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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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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年,改赞理。隆庆二年,兼抚建昌、毕节等处。
    巡抚贵州兼督理湖北、川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一员。正统十四年,以苗乱置总督,
镇守贵州、湖北、川东等处。景泰元年,另设贵州巡抚。成化八年罢。十一年复设。正
德二年又罢。五年又复设。嘉靖四十二年,裁革总督,令巡抚兼理湖北、川东等处提督
军务。
    巡抚天津地方赞理军务一员。万历二十五年,以倭陷朝鲜暂设,寻为定制。
    巡抚登莱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天启元年设。崇祯二年罢。三年复设。
    巡抚安庐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年设,以史可法为之。十六年,又增设安、太、
池、庐四府巡抚。
    巡抚偏沅地方赞理军务一员。万历二十七年,以征播暂设,寻罢。天启二年后,或
置或罢。崇祯二年定设。
    巡抚密云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一年设。
    巡抚淮扬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一年设。
    巡抚承天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六年设。
    抚治郧阳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成化十二年,以郧、襄流民屡叛,遣都御史安
抚,因奏设官抚治之。万历二年以抚治事权不专,添提督军务兼抚治职衔。九年裁革,
十一年复设。
    赞理松潘地方军务一员。正统四年,以王翱为之。
    通政使司。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誊黄右通政一人,正四品左、
右参议各一人,正五品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
    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
于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赍状奏闻。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即于公厅启视,节写副本,
然后奏闻。即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有事关机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
凡诸司公文、勘合辨验允当,编号注写,公文用“日照之记”、勘合用“验正之记”关
防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有径自封进者则
参驳。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有违误则籍而汇请。凡抄发、照
驳诸司公移及勘合、讼牒、勾提件数、给繇人员,月终类奏,岁终通奏。凡议大政、大
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
    初,洪武三年置察言司,设司令二人,掌受四方章奏,寻罢。十年置通政使司,以
曾秉正为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谕之曰:“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
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
毋隐蔽,当引见者毋留难。”十二年,拨承敕监给事中、殿廷仪礼司、九关通事使隶焉。
建文中,改司为寺,通政使为通政卿,通政参议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补阙,左、右
拾遗各一人。成祖复旧制。成化二年,置提督誊黄右通政,不理司事,录武官黄卫所袭
替之故,以征赞事。万历九年革。
    大理寺。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各一人。正五品其
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左、右二寺,各寺正一人,正六品寺副二人,从六品,
后革右寺副一人。评事四人。正七品。初设右评事八人,后革四人。
    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少卿、寺丞赞之。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
