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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穀梁传注疏-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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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书公,以著疑焉。同官为寮,谓诸侯也。至二十七年,同盟于幽,遂伯齐侯。○寮一,力雕反。 
  '疏'传“不言”至“之也”。○释曰:旧解谓会于北杏,不言诸侯,是外疑也。今此会不言公,是内疑之也。自此以后,外内不复疑之,故曰“一疑”也。直据传文,事欲似然,推寻范注,必不得尔。何者?注云“外内同一疑公可事齐不,会不书公,以著疑焉”,何指北杏与此为一疑也?故今更别说,言此会公实与之,而经不言公者,外内寮一疑之。寮谓诸侯也。言外内诸侯同一疑公,不知可事齐乎,不可事齐乎?故去公以著疑也。云“外内”者,诸侯之国,或远或近,故以“外内”总之也。若然,十三年“公会齐侯,盟于柯”,所以云公者,彼柯盟曹刿要齐归鲁汶阳之田,非事齐之事,纵与之盟,不足为耻也。此幽盟欲推齐为伯,与共尊事之,鲁既与齐为仇,又内外一疑,故经不言公,以示意也。
 
  邾子克卒。其曰子,进之也。附齐而尊周室,王命进其爵。 
  十有七年,春,齐人执郑詹。人者,众辞也。以人执,与之辞也。与令得执。○詹,者廉反。令,力呈反。郑詹,郑之卑者。 
  '疏'传“人人”至“卑者”。○释曰:称人者,众所欲之辞,故云与之,谓与齐得执也。知郑詹是郑之卑者,大夫卑者以国氏,今经直云郑詹,故知卑者也。然则卑者可知而重发传者,嫌有罪去氏也。知非有罪去氏者,外大夫身有罪,例不去氏,即祭仲之类是也。宛所以去氏者,为贬郑伯也。
 
  卑者不志,此其志,何也?以其“逃来”志之也。“逃来”则何志焉?将有其末,不得不录其本也。末谓逃来。郑詹,郑之佞人也。佞,乃定反。 
  夏,齐人歼于遂。歼者,尽也。然则何为不言遂人尽齐人也?无遂之辞也。无遂则何为言遂?其犹存遂也。以其能杀齐戍,故若遂之存。○歼,子廉反,尽也,“遂人尽齐人”绝句。存遂奈何?曰,齐人灭遂,使人戍之。遂之因氏饮戍者酒而杀之,齐人歼焉。此谓狎敌也。狎犹轻也。○饮,於鸩反。狎,户甲反。 
  秋,郑詹自齐逃来。逃义曰逃。齐称人以执,是执有罪也。执得其罪,故曰义也。今而逃之,是逃义也。 
  冬,多麋。《京房易传》曰:“废正作淫,为火不明,则国多麋。”○麋,亡悲反。 
  '疏'注“京房”云云。○释曰:火不明者,谓五行与五事、五常相配,则视与礼同配南方。言火不明,犹言视与礼不明也。
 
  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不言日,不言朔,夜食也。何以知其夜食也?曰,王者朝日。王制曰:天子玄冕而朝日於东门之外,故日始出而有亏伤之处,是以知其夜食也。何休曰:“《春秋》不言月食日者,以其无形,故阙疑。其夜食何缘书乎?”郑君释之曰:“一日一夜合为一日。今朔日日始出,其食亏伤之处未复,故知此自以夜食。夜食则亦属前月之晦,故穀梁子不以为疑。”○朝,直遥反。处,昌虑反。 
  '疏'注“王制”至“夜食”。○释曰:此是《礼记·玉藻》文,而云“王制”者,谓王者之法制,非谓王制之篇也。此鲁事而辄言天子朝日者,言王者朝日,所以显诸侯朝朔也。天子朝日於东门之外,服玄冕,其诸侯则《玉藻》云“皮弁以听朔於大庙”,与天子礼异。其礼虽异,皆早早行事,而昨夜有亏伤之处尚存,故知夜食也。徐邈云:“夜食则星无光。”张靖《策废疾》云:“立八尺之木,不见其影。”并与范意异也。
 
