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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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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这一角度来看,他们的结合是一种自我限制,但是,实际上,这是他们的解放,因为在其中他们达到了自己实在的自我意识“。
       同上,第75节以及对161节的补充,第162节。
       丈夫和妻子通过一种理性的、伦理的纽带而内在地在联盟中结合在一起,而不是外在地成为财产所有者。
       婚姻的终点不是性的相互使用;性欲仅仅是婚姻的一个“环节”,是一个在满足之后立即消失的环节。
       婚姻契约建立起一种由“爱、信任以及共同分享个体的全部存在”所构成的实在关系。
       同上,第163节。
       夫妻结合在一起,既不是通过契约,也不是由于性欲,甚至也不是由于通常所理解的“爱”。
       他们是由于“伦理…法律的爱”而结合的,这种爱超越了反复无常的、日常的、浪漫的爱。
       同上,对第161节的补充。
       黑格尔认为爱是一个“巨大的矛盾”。
       同上,对第158节的补充。
       矛盾的产生是由于爱者想泯灭自己的个体性而与被爱者完全结合在一起的第一冲动。
       然而,与这种愿望相反,他们通过与被爱者的关系而获得自己即独立存在者的感觉。
       自我的泯灭与自我的加强之间的鸿沟可以通过爱者双方的相互认识而克服,这样,每一方都获得一种更深的与他人的同一感,同时也获得一种更深的自我独立感。
       爱(黑格尔所说的爱)既统一又区分。
       因此从婚姻中既可以瞥见公民社会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又可瞥见国家的成员所必需的统一性和普遍性。
       黑格尔对婚姻契约的批判并没有把婚姻关系归结为一种关于相互使用的契约。
       如果婚姻纯粹是契约性的,那么公民社会就会受到损害;公共生活就会缺乏私人基础。
       换句话说就是,社会契约(公民生活)取决于性契约(而性契约又为婚姻契约所取代),这种说法似乎与黑格尔的理论不一致。
       “个体”观念是契约的根本,但是,如果所有权就是人类个体的全部意义,那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样一来契约的社会必要条件就不复存在了。
       任何契约的前提条件都是:契约必须遵守;也就是说,信任和相互忠诚是前提条件。
       个体之所以理解“缔结契约”意味着什么,就是因为任何一个契约都是广泛的缔约实践的一部分,而缔约实践之所以能够进行,就是因为人们理解到契约是有约束力的。
       个体即人身权的所有者,这种观念,特别是其极端形式契约主义,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种守信和“被动履约”的问题。
       在古典的契约理论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作了种种尝试,如利维坦之剑,康德也提出一个有关原始契约的必要观念,原始契约是契约必须得到保证这一法则的体现,它把必要的非契约背景融入自然状态。
       黑格尔的研究表明,个体即所有者的观念破坏了所有这些尝试的基础。
       “个体”既否认对契约意味着什么的主体间(intersubjective)理解,又以这种理解为前提。
       契约不能为社会生活提供一个普遍的基础。
       契约必须是广泛的非契约性的社会习俗的一部分。
       契约之所以可以签订是因为意识在非契约性领域的形成和发展。
       如果个体仅仅是所有者,那么他们不可能签订任何契约;严格地来说,“契约”对他们会毫无意义可言。
       就像后来的杜克海姆(Durkheim)一样,黑格尔也认为“契约设定了某个自己所不是的东西”。
       杜克海姆:《社会劳动分工》(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第381页。
       契约在经济领域的社会生活中——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所具有的地位是适当的,但是,如果契约要超出自己的领域,那么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威胁。
