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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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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官。正统元年始特置提学官,专使提督学政,南、北直隶俱御史,各省参用副使、佥
事。景泰元年罢提学官。天顺六年复设,各赐敕谕十八条,俾奉行之。直省既设提学,
有所辖太广,及地最僻远,岁巡所不能及者,乃酌其宜。口外及各都司、卫所、土官以
属分巡道员,直隶庐、凤、淮、扬、滁、徐、和以属江北巡按,湖广衡、永、郴以属湖
南道,辰、靖以属辰沅道,广东琼州以属海南道,某肃卫所以属巡按御史,亦皆专敕行
事。万历四十一年,南直隶分上下江,湖广分南北,始各增提学一员。提学之职,专督
学校,不理刑名。所受词讼,重者送按察司,轻者发有司,直隶则转送巡按御史。督、
抚、巡按及布、按二司,亦不许侵提学职事也。明初,优礼师儒,教官擢给事、御史,
诸生岁贡者易得美官。然钳束亦甚谨。太祖时,教官考满,兼核其岁贡生员之数。后以
岁贡为学校常例。二十六年,定学官考课法,专以科举为殿最。九年任满,核其中式举
人,府九人、州六人、县三人者为最。其教官又考通经,即与升迁。举人少者为平等,
即考通经亦不迁。举人至少及全无者为殿,又考不通经,则黜降。其待教官之严如此。
生员入学十年,学无所成者,及有大过者,俱送部充吏,追夺廪粮。至正统十四年申明
其制而稍更之。受赃、奸盗、冒籍、宿娼、居丧娶妻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隶发充国子监
膳夫,各省发充附近儒学膳夫、斋夫,满日为民,俱追廪米。犯轻充吏者,不追廪米。
其待诸生之严又如此。然其后教官之黜降,生员之充发,皆废格不行,即卧碑亦具文矣。
诸生上者中式,次者廪生,年久充贡,或选拔为贡生。其累试不第、年逾五十、愿告退
闲者,给与冠带,仍复其身。其后有纳粟马捐监之例,则诸生又有援例而出学者矣。提
学官岁试校文之外,令教官举诸生行优劣者一二人,赏黜之以为劝惩。此其大较也。诸
生应试之文,通谓之举业。《四书》义一道,二百字以上。经义一道,三百字以上。取
书旨明晰而已,不尚华采也。其后标新领异,益漓厥初。万历十五年,礼部言:“唐文
初尚靡丽而士趋浮薄,宋文初尚钩棘而人习险谲。国初举业有用六经语者,其后引《左
传》、《国语》矣,又引《史记》、《汉书》矣。《史记》穷而用六子,六子穷而用百
家,甚至佛经、《道藏》摘而用之,流弊安穷。弘治、正德、嘉靖初年,中式文字纯正
典雅。宜选其尤者,刊布学宫,俾知趋向。”因取中式文字一百十馀篇,奏请刊布,以
为准则。时方崇尚新奇,厌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为趋,不遵上指也。启、祯之间,
文体益变,以出入经史百氏为高,而恣轶者亦多矣。虽数申诡异险僻之禁,势重难返,
卒不能从。论者以明举业文字比唐人之诗,国初比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
万比中唐,启、祯比晚唐云。
    自儒学外,又有宗学、社学、武学。宗学之设,世子、长子、众子、将军、中尉年
未弱冠者俱与焉。其师,于王府长史、纪善、伴读、教授等官择学行优长者除授。万历
中,定宗室子十岁以上,俱入宗学。若宗子众多,分置数师,或于宗室中推举一人为宗
正,领其事。令学生诵习《皇明祖训》、《孝顺事实》、《为善阴骘》诸书,而《四
书》、《五经》、《通鉴》、性理亦相兼诵读。寻复增宗副二人。子弟入学者,每岁就
提学官考试,衣冠一如生员。已复令一体乡试,许得中式。其后宗学浸多,颇有致身两
榜、起家翰林者。
    社学,自洪武八年,延师以教民间子弟,兼读《御制大诰》及本朝律令。正统时,
许补儒学生员。弘治十七年,令各府、州、县建立社学,选择明师,民间幼童十五以下
者送入读书,讲习冠、婚、丧、祭之礼。然其法久废,浸不举行。
    武学之设,自洪武时置大宁等卫儒学,教武官子弟。正统中,成国公硃勇奏选骁勇
都指挥等官五十一员,熟娴骑射幼官一百员,始命两京建武学以训诲之。寻命都司、卫
所应袭子弟年十岁以上者,提学官选送武学读书,无武学者送卫学或附近儒学。成化中,
