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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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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阁,供用浩繁,立东宫、德王、秀王庄田。二王之籓,地仍归官。宪宗即位,以没
入曹吉祥地为宫中庄田,皇庄之名由此始。其后庄田遍郡县。给事中齐庄言:“天子以
四海为家,何必置立庄田,与贫民较利。”弗听。弘治二年,户部尚书李敏等以灾异上
言:“畿内皇庄有五,共地万二千八百馀顷;勋戚、中官庄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万
三千馀顷。管庄官校招集群小,称庄头、伴当,占地土,敛财物,污妇女。稍与分辩,
辄被诬奏。官校执缚,举家惊惶。民心伤痛入骨,灾异所由生。乞革去管庄之人,付小
民耕种,亩徵银三分,充各宫用度。”帝命戒饬庄户。又因御史言,罢仁寿宫庄,还之
草场,且命凡侵牧地者,悉还其旧。
    又定制,献地王府者戍边。奉御赵瑄献雄县地为皇庄,户部尚书周经劾其违制,下
瑄诏狱。敕诸王辅导官,导王奏请者罪之。然当日奏献不绝,气请亦愈繁。徽、兴、岐、
衡四王,田多至七千馀顷。会昌、建昌、庆云三侯争田,帝辄赐之。武宗即位,逾月即
建皇庄七,其后增至三百馀处。诸王、外戚求请及夺民田者无算。
    世宗初,命给事中夏言等清核皇庄田。言极言皇庄为厉於民。自是正德以来投献侵
牟之地,颇有给还民者,而宦戚辈复中挠之。户部尚书孙交造皇庄新册,额减於旧。帝
命核先年顷亩数以闻,改称官地,不复名皇庄,诏所司徵银解部。然多为宦寺中饱,积
逋至数十万以为常。是时,禁勋戚奏讨、奸民投献者,又革王府所请山场湖陂。德王请
齐、汉二庶人所遗东昌、兗州闲田,又请白云等湖,山东巡抚邵锡按新令却之,语甚切。
德王争之数四,帝仍从部议,但存籓封初请庄田。其后有奏请者不听。
    又定,凡公主、国公庄田,世远者存什三。嘉靖三十九年遣御史沈阳清夺隐冒庄田
万六千馀顷。穆宗从御史王廷瞻言,复定世次递减之限:勋臣五世限田二百顷,戚畹七
百顷至七十顷有差。初,世宗时,承天六庄二湖地八千三百馀顷,领以中官,又听校舍
兼并,增八百八十顷,分为十二庄。至是始领之有司,兼并者还民。又著令宗室买田不
输役者没官,皇亲田俱令有司徵之,如勋臣例。虽请乞不乏,而赐额有定,徵收有制,
民害少衰止。
    神宗赉予过侈,求无不获。潞王、寿阳公主恩最渥。而福王分封,括河南、山东、
湖广田为王庄,至四万顷。群臣力争,乃减其半。王府官及诸阉丈地徵税,旁午於道,
扈养厮役廪食以万计,渔敛惨毒不忍闻。驾帖捕民,格杀庄佃,所在骚然。给事中官应
震、姚宗文等屡疏谏,皆不报。时复更定勋戚庄田世次递减法,视旧制稍宽。其后应议
减者,辄奉诏姑留,不能革也。熹宗时,桂、惠、瑞三王及遂平、宁德二公主庄田,动
以万计,而魏忠贤一门,横赐尤甚。盖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云。
    
      志第五十四  食货二    
 ○赋役
    赋役之法,唐租庸调犹为近古。自杨炎作两税法,简而易行,历代相沿,至明不改。
太祖为吴王,赋税十取一,役法计田出夫。县上、中、下三等,以赋十万、六万、三万
石下为差。府三等,以赋二十万上下、十万石下为差。即位之初,定赋役法,一以黄册
为准。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凡二等。夏税无过八月,秋
粮无过明年二月。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
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职役优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
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丁口
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
    两税,洪武时,夏税曰米麦,曰钱钞,曰绢。秋粮曰米,曰钱钞,曰绢。弘治时,
会计之数,夏税曰大小米麦,曰麦荍,曰丝绵并荒丝,曰税丝,曰丝绵折绢,曰税丝折
绢,曰本色丝,曰农桑丝折绢,曰农桑零丝,曰人丁丝折绢,曰改科绢,曰棉花折布,
曰苎布,曰土苎,曰红花,曰麻布,曰钞,曰租钞,曰税钞,曰原额小绢,曰币帛绢,
曰本色绢,曰绢,曰折色丝。秋粮曰米,曰租钞,曰赁钞,曰山租钞,曰租丝,曰租绢,
曰粗租麻布,曰课程棉布,曰租苎布,曰牛租米谷,曰地亩棉花绒,曰枣子易米,曰枣
