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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消息令当地政府喜忧参半:有老虎,证明蛟河市的禁猎工作力度大,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得好,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强,但东北虎的活跃对山区农民财产的侵害,引起了农民的恐慌和保护区政府财政的尴尬,这令政府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蛟河市政府为东北虎而喜,又为东北虎而忧,因为三位农民状告东北虎不成,转而状告他们市政府了。
蛟河市政府也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得越好,野生动物必然就越多,那么,农民受害现象也就越严重。今后怎么办?野生动物猖獗,生命财产受到伤害,是否真的由政府来管?政府管得起吗?老虎吃牛,究竟谁买单?
第六章只有立法,才能治国
1998年5月上旬,刚从边远山区调研回长春的王维忠,被《长春晚报》和《城市晚报》上的这些跟踪报道所吸引,〃老虎吃牛,到底该由谁来买单〃的争议,引起了他极大的关注。
王维忠敏感地意识到,当地政府大力创造了优良的生态环境,使境内野生动物越来越多,老虎多了,但人畜的受害率也因之越来越高,如果都由政府来〃买单〃的话,今后的补偿金额也会越来越大。这既会令政府不堪负重,更会令做了好事的官员们陷入迷惑:这究竟是功还是过?
本地媒体的跟踪报道令王维忠陷入深深的忧急之中:此事充分暴露了我们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仅仅限于初步立法。由于种种原因,具体的法规和可行性政策措施还远远没有跟上。人们期待着国家快速地进一步健全法制的同时,是否能出台一份完整的诸如〃老虎吃牛〃究竟由谁来掏腰包的规定呢?这样就使现实中许多无法可依的事儿,变成有法可依。
无独有偶,1999年3月,张广才岭附近,又发生了老虎吃掉农民两匹马的事,但这次当地政府却拒绝〃买单〃;2004年,吉林省的舒兰县又发生了几起黑熊伤人事件,有关乡民的赔偿也无着落;随后不久,延边地区又发生了老虎咬伤人的事。尽管前面已有〃老虎吃牛,政府买单〃,但对于老虎伤人甚至吃人怎么补偿、由谁补偿的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这不由令王维忠陷入沉思:为何同样的保护动物伤人事件,有的政府愿意〃买单〃,而有的政府却拒绝赔偿呢?以后再出现类似的事,责任到底该由谁负?是否该有一部严谨的法律或法规规范此事呢?
平日十分关注立法工作的王维忠,决定对发生在自己〃家门前〃的新鲜事进行调研,听取群众的意见,更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随后,他两次驱车数百公里来到蛟河市、舒兰县及延边等地深入调研,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
2001年夏,在东北乡村调研
经过长达六年的深入调研,王维忠掌握了大量的有关保护动物伤人事件的第一手材料。他先向吉林省有关部门提议:应成立吉林省野生动物损害补偿金,这笔钱应当由财政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乡民的切身利益,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同时,更好地让全社会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004年3月,他又向第十届全国人代会第二次会议提交了一份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深刻地指出,随着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及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野生东北虎、黑熊、野猪等野生动物活动空间逐渐得到了改善。加之《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各地方政府又制定了禁猎法规,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断增强,在东北林区,多年不见的野生东北虎、黑熊、野猪等逐渐出现并扩大了活动范围。但随之而来的是野生动物伤人、践踏庄稼的现象屡有发生。几年前,吉林省蛟河县老虎吃牛、野猪成群践踏庄稼等使农民苦不堪言,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更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在一段时间的争辩后,当地政府给予了农民一些赔偿,这就是〃老虎吃牛,政府买单〃。2004年初,舒兰县连续发生黑熊伤人事件,农民获赔开始了漫长而艰难之路。今后类似事件将会逐年增多。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无法规界定这种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样既不利于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权,也不利于保护野生动物。也就是说,在公民安全受到威胁,在得不到相关法律保护时,可能不择手段的地猎杀、毒死、暗杀野生动物等。
王维忠指出,此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只规定对野生动物不保护应负法律责任。而野生动物会造成人员伤亡,这在该法中没有涉及。因《野生动物保护法》只强调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而不涉及人类生存权和健康权的保证,故应修改为《野生动物法》。
他为此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野生动物肇事致人及牲畜伤害和毁坏农作物应该获得赔偿。赔偿由县级以上地方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理,赔偿金由各级政府分摊,列入地方财政;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及天然林保护区之内的伤害,保护区管委会亦应纳入赔偿责任单位。
他还建议在该法中应增加一章〃野生动物肇事〃,规定非人为因素(野生动物进村,或人在道路上行走,或人们正常的生产活动,包括政府允许的小秋收活动),野生动物致人死亡或伤害时,应在24小时之内报当地政府和管理单位确认,被害人应获得赔偿;管理单位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政府和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家畜和家禽在居民区内及田间劳役或近村林地放牧被野生动物伤害,应在24小时内报当地政府和管理单位确认,主人应获得补偿;农民耕地(开荒地除外)上庄稼遭野生动物践踏的,3日内报当地政府和管理单位验证属实,受损失农民应获得适当补偿;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应该获得赔偿。饲养人或管理人能证明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
他还特别指出,在此法律的〃法律责任〃中应增加一条:凡在第三章各条规定被害人应该获得赔偿的情形,均应参照《国家赔偿法》(新修订)或《民法》(新制订)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对于受害方与赔付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双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原有的《国家赔偿法》中,却没有有关保护动物对人畜伤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引发的赔偿。于是,他又递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
就这样,一宗〃老虎吃牛〃事件,令王维忠写出了两份有意义的议案,而且很快都被大会采用,全国人大很快就对此进行了修改。
在王维忠代表和吉林省人大的大力关注下,2006年初,吉林省颁布实施了〃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将这笔补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省、市两级政府为经过认定的野生动物损害案件〃买单〃。
四年时间为〃拆迁法〃议案调研
2004年春,王维忠在正义网做访谈时,曾经这样说道:〃我是吉林省代表团中唯一的医疗卫生界的人大代表,但我提出的医疗卫生方面的议案、建议只有很小一部分。因为从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人大代表的历史使命来看,人大代表不能仅局限于选区或选举单位,必须超越本选区或选举单位,放远目光,考虑更重要、更高层次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全局性的、根本性的、长远性的问题,而不至于被一些局部问题所纠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按照全国人民的意愿正确决策。基于这种认识,我特别关注法律健全、公正司法和〃三农〃等问题。〃
其中他一直关心的焦点,就是健全法律的问题。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他充分认识到,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健全法律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他常常对人说,生活中发生的事解决起来有困难时,应考虑到法律的缺欠、空白或原有法律的不适用问题。重新学习法律,找出其缺憾,提出修改意见,就会形成一个很好的议案。
从1998年开始,他先后就修改《广告法》、《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刑法》、《水法》、《义务教育法》和〃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民办教育法〃、〃农民权益保护法〃、〃刑事证据法〃、〃村委员会选举法〃等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