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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中国古代史-张传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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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到万人以上,占据了青城、彭山等县。同年十二月,王小波率军北上,在江源县(今崇庆县东南)大败宋军。但王小波在作战中不幸牺牲,起义军推其妻弟李顺为首领,继续战斗。淳化五年(994年)初,李顺率军攻下成都,建立政权,起义军发展到数十万人。北起剑门,南至巫峡的广大地区,都处于大蜀政权的控制之下。五月,宋太宗派大军围困成都,最后城被攻破,义军死者三万余人,李顺生死不明,起义失败。王小波、李顺起义的意义不仅在于沉重打击了北宋王朝的统治,他们提出的“均贫富”的口号的影响尤为深远,是发展了唐末农民起义的“均平”思想,反映了广大贫苦农民对改变“贫富不均”的社会状况的要求。发生在庆历年间较大的农民起义有山东的王伦起义,陕西的张海、郭邈山起义,湖南的瑶、汉人民起义,河北的王则起义等,都有广大农民响应,但亦都相继失败。庆历新政 为了解除日益严重的政治和社会危机,北宋的统治集团中一些有作为的政治家曾提出过各种改革意见。庆历三年(1043年)九月,范仲淹被任命为参知政事,他在富弼、欧阳修等人的支持下,向仁宗上《答手诏条陈十事》奏疏,提出十项改革方案:(一)明黜陟,(二)抑侥幸,(三)精贡举,(四)择官长,(五)均公田,(六)厚农桑,(七)修武备,(八)减徭役,(九)覃恩信,(十)重命令。仁宗采纳了这一方案,并诏行全国。但是由于改革触犯了大官僚地主们的既得利益,从一开始就遭到保守派官僚的反对。他们无中生有地攻击范仲淹专权,结党营私;甚至诬告范仲淹想废黜皇帝。结果仅仅一年左右,范仲淹、富弼、欧阳修等先后贬至外地,新政也宣布撤销。此事因发生于庆历年间,史称“庆历新政”。这次改革虽然失败了,但却为后来的“王安石变法”揭开了序幕。
  2。王安石变法
  上“万言书” 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抚州临川(今属江西)人。其父王益在江宁府(今江苏南京)等地做过州县官。王安石早年曾随父到过许多地方,比较了解社会现实和人民的疾苦。他有士大夫的家教,有传统的经史文化的良好基础,不但是一位文学大家,而且很熟悉历代的典章制度,并具有革新精神。他二十二岁中进士,历任鄞县(今浙江宁波)知县、舒州(今安徽安庆)通判、常州(今属江苏)知州、江南东路提点刑狱等。在此期间,他曾做过一些改革,收到一些效果。嘉祐三年(1058年),他调中央任三司度支判官后,曾呈《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即“万言书”),尖锐指出当时的国家面临着严重危机,必须变法。在上书中,还提出了变法的一些具体设想。“万言书”未能引起仁宗的重视,在社会上却引起了强烈反响。
  王安石成为主张改革的代表人物。治平四年(1063年)五月,神宗即皇帝位。他十分赞赏王安石的《万言书》,召王安石为翰林学士兼侍讲,使他成了身边谋臣。王安石又上《本朝百年无事札子》,再次强调变法图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熙宁二年(1069年),神宗决心变法,以王安石为参知政事,设立变法的机关“制置三司条例司”,制定、推行了一系列新法。熙宁三年(1070年)底,王安石升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变法进一步展开。变法内容 王安石变法是以“富国强兵”为宗旨,主要内容可分为“理财”和“整军”两大类。理财诸法是:(1)均输法——为改变原来各路转运使经济信息不灵,各地产品供求失调的弊端,命各路转运使全面了解各地产品的供销情况和京师需求情况,有计划、有选择地“徙贵就贱,用近易远”①。这一条保证了京师的正常供应和市场的稳定,限制商人投机倒把。也可节省国家的开支,减轻人民运输劳役负担。(2)青苗法——规定每年春正月和五月青黄不接时,由政府按户等高下贷粮食或钱财给农村主户,称青苗钱,借贷半年后加息二分归还。这是企图以低利贷代替地主的高利贷,维持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也可增加政府的收入。(3)农田水利法——规定各地湖、河、沟、堤之类,凡与当地农业有关、需要兴修、疏浚的,均由政府计其工料费用,督令受利人户按户等高下出工出资兴修。水利资源、设施为豪强霸占者,必须重新疏通公用。另外还劝种桑拓和榆树等,以此发展农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4)免役法——也称募役法,是把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方法,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充役。