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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穀梁传注疏-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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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犹之”至“已也”。○释曰:重发传者,前为三望发,此是朝庙,嫌异,故重明之。范例“犹”有五等,发传者三:僖三十一年“犹三望”,独发传者,据始也;宣三年不发传者,从例也;成七年亦不发传者,亦为从例可知也;此年发传者,朝与三望异也;宣八年发传者,嫌仲遂有罪,得不寝礼,又绎祭与朝庙礼异故也。
 
  七年,春,公伐邾。 
  三月甲戌,取须句。取邑不日,此其日何也?据僖二十六年公“伐齐,取穀”,不日。○句,其俱反。不正其再取,故谨而日之也。僖二十二年,公已“伐邾,取须句”,过而不改,於此为甚,故录日以志之。 
  '疏'“不正”至“日之也”。○释曰:哀元年“冬,仲孙何忌帅师伐邾”;二年“王二月,季孙斯”云云“帅师伐邾,取漷东田”“及沂西田”。彼比年伐邾,而取两邑,经不书日,今僖之与文,父子异人,特言谨而日之者,以文公是不肖之君,缓主逆祀,取邑致讨,不得序列於诸侯,讥其过而不改,故录日以见恶。僖虽伐邾,才始一度,又是作颂贤君,故与文异也。
 
  遂城郚。遂,继事也。因伐邾之师。○郚音吾。 
  夏,四月,宋公壬臣卒。壬臣或作王臣。 
  宋人杀其大夫。称人以杀,诛有罪也。 
  '疏'“宋人杀其大夫”。○释曰:《公羊》以为三世内娶,使若无大夫,故不书名。《左氏》以为无罪,故不书名。今此传直云“称人以杀,诛有罪也”,则谓此被杀者为有罪,故称人以杀,仍未解不称名所由。案僖二十五年“宋杀其大夫”,传曰:“其不称名姓,以其在祖之位,尊之也。”此传云诛有罪也,又经称宋人,则与彼异。盖成公壬臣新卒,昭公杵臼未即位,国内无君,故不称名氏,从未命大夫例,故八年郑《释废疾》亦以此为无君。若然,两下相杀,《春秋》不书,又不得言,其此书杀大夫而云无君者,以受命於嗣天子,是以言其孤未毕丧,故无名氏。八年书“司马,官也”者,彼虽实有君,而不重瓜牙,无君人之度,故经书“司马”,传以“无君”释之。郑玄云,亦为上下俱失,罪臣以权宠逼君,故称人以杀。君以非理杀臣,故著言司马。不称名者,以其世在祖之位,尊亦与僖二十五年“宋杀其大夫”同,是其说也。
 
  戊子,晋人及秦人战于令狐。令狐,秦地。○令,力丁反。 
  晋先蔑奔秦。不言出,在外也。辍战而奔秦,以是为逃军也。辍,止也。为将而独奔,故曰逃军。○辍,丁劣反。将,子匠反。 
  狄侵我西鄙。 
  秋,八月,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扈,郑地。○扈音户。其曰诸侯,略之也。晋侯新立,公始往会,晋侯不盟,大夫受盟。既以丧娶,又取二邑,为诸侯所贱,不得序下会,讳使若扈之盟,都不可知,故略之。○丧取,七住反,本亦作娶。 
  '疏'注“讳使”至“略之”。○释曰:旧说使若扈之盟都不可知者,谓后十五年,亦不序诸侯探解下文故云都也。今以为范解诸侯不序之意,鲁讳其不与,故总言诸侯,似若扈之盟,诸侯都不可知,非是探解下文始称都也。
 
  冬,徐伐莒。 
  公孙敖如莒莅盟。莅,位也。其曰位,何也?前定也。其不日,前定之盟不日也。 
  '疏'“莅,位也”。○释曰:重发传者,以徐伐莒而往莅盟,嫌非两国交盟之例,故明之。
 
  八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八月,戊申,天王崩。襄王。 
  冬,十月,壬午,公子遂会晋赵盾盟于衡雍。衡雍,郑地。○雍,於用反。 
  '疏'“公子遂”。○释曰:再称公子者,若下文直言遂,恐为继事之辞。两名不辨,故重言公子以详之。
 
