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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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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期的女权主义者抨击的是婚姻契约的不可解除性以及它的条件的不可协商性,她们针对的不是“妻子”和“丈夫”的性别专有结构,而是丈夫的婚姻权。
       当代女性主义者对性别差异的抨击显然要比旧的批判更为彻底,但也存在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个体”是一个男权范畴。
       契约也许是身份的敌人,但是它也是男权制的主要支柱。
       把婚姻视为一种纯粹的契约关系就会陷入以下矛盾之中:妻子的从属地位是可以摒弃的,同时又是一种前提,这一点在康德和黑格尔对于婚姻契约的看法中就已经暴露出来。
       婚姻契约以个体即所有者的观念为前提。
       婚姻契约确定了性别人身权的合法性。
       康德是最接近于把婚姻契约仅仅视为一种有关性使用的契约观点的契约理论家。
       在康德看来,婚姻是“两个具有不同性别的、终身占有彼此的性能力的人之间的结合”。
       康德:《法哲学》,第24节,第110页。
       洛克指出通过婚姻契约建立的婚姻联盟的“主要意义就在于配偶双方共有彼此身体的权力”。
       洛克:《政府论》,第2部分,第78节。
       但是,原始性契约的故事表明,这种权力并不是相对于彼此的身体的——这种权力是男性性权力。
       康德承认性契约,但是,自相矛盾的是,他也反对个体即自身所有者(人身所有权)的观念,他的契约婚姻观要想达到自我意识的程度还有相当漫长的距离。
       康德的婚姻观是同时既肯定又否定妇女是“个体”、或用康德的术语说是“人”的最明显的例子。
       一方面,他的哲学以这一假设为基础:由于是人,每一个人都有理性,因此都具有根据普遍的道德法则行动和参与公民生活的能力。
       另一方面,人的能力是有性别差异的。
       妇女缺乏政治理性或公民理性。
       康德对性别特征的观察流于平俗,每一个观点都借鉴了卢梭。
       他告诉我们,妇女是感情动物,没有理性,因此,试图开化妇女的道德感、使它能够适应普遍的法律只能劳而无功。
       妇女只按自己的喜好行动。
       她们不能理解什么是原则,因此,在妇女看来,善必须是使人愉快的东西。
       妇女对“应该、必须、适当一无所知”。
       康德:《美和崇高感批判》(Observations on the Beautiful and Sublime),载于奥斯波勒(MLOsborne)编辑的《西方思想中的妇女》(Woman in Western Thought),第157页。
       最近有人大放厥词说:“不管康德关于妇女的作用得出的结论是什么,他对她的状态的分析一点也没有辱没他的英名。
       “威廉姆斯(HWiliams):《康德的政治哲学》(Kants Political Philosophy),第121页。
       男性哲学家坚持性契约的顽固性可见一斑。
       男人受理性的控制,是他们自己的主人。
       这种自主性的表现是:在一个男人的生活中,“不允许其他人使唤他;因为他必须除了公共福利外,不为任何人提供真正意义上的服务(serve),”如果社会环境迫使一个男人成为另一个人的仆人,或者说签订就业契约,在别人的指挥下劳动,那么他就不合乎“公民人格”的标准,因此应该排除在公民制之外。
       康德试图把理发师或工人等为他人服务的男人与假发制造者或商人等独立的主人区别开来。
       例如,商人“与别人交换财产”,而工人却“允许别人使唤他”。
       康德极其绝望地补充说,确定自主的标准很难。
       康德:《政治著作》(Political Writings),莱斯(HReiss)编,第78页。
       康德著作的这个版本广泛被人使用,有趣的是,这本书表明,人们仍然把婚姻权视为是外在于“公共”问题的,后者才是政治理论家应该讨论的问题——有关“私权”(其中包括婚姻)的部分被省略,而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这些部分是存在的。