敕所司岁终考试入学武生。十年以上学无可取者,追廪还官,送营操练。弘治中,从兵
部尚书马文升言,刑《武经七书》分散两京武学及应袭舍人。嘉靖中,移京城东武学于
皇城西隅废寺,俾大小武官子弟及勋爵新袭者,肄业其中,用文武重臣教习。万历中,
兵部言,武库司专设主事一员管理武学,近者裁去,请复专设。教官升堂,都指挥执弟
子礼,请遵《会典》例,立为程式。诏皆如议。崇祯十年,令天下府、州、县学皆设武
学生员,提学官一体考取。已又申《会典》事例,簿记功能,有不次擢用、黜退、送操、
奖罚、激厉之法。时事方棘,无所益也。
    
      志第四十六  选举二    
 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
《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盖太祖与刘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经义,然
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三年大比,以诸生试之直省,曰
乡试。中式者为举人。次年,以举人试之京师,曰会试。中式者,天子亲策于廷,曰廷
试,亦曰殿试。分一、二、三甲以为名第之次。一甲止三人,曰状元、榜眼、探花,赐
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状元、榜眼、探花
之名,制所定也。而士大夫又通以乡试第一为解元,会试第一为会元,二、三甲第一为
传胪云。子、午、卯、酉年乡试,辰、戌、丑、未年会试。乡试以八月,会试以二月,
皆初九日为第一场,又三日为第二场,又三日为第三场。初设科举时,初场试经义二道,
《四书》义一道;二场论一道;三场策一道。中式后十日,复以骑、射、书、算、律五
事试之。后颁科举定式,初场试《四书》义三道,经义四道。《四书》主硃子《集注》,
《易》主程《传》、硃子《本义》,《书》主蔡氏传及古注疏,《诗》主硃子《集传》,
《春秋》主左氏、公羊、谷梁三传及胡安国、张洽传,《礼记》主古注疏。永乐间,颁
《四书五经大全》,废注疏不用。其后,《春秋》亦不用张洽传,礼记止用陈澔《集
说》。二场试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
    廷试,以三月朔。乡试,直隶于京府,各省于布政司。会试,于礼部。主考,乡、
会试俱二人。同考,乡试四人,会试八人。提调一人,在内京官,在外布政司官。会试,
礼部官监试二人,在内御史,在外按察司官。会试,御史供给收掌试卷;弥封、誊录、
对读、受卷及巡绰监门,搜检怀挟,俱有定员,各执其事。举子,则国子生及府、州、
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皆由有司申举性资敦厚、文行可称
者应之。其学校训导专教生徒,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与居父母丧者,俱不许入试。
试卷之首,书三代姓名及其籍贯年甲,所习本经,所司印记。试日入场,讲问、代冒者
有禁。晚未纳卷,给烛三枝。文字中回避御名、庙号,及不许自序门第。弥封编号作三
合字。考试者用墨,谓之墨卷。誊录用硃,谓之硃卷。试士之所,谓之贡院。诸生席舍,
谓之号房。人一军守之,谓之号军。试官入院,辄封钥内外门户。在外提调、监试等谓
之外帘官,在内主考、同考谓之内帘官。廷试用翰林及朝臣文学之优者,为读卷官。共
阅对策,拟定名次,候临轩。或如所拟,或有所更定,传制唱第。状元授修撰,榜眼、
探花授编修,二、三甲考选庶吉士者,皆为翰林官。其他或授给事、御史、主事、中书、
行人、评事、太常、国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举人、贡生不第、入监
而选者,或授小京职,或授府佐及州县正官,或授教职。此明一代取士之大略也。终明
之世,右文左武。然亦尝设武科以收之,可得而附列也。
    初,太祖起事,首罗贤才。吴元年设文武二科取士之令,使有司劝谕民间秀士及智
勇之人,以时勉学,俟开举之岁,充贡京师。洪武三年,诏曰:“汉、唐及宋,取士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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