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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入海-分销渠道决策-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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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方式又较为隐蔽,不便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消费者即使发现上当,也
难找到直销商,正当权益遭受侵害。
(2)直销队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有的直销商利用手中的权力搞推销,
譬如上级领导向下级部门推销、工会主席向普通职工推销、教师向学生推销
等;还有的置起码的道德、良心和法律于不顾,上门推销时带有明显的胁迫
性。
(3)“老鼠会”式直销方式趁机混入。一些不法商人趁人们对直销尚感
新鲜和陌生之际,大搞所谓的直销—。“老鼠会”组织。他们不以销售产品
为目的,而是大做“人头”生意,败坏了直销业声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4)有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完善。迄今为止,我国对直销仍无明确统一
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在处理涉及直销的一些非法活动时缺乏有力的法律
依据,不利于直销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多层次传销应采取的措施
□我国多层次传销应采取的措施

1。重视直销人员的选择及训练
招收直销人员,要依据需要,确定录取条件与标准。应征者先填申请表,
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经初步甄选后接受公司面试。面试要由有经验的专家
主持,了解应征者语言能力、仪表风度、推销态度、遭遇窘境的处理方法,
以及他和别人相处的情形。面试主持人应设法消除应征者的紧张情绪,问话
最好,先从家庭状况或教育程度等问题开始,往往能消除应征者的紧张。在
整个面试过程中,主持人与应征者须保持一种愉快而和睦的关系,推销员甄
选决定后,公司应组织培训,使他们了解基本的产品知识、竞争者的情况,
提高其语言表达能力,随机应变能力。训练方法主要有:①专题讲演与示范
教学;②角色扮演;③考试与品评;④分组研讨等。

2。加强立法工作
就国际立法与市场经济惯例而言,传销是普遍允许而受法律规制与保护
的。英国、马来西亚分别制订有直销法例;香港仅禁止非正当多层次传销的
层压推销;奉行此种立法模式的尚有美国纽约州等;日本既立法禁止无限连
锁链,又正面规范访问贩卖尤其是连锁贩卖交易;台湾制定公平交易法与多
层次传销管理办法,使传销合法化,业者光明正大地发展传销,淘汰了不正
当传销。

传销属于信增市场术,发展迅速异常,牵涉到群体性与集团性利益,如
不及早采取立法措施予以规范,可能酿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也使传销公司、
传销商、消费者的合理利益与关系得不到节约型确定,使传销业无法预测自
己行为的法律评价与权威经济评价,使传销业发展盲目化、无序化。

立法规范,而不禁止或放任,已是社会与政府面临的迫在眉睫的任务。

国家工商局于 
1994年 
9月 
12日发出了关于《制止多层传销中违法行为》
的通告。

通告指出,近年来,以多层次传销方式推销商品的活动在我国不断出现,
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其欺骗消费者,牟取暴利,他们有的鼓吹不劳而获,引诱
参加者上当受骗;有的抬高商品价格,蓄意盘剥消费者;有的以推销优质产
品为名,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之实;有的甚至偷税漏税、走私贩私,严重扰
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为了遏制这些违法行为的蔓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怯》及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如下通告:

(1)坚决取缔擅自开展的多层次传销活动。
(2)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参加多层次传销活动。
(3)对于利用多层次传销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或走私贩私物品的,依
法从重处罚。
(4)经营者开展多层次传销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多层
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业务主要是介绍他人参加,且收入主要来自其所介绍的
新成员缴纳的入会费,或者经营者的利润主要来自参加人员的入会费的;以
缴纳高额入会费或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的;对
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报酬或商品的质量、用途、产地等,作虚假或引人

误解的宣传、诱人入会的;商品价格高于合理市价,牟取暴利的;不准退货
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的。

误解的宣传、诱人入会的;商品价格高于合理市价,牟取暴利的;不准退货
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自本
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一次清理检查工作,对以多层次传销
名义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坚决予以查处;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现有偷税漏税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积极协助有
关部门进行查处。
我国的台湾省也发布了多层传销管理办法,现全文附上,供读者参考。

台湾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发布

第一条本办法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多层次传销之管理适用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所称多层次传销
事业,系指就多层次传销订定营运计划或规章,统筹规划传销行为之事业。
本办法所称参加人,系指加入多层次传销事业之组织或计划,推广、销售商
品或劳务,并得介绍他人参加者。

第三条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开始营业或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以书

面据实载明下列事项,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
一、传销组织或计划。
二、营运计划或规章,并应载明参加人取得佣金、奖金及其他经济利益

之计算方法。
三、开始营业或实施之日。
四、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五、规范参加人权利义务之契约内容及一般交易条款。
六、关于销售商品或劳务之瑕疵担保规定。
前项报备内容如有变更,应于实施前报备。多层次传销事业于本办法施

行前已开始营业或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者,第一项之报备应于本办法发布后
二个后内为之。中央主管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通知我层次传销事业限期补充
第一项报备内容。

第四条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其传销组织或计划前,应告知下

列事项,不得有虚伪、隐瞒或引人错误之表示:
一、资本额。
二、传销组织或计划。
三、营运规章及交易须知。
四、参加人应负之义务及负担。
五、参加人直接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可获得利益之内容;如参加人于

其所介绍加入之人再为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时,可获得利益者,该利益之

内容及取得条件。
六、商品或劳务之种类、价格、性能、品质及用途之有关事项。
七、商品或劳务瑕疵担保责任之条件、内容及范围。
八、参加人退出组织或计划之条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权利义务。
九、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其传销组织或计划时,应与参加人缔结书


面参加契约,参加契约应包括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九款事项。
第一项告知义务之履行,多层次传销事业应有参加人签名声明业经告知

面参加契约,参加契约应包括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九款事项。
第一项告知义务之履行,多层次传销事业应有参加人签名声明业经告知

约。

二、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契约解除生效后三十日内,接受参加入退货之
申请,取回商品或由参加人自行送回商品,并返还参加人于契约解除时所有
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他加入时给付之费用。

三、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前款规定返还参加人所为之给付时,得扣除商品
返还时已因可归责于参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毁损减失之价值,及已因该进货而
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前款之退货如系该事业取回者,并得扣除取回
该商品所需运费。

四、参加人于第一款解约权期间经过后,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
多层次传销计划或组织。

五、参加人依前款规定终止契约后三十日内,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以参加
人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参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
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及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

六、参加人依第一款及第四款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时,多层次传销事业

不得向参加人请求因该契约解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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