       或者至少可以说,在都是男人的情况下很难,因为所有的男人都具有自主的潜力;仅仅是运气和环境方面的纯粹偶然的事件才使得有些男人成为仆人,由他人来使唤,失去成为公民或个体的资格。
       对于妇女来说,确定这样的标准则似乎是不难的。
       康德认为“妇女一般来说……不具备公民人格,可以说,她们的存在纯粹是天生的。
       “同上,第139页。
       因此,她们必须远离政事,在婚姻中必须服从自己的丈夫——主人。
       康德声称生育不可能造成法律的不平等,因为生育并不是被生者的行为。
       他认为法律主体的平等不可能因为签订契约而丧失:“任何法律事务都不可能使他不再是自己的主人。
       “同上,第76页。
       康德没有指出婚姻契约是这一观点的例外。
       即使妇女与男子处于平等的公民地位,她们一旦签订婚姻契约也会失去自己的地位。
       但是所有妇女都缺乏公民人格,因此婚姻契约只会肯定与生俱来的性别不平等。
       同时,康德婚姻契约观成立的前提是,他自己关于妇女“天生”就没有公民地位的明确论断是无效的。
       如果两性之间不存在公民平等,如果妇女不是财产所有者和自己的主人,那么康德奇怪的“人身权”范畴和有关婚姻契约的说明就是站不住脚的。
       康德写道:人身权“就是把一个外在对象作为物而占有而作为人而使用”。
       康德:《法哲学》,第2章,第3部分,第22节,第108页。
       婚姻契约与其他契约采取的形式是不一样的。
       在婚姻契约里,个体获得了对一个人的权力,——或者,用康德的话更确切地说,“男人获得了一个妻子”同上,第23节,第109页。
       ——这个人因此而成为一件物,一个商品或者说一件财产。
       但是,在康德看来,因为双方都变成了物,每一方都是对方的所有物,所以他们都获得了“理性个体”的地位。
       他们对彼此的利用并不是把对方作为财产,而是作为人。
       康德对人身权观念以及已婚夫妇如何和为什么必须成为物和人的讨论很繁琐——并充满矛盾。
       他认为性欲会把人降低到动物的水平,这样的危险是常常存在的。
       在康德看来,问题在于,“(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使用(这种自然的欲望)而又不损害自己的人性……(人)能够出卖自己或把自己出租,或通过其他契约让人使用自己的性器官吗?”康德:《伦理学讲座》(Lectures on Ethics),英费尔德(LInfield)译,第164页。
       康德的回答是:这样的使用是不允许的。
       他所给出的理由是,人身权不可能与个体所有者分离。
       获得“人类机体的一部分”——占有另一个个体的性器官——就是把这个个体作为了所有物,因为人类机体是一个统一体康德:《法哲学》,第25节,第111页。
       。
       实际上,康德认为只使用一个人的一部分“而不同时拥有对整个人的权力是不可能的,因为一个人的每一部分都不可分割地与整体联系在一起”。
       康德的结论是,“我们自由使用我们的性欲的惟一条件就取决于对这个人作为整体的权力——对这个人的福利和幸福以及总的来说全部状态的权力。
       “康德:《伦理学讲座》,第166~167页。
       康德对部分人身权观念的摒弃是十分令人奇怪的。
       如果婚姻就像他定义的那样只不过是一个有关相互性使用——相互使用性人身权——的契约,那么对他来说根本没有必要谈论人的使用,更不用说人作为物的使用的。
       拥有把一个人作为物、作为一件财产的权力就是拥有奴隶主的权力——但是,康德理论中的丈夫并没有拥有这样的权力。
       康德认为,如果契约的双方都获得这样的权力,那么他们每一方就都放弃了自己又赢得了自己。



女性主义和婚姻契约。2
       他们同时拥有和被拥有。
       他们重新成为人,统一为一个意愿。
       只要把性契约的故事讲出来,之所以运用这些完全不能令人信服的理论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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