  乙酉,公子遂会雒戎盟于暴。郑地。○雒戎音洛,本或作伊雒之戎,误。公孙敖如京师,吊周丧。不至而复。丙戌,奔莒。不言所至,未如也。若其巳行,当如公子遂至黄乃复,今不言所至而直言复,知其实未如也。未如则未复也。未如而曰如,不废君命也。雍曰:“受命而出,义无私留。书如京师,以显命行于下。不书所至,以表不去之罪。”未复而曰复,不专君命也。复者,事毕之辞。未如,故知其未复,加毕事之文者,言君命无辄专之道。其如非如也,其复非复也。唯奔莒之为信,故谨而日之也。 
  '疏'“谨而日之也”。○释曰:襄二十三年,“冬,十月,乙亥,臧孙纥出奔邾”,传曰:“其日,正臧孙纥之出也。”范云:“正其有罪。”彼云:“正其有罪”,则此亦正其有罪。两处发传者,此其如非如,其复非复,臧孙则实奔,嫌其意异,故举二者以包其馀。成十六年“冬,十月,乙亥,叔孙侨如出奔齐”,亦同此例,故不复发之。若然,侨如亦是有罪,书日亦以包之。於彼注引徐邈云:“礼:大夫去,君埽其宗庙,不绝其祀,身虽出奔,而君遇之不失正,故详而日之,明有恩义也。”与此异者,书日之义有二种之意也:一为正罪,一为兼君恩。知者,以闵二年“公子庆父出奔莒”,文承九月之下而不书日,传称“庆父不复见矣”,明罪重合诛,故去日以见恩绝,则书日者有恩可知。以此推之,归父公子愁不书日之从例可知也。然归父有罪,非成公遂之者,归父杀嫡立庶,宜世不长,鲁人逐之,实得其罪,但恶成公遂父之使耳,不言归父无罪也。
 
  螽。 
  宋人杀其大夫司马。司马,官也。其以官称,无君之辞也。何休曰:“近上七年,‘宋公壬臣卒’,‘宋人杀其大夫’,不言官。今此在三年中言官,义相违。”郑君释之曰:“七年杀其大夫,此实无君也。今杀其司马,无人君之德耳。司马、司城,君之爪牙,守国之臣,乃杀其司马,奔其司城,无道之甚,故称官以见轻慢也。”传例:“称人以杀,杀有罪也。”此上下俱失之。○见,贤遍反。 
  宋司城来奔。司城,官也。其以官称,无君之辞也。来奔者不言出,举其接我也。 
  '疏'“来奔”至“接我也”。○释曰:重发传者,嫌奔杀异也。来奔不言出,发传於此者,以是来奔之始,故发之。子哀不发者,从此例可知。
  

 
  


□《春秋穀梁传注疏》□注  晋·范 宁□疏  唐·杨士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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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穀梁传注疏》



卷十一 

 卷十一   


 
  ◎文公起九年,尽十八年
 
  九年,春,毛伯来求金。求车犹可,求金甚矣。凯曰:“求俱不可,在丧尢甚。不称使者,天子当丧未君也。” 
  '疏'注“在丧尤甚”。○释曰:求赙亦在丧,不言尢甚者,在丧有赙无金,故求赙比求金为轻;求车不在丧,又可於求赙,故传云求车犹可,凯云在丧求金尢甚。
 
  夫人姜氏如齐。归宁。 
  二月,叔孙得臣如京师。京,大也。师,众也。言周必以众与大言之也。 
  '疏'“京大”至“言之也”。○释曰:不发於桓九年者,内之如京师始於此,故发之。季姜非鲁女,故彼处不发,虽略不发传,亦同此可知也。
 
  辛丑,葬襄王。天子志崩不志葬。举天下而葬一人,其道不疑也。志葬,危不得葬也。不得备礼葬。 
  '疏'“天子”至“葬也”。○释曰:重发传者,桓王七年始葬,襄王则七月而葬,嫌异,故重发之也。
 
  日之,甚矣,其不葬之辞也。王室微弱,诸侯无复往会葬。○复,扶又反。 
  '疏'“王室”至“会葬”。○释曰:鲁不会葬,则无由得书。而云王室微弱诸侯无复往会葬者,天子志崩不志葬,而又书日,是不葬之辞,故知诸侯无复往会葬也。其实鲁卿往会始书,若不会则不当书也。故《春秋》之世有十二王,志崩者有九,书葬者唯五耳。良由王室不赴,诸侯不会故也。志崩有九者,平王、桓王、惠王、襄王、匡王、定王、简王、灵王、景王是也。书葬有五者,桓王、襄王、匡王、简王、景王是也。其庄王、僖王、倾王三者不志崩,为不赴故也。然则天子不合书葬,鲁史书之者,欲见周室之衰,不得备礼而葬,因遣使往会则录之。若不遣使,则葬不明,故不录也。传称不志葬者,据治平之日正法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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