寻
召回回司天台官郑阿里等十一有至京,议历法。三年改监为钦天,设四科:曰天文,曰
漏刻,曰《大统历》,曰《回回历》。以监令、少监统之。岁造《大统民历》、《御览
月令历》、《七政躔度历》、《六壬遁甲历》、《四季天象占验历》、《御览天象录》,
各以时上。其日月交食分秒时刻、起复方位,先期以闻。十年三月,帝与群臣论天与七
政之行,皆以蔡氏旋之说对。帝曰:“朕自起以来,仰观乾象,天左旋,七政右旋,历
家之论,确然不易。尔等犹守蔡氏之说,岂所谓格物致知学乎?”十五年九月,诏翰林
李翀、吴伯宗译《回回历书》。
    十七年闰十月,漏刻博士元统言:“历以《大统》为名,而积分犹踵《授时》之数,
非所以重始敬正也。况《授时》以元辛巳为历元,至洪武甲子积一百四年,年远数盈,
渐差天度,合修改。七政运行不齐,其理深奥。闻有郭伯玉者,精明九数之理,宜徵令
推算,以成一代之制。”报可。擢统为监令。统乃取《授时历》,去其岁实消长之说,
析其条例,得四卷,以洪武十七年甲子为历元,命曰《大统历法通轨》。二十二年改监
令、丞为监正、副。二十六年,监副李德芳言:“监正统孜作洪武甲子历元,不用消长
之法,以考鲁献公十五年戊寅岁天正冬至,比辛巳为元,差四日半强。今当复用辛巳为
元及消长之法。”疏入,元统奏辨。太祖曰:“二说皆难凭,但验七政交会行度无差者
为是。”自是《大统历》元以洪武甲子,而推算仍依《授时》法。三十一年在罢回回钦
天监,其《回回历》科仍旧。
    永乐迁都顺天,仍用应天冬夏昼夜时刻,至正统十四年始改用顺天之数。其冬,景
帝即位,天文生马轼奏,昼夜时刻不宜改。下廷臣集议。监正许惇等言:“前监正彭德
清测验得北京北极出地四十度,比南京高七度有奇,冬至昼三十八刻,夏至昼六十二刻。
奏准改入《大历》,永为定式。轼言诞妄,不足听。”帝曰:“太阳出入度数,当用四
方之中。今京师在尧幽都之地,宁可为准。此后造历,仍用洪、永旧制。”
    景泰元年正月辛卯,卯正三刻月食。监官误推辰初初刻,致失救护。下法司,论徒。
诏宥之。成化十年,以监官多不职,擢云南提学童轩为太常寺少卿,掌监事。十五年十
一月戊戍望,月食,监推又误,帝以天象微渺,不之罪也。十七年,真定教论俞正己上
《改历议》,诏礼部及轩参考。尚书周洪谟等言:“正己止据《皇极经世书》及历代天
文、历志推算气朔,又以己意创为八十七年约法,每月大小相间。轻率狂妄,宜正其
罪。”遂下正己诏狱。十九年,天文生张升上言改历。钦天监谓祖制不可变,升说遂寝。
弘治中,月食屡不应,日食亦舛。
    正德十二、三年,连推日食起复,皆弗合。于是漏刻博士硃裕上言:“至元辛巳距
今二百三十七年,岁久不能无差,若不量加损益,恐愈久愈舛。乞简大臣总理其事,令
本监官生半推古法,半推新法,两相交验,回回科推验西域《九执历法》。仍遣官至各
省,候土圭以测节气早晚。往复参较,则交食可正,而七政可齐。”部覆言:“裕及监
官历学未必皆精,今十月望月食,中官正周濂等所推算,与古法及裕所奏不同,请至期
考验。”既而濂等言:“日躔岁退之差一分五十秒。今正德乙亥,距至元辛巳二百三十
五年,赤道岁差,当退天三度五十二分五十秒。不经改正,推步岂能有合。臣参较德验,
得正德丙子岁前天正冬至气应二十七日四百七十五分,命得辛卯日丑初初刻,日躔赤道
箕宿六度四十七五十秒,黄道箕宿五度九十六分四十三秒为历元。其气闰转交四应,并
周天黄赤道,诸类立成,悉从岁差,随时改正。望敕礼臣并监正董其事。”部奏:“古
法未可轻变,请仍旧法。别选精通历学者,同濂等以新法参验,更为奏请。”从之。
    十五年,礼部员外郎郑善夫言:“日月交食,日食最为难测。盖月食分数,但论距
交远近,别无四时加减,且月小暗虚大,八方所见皆同。若日为月所掩,则日大而月小,
日上而月下,日远而月近。日行有四时之异,月行有九道之分。故南北殊观,时刻亦异。
必须据地定表,因时求合。如正德九年八月辛卯日食,历官报食八分六十七秒,而闽、
广之地,遂至食既。时刻分秒,安得而同?今宜按交食以更历元,时刻分秒,必使奇零
剖析详尽。不然,积以岁月,躔离朓朒,又不合矣。”不报。十六年以南京户科给事中
乐頀、工部主事华湘通历法,俱擢光禄少卿,管监事。
    嘉靖二年,湘言:“古今善治历者三家,汉《太初》以钟律,唐《大衍》以蓍策,
元《授时》以晷景为近。欲正历而不登台测景,皆空言臆见也。望许臣暂朝参,督中官
正周濂等,及冬至前诣观象台,昼夜推测,日记月书,至来年冬至,以验二十四气、分
至合朔、日躔月离、黄赤二道、昏旦中星、七政四余之度,视元辛巳所测,离合何如,
差次录闻。更敕礼部延访精通理数者徵赴京师,令详定岁差,以成一代之制。”下礼部
集议,而护谓历不可改,与湘颇异。礼部言:“湘欲自行测候,不为无识。请二臣各尽
所见,穷极异同,以协天道。”从之。
    七年,钦天监奏:“闰十月朔,《回回历》推日食二分四十七秒,《大统历》推不
食。”已而不食。十九年三月癸巳朔,台官言日当食,已而不食。帝喜,以为天眷,然
实由推步之疏也。隆庆三年,掌监事顺天府丞周相刊《大统历法》,其历原历叙古今诸
历异同。万历十二年十一有癸酉朔《大统历》推日食九十二秒,《回回历》推不食,已
而《回回历》验。礼科给事中侯先春因言:“迩年月食在酉而曰戌,月食将既而曰未九
分,差舛甚矣。《回回历》科推算日月交食,五星凌犯,最为精密,何妨纂人《大统历》
中,以备考验。”诏可。二十年五月戌夜月食,监官推算差一日。
    二十三年,郑世子载堉进《圣寿万年历》、《律历融通》二书。疏略曰:“高皇帝
革命时,元历未久,气朔未差,故不改作,但讨论润色而已。积年既久,气朔渐差。
《后汉志》言‘三百年斗历改宪’。今以万历为元,而九年辛巳岁适当‘斗历改宪’之
期,又协‘乾元用九’之义,历元正在是矣。臣尝取《大统》与《授时》二历较之,考
古则气差三日,推今则时差九刻。夫差虽九刻,处夜半之际,所差便隔一日。节气差天
一日,则置闰差一月。闰差一月,则时差一季。时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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