募役所需费用,由当地主户按户等高下分担,称“免役钱”。原先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僧道户和不服差役的城市上五等坊郭户、农村的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等,也须按户等纳相当同等民户所纳钱的半数,称“助役钱”。这可以使很多农民免除劳役束缚,有利于农业生产。(5)市易法——政府出资在京城设市易务,大量收储各种滞销货物,待市场短缺货物时,再赊销给商人,于一年后加息二分偿还货款。后来在杭州、润州(今江苏镇江)、长安、凤翔等地也设市易务。这是用国家权力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操纵,以稳定物价,国家收入也有增加。(6)方田均税法——规定从熙宁五年(1072年)九月起,对全国土地进行清查丈量(方田)。县官主持丈量土地时,明确产权和土地数量、质量,分别定等,作为征税的依据,以改变过去豪强地主有产无税、农民产去税存、赋税负担不合理、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现象。整军诸法是:(1)将兵法——也叫“置将法”。作法是改变过去“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状况,在全国各军事要地设置带兵将领,共置九十二将,每将统兵三千人左右。将领均选择武艺高强、作战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专门负责训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达到“强兵”的目的。(2) 保甲法——把农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作保丁。农闲时保丁聚集,练习武艺。平时夜间轮流派保丁值班巡查,维持治安。其目的是逐步实现民兵制与募兵制相结合,以民兵取代冗兵,增强各地的武装力量。同时,规定选取地主阶级中有才能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以加强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控制和镇压,维持封建统治秩序。(3)保马法——也称保甲养马法。首先在开封府实行,后又推行于河东、陕西等五路。规定凡五路义勇和保甲愿养马者,每户养一匹,有能力者可养二匹。政府或给马,或给钱令自行购买。养马户可受到免征折变、杂变之赋及差役、杂徭等优待。这一方法改变了过去军马全由政府饲养的状况,使政府节约了大量养马开支;也有利于加强地方的军事实力。(4)军器监——针对过去武器制造管理混乱、质量低劣的情况,在开封设置专门机构“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①,凡产材州并置都作院,京城军器作坊和各州都作院隶属于军器监,所辖官吏以制作军器好坏或赏或罚,从而逐步改善了军器的制作。从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主持变法到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新法共实行了十六年,在“富国强兵”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如各地兴修了一万多处农田水利设施,溉田三十六万余顷,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大大增加,“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①。军事实力也有增强,曾在对西夏的战争中取得熙河(熙河路,治今甘肃临洮)之役的胜利等。变法失败 由于新法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大官僚、大地主的既得利益,因此遭到了他们的强烈反对。统治集团内部以司马光、文彦博等人为首的保守派曾借口维护祖宗成法,极力攻击新法。由于宋神宗支持新法,司马光、文彦博等人相继被罢官,新法得以推行;但是变法派同保守派之间的激烈斗争始终未停止。宋神宗后来在强大的保守派的压力下也曾有过动摇,致使王安石两度被迫辞去相职,对变法事业造成了一定损害。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去世,其子哲宗即位,改元元祐。时哲宗年仅十岁,由其祖母高太后临朝听政,重用保守派代表人物司马光、文彦博等,原变法派人物相继被贬黜流放,在一年间,新法全部被废止。这件事史称“元祐更化”。王安石也在元祐元年(1086年)抱恨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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