名之事。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引囚徒,诣寺详谳。左、
右寺寺正,各随其所辖而覆审之。既按律例,必复问其款状,情允罪服,始呈堂准拟具
奏。不则驳令改拟,曰照驳。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有牾律失入者,调他司再
讯,曰番异。犹不惬,则请下九卿会讯,曰圆审。已评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讯,曰追驳。
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曰制决。凡狱既具,未经本寺评允,诸司毋得发遣。误则纠之。
    初,吴元年置大理司卿,秩正三品。洪武元年革。三年,置磨勘司,凡诸司刑名、
钱粮,有冤滥隐匿者,稽其功过以闻。寻亦革。洪武三年置磨勘司,设司令、司丞。七
年增设司令一人,司丞五人,首领官五人,分为四科。十年革。十四年复置磨勘司,设
司令一人,左、右司丞各一人,左、右司副各一人。二十年复罢。十四年,复置大理寺,
改卿秩正五品,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其属,左、右寺正各一人,寺
副各二人,左评事四人,右评事八人。又置审刑司,共平庶狱。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审
刑司复详议之。审刑司设左、右审刑各一人,正六品;左、右详议各三人,正七品。十
七年,改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审刑司、五军断事官署于太平门外,名其所曰贯城。
十九年罢审刑司。二十二年复,卿秩正三品。少卿二人,正四品,丞三人,正五品。其
左、右寺官如故。二十九年又罢,尽移案牍于后湖。建文初复置,改左、右寺为司,寺
正为都评事,寺副为副都评事,司务为都典簿。司务,洪武二十六年置。成祖初,仍置
大理寺,其左、右寺设官,复如洪武时。又因左、右二寺评事多寡不等,所治事亦繁简
不均,以二寺评事均分,左、右各六人,如刑部、都察院十二司道,各带管直隶地方审
录。初,太祖设左评事四员,分管在京诸司及直隶卫所、府州县刑名。右评事八员,分
管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卫所、府州县刑名。永乐二年,仍复旧。后定都北京,又改
分寺属。两京、五府、六部、京卫等衙门刑名,属左寺。顺天、应天二府,南、北直隶
卫所、府州县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卫所刑名,属右寺。弘治元年,裁减右评事
四人。时天下罪囚,类不解审,右寺事顾简于左寺。万历九年,更定左、右寺分理天下
刑狱。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六司道,左寺理之。江西、陕西、河南、
山西、湖广、广西、云南七司道,右寺理之。以能按律出人罪者为称职。大理寺之设,
为慎刑也。三法司会审,初审,刑部、都察院为主,覆审,本寺为主。明初,犹置刑具、
牢狱。弘治以后,止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司务典出纳文移。
    詹事府。詹事一人,正三品少詹事二人。正四品府丞二人,正六品主簿厅,主簿一
人,从七品录事二人,正九品通事舍人二人。左春坊,大学士,正五品左庶子,正五品
左谕德,从五品各一人,左中允,正六品左赞善,从六品左司直郎,从六品,后不常设。
各二人,左清纪郎一人,从八品,不常设左司谏二人,从九品,不常设。右春坊,亦如
之。司经局,洗马一人,从五品校书,正九品正字,从九品各二人。
    詹事,掌统府、坊、局之政事,以辅导太子。少詹事佐之。凡入侍太子,与坊、局
翰林官番直进讲《尚书》、《春秋》、《资治通鉴》、《大学衍义》、《贞观政要》诸
书。前期纂辑成章进御,然后赴文华殿讲读。讲读毕,率其僚属,以朝廷所处分军国重
事及抚谕诸蕃恩义,陈说于太子。凡朝贺,必先奏朝廷,乃具启本以进。凡府僚暨坊、
局官与翰林院职互相兼,试士、修书皆与焉。
    通事舍人,典东宫朝谒、辞见之礼,承令劳问之事,凡廷臣朝贺、进笺、进春、进
历于太子,则引入而举案。春坊大学士,掌太子上奏请、下启笺及讲读之事,皆审慎而
监省之。庶子、谕德、中允、赞善各奉其职以从。凡东宫监国、抚军、出狩,及朝会出
入,覆启,画诺,必审署以移詹事。诸祥眚必启告。内外庶政可为规鉴者,随事而赞谕。
伶人、仆御有改变新声、导逢非礼者,则陈古义,申典制,纠正而请斥远之。司直、清
纪郎,掌弹劾宫僚,纠举职事。文华殿讲读毕,诸臣班退,有独留奏事及私谒者,则共
纠之。司谏,掌箴诲鉴戒,以拾遗补过。凡有启事于东宫,与司直、清纪执笔纪令旨,
规正其伪缪者。洗马,掌经史子集、制典、图书刊辑之事。立正本、副本、贮本以备进
览。凡天下图册上东宫者,皆受而藏之。校书、正字,掌缮写装潢,诠其讹谬而调其音
切,以佐洗马。
    先是,洪武初,置大本堂,充古今图籍其中,召四方名儒训导太子、亲王。诸儒专
经面授,分番夜直。已而太子居文华堂,诸儒迭班侍从,又选才俊之士入充伴读,时时
赐宴、赋诗,商榷今古,评论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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