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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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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马二十五引,中减五引;松潘中纳者,上马三十五引,中减五引。久之,复如初制。
中马之始,验马乃掣盐,既而纳银於官以市马,银入布政司,宗禄、屯粮、修边、振济
展转支销,银尽而马不至,而边储亦自此告匮矣。於是召商中淮、浙、长庐盐以纳之,
令甘肃中盐者,淮盐十七,浙盐十三。淮盐惟纳米麦,浙盐兼收豌豆、青稞。因淮盐直
贵,商多趋之,故令淮、浙兼中也。
    明初仍宋、元旧制,所以优恤灶户者甚厚,给草场以供樵采,堪耕者许开垦,仍免
其杂役,又给工本米,引一石。置仓於场,岁拨附近州县仓储及兑军馀米以待给,兼支
钱钞,以米价为准。寻定钞数,淮、浙引二贯五百文,河间、广东、海北、山东、福建、
四川引二贯。灶户杂犯死罪以上止予杖,计日煎盐以赎。后设总催,多朘削灶户。至正
统时,灶户贫困,逋逃者多,松江所负课六十馀万。民诉於朝,命直隶巡抚周忱兼理盐
课。忱条上铸铁釜、恤卤丁、选总催、严私贩四事,且请於每年正课外,带徵逋课。帝
从其请。命分逋课为六,以六载毕徵。
    当是时,商人有自永乐中候支盐,祖孙相代不得者。乃议仿洪武中例,而加钞锭以
偿之,愿守支者听。又以商人守支年久,虽减轻开中,少有上纳者,议他盐司如旧制,
而淮、浙、长芦以十分为率,八分给守支商,曰常股,二分收贮於官,曰存积,遇边警,
始召商中纳。常股、存积之名由此始。凡中常股者价轻,中存积者价重,然人甚苦守支,
争趋存积,而常股壅矣。景帝时,边圉多故,存积增至六分。中纳边粮,兼纳谷草、秋
青草,秋青草三当谷草二。
    广东之盐,例不出境,商人率市守关吏,越市广西。巡抚叶盛以为任之则废法,禁
之则病商,请令入米饷边,乃许出境,公私交利焉。成化初,岁洊灾,京储不足,召商
於淮、徐、德州水次仓中盐。
    旧例中盐,户部出榜召商,无径奏者。富人吕铭等托势要奏中两淮存积盐,中旨允
之。户部尚书马昂不能执正,盐法之坏自此始。势豪多搀中,商人既失利,江南、北军
民因造遮洋大船,列械贩盐。乃为重法,私贩、窝隐俱论死,家属徙边卫,夹带越境者
充军。然不能遏止也。十九年颇减存积之数,常股七分,而存积三分。然商人乐有见盐,
报中存积者争至,遂仍增至六分。淮、浙盐犹不能给,乃配支长庐、山东以给之。一人
兼支数处,道远不及亲赴,边商辄贸引於近地富人。自是有边商、内商之分。内商之盐
不能速获,边商之引又不贱售,报中寝怠,存积之滞遂与常股等。宪宗末年,阉宦窃势,
奏讨淮、浙盐无算,两淮积欠至五百馀万引,商引壅滞。
    至孝宗时,而买补馀盐之议兴矣。馀盐者,灶户正课外所馀之盐也。
    洪武初制,商支盐有定场,毋许越场买补;勤灶有馀盐送场司,二百斤为一引,给
米一石。其盐召商开中,不拘资次给与。成化后,令商收买,而劝借米麦以振贫灶。至
是清理两淮盐法,侍郎李嗣请令商人买余盐补官引,而免其劝借,且停各边开中,俟逋
课完日,官为卖盐,三分价直,二充边储,而留其一以补商人未交盐价。由是以馀盐补
充正课,而盐法一小变。
    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成化间,
始有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
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
一时太仓银累至百馀万。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菠粟翔贵,边储日虚矣。
    武宗之初,以盐法日坏,令大臣王琼、张宪等分道清理,而庆云侯周寿、寿宁侯张
鹤各令家人奏买长芦、两淮盐引。户部尚书韩文执不可,中旨许之。织造太监崔杲又奏