株课米,曰课程苎麻折米,曰棉布,曰鱼课米,曰改科丝折米。万历时,小有所增损,
大略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次之。夏税之米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麦荍惟贵州,
农桑丝遍天下,惟不及川、广、云、贵,馀各视其地产。
    太祖初立国即下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
麻亩徵八两,木棉亩四两。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种桑,出绢一疋。不种麻及木棉,出麻
布、棉布各一疋。此农桑丝绢所由起也。
    洪武九年,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皆
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棉苎一疋,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疋,折米四斗,
麦五斗。丝绢等各以轻重为损益,愿人粟者听。十七年,云南以金、银、贝、布、漆、
丹砂、水银代秋租。於是谓米麦为本色,而诸折纳税粮者,谓之折色。越二年,又令户
部侍郎杨靖会计天下仓储存粮,二年外并收折色,惟北方诸布政司需粮饷边,仍使输粟。
三十年谕户部曰:“行人高稹言,陕西困逋赋。其议自二十八年以前,天下逋租,咸许
任土所产,折收布、绢、棉花及金、银等物,著为令。”於是户部定:钞一锭,折米一
石;金一两,十石;银一两,二石;绢一疋,石有二斗;棉布一疋,一石;苎布一疋,
七斗;棉花一斤,二斗。帝曰:“折收逋赋,盖欲苏民困也。今赋重若此,将愈困民,
岂恤之之意哉。金、银每两折米加一倍。钞止二贯五百文折一石。馀从所议。”
    永乐中,既得交阯,以绢,漆,苏木,翠羽,纸扇,沉、速、安息诸香代租赋。广
东琼州黎人、肇庆瑶人内附,输赋比内地。天下本色税粮三千馀万石,丝钞等二千馀万。
计是时,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
不可食。岁歉,有司往往先发粟振贷,然后以闻。虽岁贡银三十万两有奇,而民间交易
用银,仍有厉禁。
    至正统元年,副都御史周铨言:“行在各卫官俸支米南京,道远费多,辄以米易货,
贵买贱售,十不及一。朝廷虚糜廪禄,各官不得实惠。请於南畿、浙江、江西、湖广不
通舟楫地,折收布、绢、白金,解京充俸。”江西巡抚赵新亦以为言,户部尚书黄福复
条以请。帝以问行在户部尚书胡濙。濙对以太祖尝折纳税粮於陕西、浙江,民以为便。
遂仿其制,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
麦共四百馀万石,折银百万馀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其后概行於天下。自起运
兑军外,粮四石收银一两解京,以为永例。诸方赋入折银,而仓廪之积渐少矣。
    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
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
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
    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之,常、
杭又次之。洪武十三年命户部裁其额,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
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徵三斗五升,其以下者仍旧。时苏州一府,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馀
石,自民粮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其重犹如此。建文二年诏
曰:“江、浙赋独重,而苏、松准私租起科,特以惩一时顽民,岂可为定则以重困一方。
宜悉与减免,亩不得过一斗。”成祖尽革建文政,浙西之赋复重。宣宗即位,广西布政
使周干巡视苏、常、嘉、湖诸府还,言:“诸府民多逃亡,询之耆老,皆云重赋所致。
如吴江、昆山民田租,旧亩五升,小民佃种富民田,亩输私租一石。后因事故入官,辄
如私租例尽取之。十分取八,民犹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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