       黑格尔同意康德的观点,认为婚姻是一种伦理责任:“婚姻,……是一个共同体的伦理生活得以确立的绝对原则之一。
       “黑格尔:《法哲学》,第167节。
       伦理生活之所以取决于婚姻是因为婚姻是家庭的起源。
       在家庭里,孩子得知成为一个以爱和信任为基础的小社会的一员意味着什么,成人对此也念念不忘;他们在伦理生活的私人领域获得对于非契约性的社会的经验,因此而为——应该说男人们为——参与公民社会和国家的普遍的公共领域做好准备。
       在《法哲学》中,黑格尔不仅批判了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而且批判了康德的婚姻契约,但是,他对男性特征与女性特征以及私人和公共的理解是从男权的角度出发的,与卢梭相当接近。
       黑格尔宣称:“两性生理特征的不同具有理性的基础,因此是具有理智和伦理意义的。
       “同上,第165节。
       在黑格尔的理论中,性别差异还具有男权政治的意义(理性表象)。
       黑格尔告诉我们,妇女“的命运就在家庭之中,虔诚理家是她的心灵的伦理框架”。
       黑格尔还注意到。
       在古代(Antigone),虔诚理家这种女性法则与公共法则处于对立状态,并且他认为“这是伦理学的最高对立”——我们还可以补充说,这也是政治学的最高对立。
       妇女之所以不能进入公民公共生活是因为她们生而就缺乏服从“普遍需要”的能力。
       黑格尔说,妇女“不是通过获得知识而受教育的,而是就好像呼吸观念一样通过生活而受教育的——谁知道?”。
       而男子却具有“实实在在的国家生活”。
       男子只有通过自我奋斗以及在公共生活中的奋斗、通过学习和“技术的运用”才能获得男性所应有的地位。
       同上,第166节及其补充。
       妇女就是其所是;男子则必须创造自身,创造公共生活,他们具有这种男性能力。
       妇女必须留在家庭这种自然的私人领域。
       家庭在公共世界的代表是丈夫,也就是婚姻契约所确立的“一人”。
       性别差异还包括劳动的性别分工。
       丈夫具有“外出工作、养家糊口、满足家庭需要、掌管家庭财政的特权”。
       黑格尔:《法哲学》,第171节。
       就像卢梭一样,黑格尔也把妇女视为自然的政治颠覆者。
       妇女导致了古代世界的崩溃;在《精神现象学》中,他写道:它所压制同时从根本上来说又是它的一个固有的敌人的东西——一般妇女。
       女人——共同体生活中永存的讽刺——通过阴谋而把政府的普遍终结转换为一个私人终结,把它的普遍行为改变为某个特殊个体的作品,把国家的普遍财产颠覆为家庭的所有物和装饰品。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米勒译,第475节,第288页。
       在现代世界,如果“妇女掌管政府,国家就会立即陷入危机之中”。
       黑格尔:《法哲学》,对第166节的补充。
       但是,不仅仅是妇女掌管政权会使国家遭到毁灭。
       妇女在黑格尔的理论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黑格尔就像古典社会契约理论家一样,认为婚姻和家庭为公民生活提供了自然基础,但是黑格尔走得更远。
       他还认为,丈夫和妻子通过爱而扬弃(以一种适应“直接的”伦理领域的方式)了男子作为公民社会的契约缔结者和国家公民而形成的关系,即相互意识辩证法。
       在契约中,男子彼此都意识到对方是财产所有者,享有平等的地位;作为公民——社会契约的参与者,他们还意识到彼此之间的公民平等地位。
       从黑格尔对婚姻之爱的描述中可以推断,夫妻之间通过独立和统一的辩证法而经历了同样的过程。
       但是,婚姻契约的一方是妇女;婚姻关系不可能具有与男子公民关系同样的形式。
       性别差异就是政治差异,是主导和从属的差异;那么丈夫和妻子作为既特殊又普遍的存在者如何相互意识呢?如果这种意识是不可能的,那么婚姻和家庭又如何成为黑格尔由家庭、公民社会、国家所构成的社会整体的一个“环节”呢?有些女性主义者特别是那些深受西蒙娜。德。波伏娃影响的女性主义者,在解释黑格尔时,常常把《精神现象学》中的一个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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