  故虽为天子,必有尊也。贵为诸侯,必有长也。故天子朝日,诸侯朝朔。长,丁丈反。 
  夏,公追戎于济西。其不言戎之伐我,何也?以公之追之,不使戎迩於我也。迩犹近也。不使戎得逼近於我,故若入竟望风退走。○济,子礼反。济,水名。迩如字,迩,近也;一本作介,音界,亦近也。竟,音境。于济西者,大之也。何大焉?为公之追之也。言戎远来至济西,必大有徒众,以公自追之,知其审然。○为,于伪反。 
  秋,有{或虫}{或虫},短狐也,盖含沙射人。《京房易传》曰:“忠臣进善,君不识,厥咎国生{或虫}。”○{或虫}本亦作蜮,音或,短狐,《本草》谓之射工。射人,食亦反,下文同。 
  '疏'“秋,有{或虫}。”○释曰:《洪范五行传》云:“{或虫}如鳖,三足,生於南越。南越妇人多淫,故其地多{或虫}也。”陆机《毛诗义疏》云:“{或虫},短狐,一名射影。在江淮水中,人在岸上,影见水中,投人影则杀之,故曰射影。或谓含沙射人,入人皮肌,其疮如疥。”范引《京房易传》,则与《五行传》说异。又云“盖含沙射人”,则与陆机说或同也。
 
  一有一亡曰有。{或虫},射人者也。亡音无,又如字。 
  '疏'传“一有一亡曰有”。○释曰:旧解“一有”,南越所生是也,“一亡”,鲁国无是也。今以为“一有一亡曰有”者,谓或有有时,或有无时,言不常也,故书曰有。若螟螽之类,是常有之物,不言有也。上十七年云“多麋”者,鲁之常兽,是岁偏多,故书多也。螟螽不言多者,螟螽是微细之物,不可以数言之,故不言多也。又每年常有,不得言有也。所以异於蜚{或虫}与麋也。
 
  冬,十月。 

 
  


□《春秋穀梁传注疏》□注  晋·范 宁□疏  唐·杨士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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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穀梁传注疏》



卷六 

 卷六   


 
  ◎庄公十九年至三十二年,尽闵二年
 
  十有九年,传本或分此以下为庄公与闵公同卷。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媵,浅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辟要盟也。鲁实使公子结要二国之盟,欲自讬於大国,未审得盟与不,故以媵妇为名,得盟则盟,不则止,此行有辞也。○媵,以证反,又绳证反,《尔雅》云:“送也。”要,於遥反,注同。 
  '疏'传“辟要盟也”。○释曰:文十六年:“季孙行父会齐侯于阳穀,齐侯弗及盟。”此若齐、宋不许,亦当云“弗及盟”,而云“辟要盟也”者,彼以行父失辞,又无媵事,故云“弗及盟”,此有媵事,若齐、宋不许,则直书媵事而已,故云“辟要盟也”。
 
  何以见其辟要盟也?媵,礼之轻者也。盟,国之重也。以轻事遂乎国重,无说。以轻遂重,无他异说,故知辟要盟耳。○见,贤遍反。其曰陈人之妇,略之也。但为遂事,假录媵事耳,故略言“陈人之妇”,不处其主名。○为,于伪反。 
  '疏'注“但为”至“主名”。○释曰:“假录媵事”者,媵是小事,不合书经。今既书之,故云假,非谓无媵事也。“不处其主名”者,谓不言陈侯夫人,而云“陈人之妇”,是不处其主名也。
 
  其不日,数渝,恶之也。数音朔。恶,乌路反。 
  '疏'传“数渝,恶之也”。○释曰:数,疾也。谓秋共盟,冬而见伐,变盟之疾,故不书日以恶之也。或以为“数渝”,为今冬伐我西鄙,明年齐又伐我,故云数,理亦通也。
 
  夫人姜氏如莒。妇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 
  '疏'传“不逾竟”。○释曰:重发传者,嫌此適异国恐别,故发传以同之。
 
  冬,齐人、宋人、陈人伐我西鄙。其曰鄙,远之也。其远之,何也?不以难迩我国也。难,乃旦反。迩如字,本又作介,音界。 
  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夫人比年如莒,过而不改,无礼尤甚,故谨而月之。○莒音举。妇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竟,音境。 
  '疏'传“不逾竟”。○释曰:重发传者,比再如莒,失礼之甚,故详之。
 
  夏,齐大灾。其志,以甚也。外灾不志。甚,谓灾及人也。外灾例时。 
  '疏'传“其志,以甚也”。○释曰:范例云:“灾有十二,内则书日,外则书时,国曰灾,邑曰火。”内则书日,新宫、御廪之类是也。其外则时者,则“宋大水”、“齐大灾”之等是也。昭十八年不书时,以四国同日故也。其外灾志者,皆发传、故十一年“宋大水”,传曰“王者之后也”。襄九年“宋灾”,嫌火与水异,传曰“故宋也”,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灾”,传曰“以乐器所藏,目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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