乞长芦盐一万二千引,户部以半予之。帝欲全予,大学士刘健等力争,李东阳语尤切。
帝不悦。健等复疏争,乃从部议。权要开中既多,又许买馀盐,一引有用至十馀年者。
正德二年始申截旧引角之令,立限追缴,而每引增纳纸价及振济米麦。引价重而课壅如
故矣。
    先是成化初,都御史韩雍於肇庆、梧州、清远、南雄立抽盐厂,官盐一引,抽银五
分,许带馀盐四引,引抽银一钱。都御史秦纮许增带馀盐六引,抽银六钱。及是增至九
钱,而不复抽官引。引目积滞,私盐通行,乃用户部郎中丁致祥请,复纮旧法。而他处
商人夹带馀盐,掣割纳价,惟多至三百斤者始罪之。
    淮、浙、长芦引盐,常股四分,以给各边主兵及工役振济之需;存积六分,非国家
大事,边境有警,未尝妄开。开必边臣奏讨,经部覆允,未有商人擅请及专请淮盐者。
弘治间,存积盐甚多。正德时,权幸遂奏开残盐,改存积、常股皆为正课,且皆折银。
边臣缓急无备,而势要占中卖窝,价增数倍。商人引纳银八钱,无所获利,多不愿中,
课日耗绌。奸黠者夹带影射,弊端百出。盐臣承中珰风旨,复列零盐、所盐诸目以假之。
世宗登极诏,首命裁革。未几,商人逯俊等夤缘近幸,以增价为名,奏买残馀等盐。户
部尚书秦金执不允,帝特令中两淮额盐三十万引於宣府。金言:“奸人占中淮盐,卖窝
罔利,使山东、长芦等盐别无搭配,积之无用。亏国用,误边储,莫此为甚。”御史高
世魁亦争之。诏减淮引十万,分两浙、长芦盐给之。金复言:“宣、大俱重镇,不宜令
奸商自择便利,但中宣府。”帝可之。已而俊等请以十六人中宣府,十一人中大同,竟
从其请。
    嘉靖五年从给事中管律奏,乃复常股存积四六分之制。然是时馀盐盛行,正盐守支
日久,愿中者少;馀盐第领勘合,即时支卖,愿中者多。自弘治时以馀盐补正课,初以
偿逋课,后令商人纳价输部济边。至嘉靖时,延绥用兵,辽左缺饷,尽发两淮馀盐七万
九千馀引於二边开中。自是馀盐行。其始尚无定额,未几,两淮增引一百四十馀万,每
引增馀盐二百六十五斤。引价,淮南纳银一两九钱,淮北一两五钱,又设处置、科罚名
色,以苛敛商财。於是正盐未派,先估馀盐,商灶俱困。奸黠者藉口官买馀盐,夹贩私
煎。法禁无所施,盐法大坏。
    十三年,给事中管怀理言:“盐法之坏,其弊有六。开中不时,米价腾贵,召籴之
难也。势豪大家,专擅利权,报中之难也。官司科罚,吏胥侵索,输纳之难也。下场挨
掣,动以数年,守支之难也。定价太昂,息不偿本,取赢之难也。私盐四出,官盐不行,
市易之难也。有此六难,正课壅矣,而司计者因设馀盐以佐之。馀盐利厚,商固乐从,
然不以开边而以解部,虽岁入距万,无益军需。尝考祖宗时,商人中盐纳价甚轻,而灶
户煎盐工本甚厚,今盐价十倍於前,而工本不能十一,何以禁私盐使不行也?故欲通盐
法,必先处馀盐,欲处馀盐,必多减正价。大抵正盐贱,则私贩自息。今宜定价,每引
正盐银五钱,馀盐二钱五分,不必解赴太仓,俱令开中关支,馀盐以尽收为度。正盐价
轻,既利於商;馀盐收尽,又利於灶。未有商灶俱利,而国课不充者也。”事下所司,
户部覆,以为馀盐银仍解部如故,而边饷益虚矣。至二十年,帝以变乱盐法由馀盐,敕
罢之。淮、浙、长芦悉复旧法,夹带者割没入官,应变卖者以时估为准。御史吴琼又请
各边中盐者皆输本色。然令甫下,吏部尚书许讠赞即请复开余盐以足边用。户部覆从之,
馀盐复行矣。
    先是,十六年令两浙僻邑,官商不行之处,山商每百斤纳银八分,给票行盐。其后
多侵夺正引,官商课缺,引壅二百万,候掣必五六载。於是有预徵、执抵、季掣之法。
预徵者,先期输课,不得私为去留。执抵者,执现在运盐水程,复持一引以抵一引。季
掣,则以纳课先后为序,春不得迟於夏,夏不得超於春也。然票商纳税即掣卖,预徵诸
法徒厉引商而已。灵州盐池,自史昭中马之议行,边饷亏缺,甘肃米直石银五两,户部
因奏停中马,召商纳米中盐。
    二十七年令开中者止纳本色粮草。三十二年令河东以六十二万引为额,合正馀盐为
一,而革馀盐名。时都御史王绅、御史黄国用议:两淮灶户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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