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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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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所有男人都平等地获得性权的婚姻或有序的妇女交换是构成文化或文明的原始交换。
       文化一旦创立,妇女就不再仅仅是“自然的奖励”,而成为社会价值的标志。
       同上,第62页。
       列维…斯特劳斯强调,外族通婚法(就像语言一样)把男人结合起来;当男人成为妹夫或姐夫时,公共(兄弟)关系就形成了,巩固了。
       列维…斯特劳斯在谈到婚姻时写道:“妇女只不过是一个交换对象而不是进行交换的伙伴之一。
       “同上,第115页。
       那些运用斯特劳斯的“妇女交换”概念来讲述男权制的起源故事的女性主义者忽视了这种交换的一个非常奇怪的特征。
       在禁止乱伦(原始契约)的故事里,妇女当然是契约的对象,是语言交换的对象或男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的指称对象。
       妇女不可能成为参与者;她们的本性排除了这种可能性。
       然而,有序的婚姻体系一旦建立,妇女就不仅仅是一个交换对象;妇女就不仅仅是像其他物质财产一样的财产或价值的标志。
       在传统的结婚仪式里,一个男人(父亲)把一个女人(女儿)“让”给另一个男人,但是这种“交换”不是婚姻,而是婚姻的前奏。
       婚姻是由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契约构成的。
       并且,体现在婚姻里的“交换”与物质财产的交换根本不同;婚姻是两性之间的一种长期的关系,妻子用顺从换取丈夫的保护。
       有关原始契约的古典故事提出的问题是:妇女是一个签订了契约而又不具备任何“个体”能力的人,为什么人们坚持认为妇女必须签订婚姻契约?这个问题在列维…斯特劳斯的设想中尤其突出,在他那里,妇女与财产同类,就像奴隶一样可以在主人之间交换;具有如此地位的这样一种存在如何签订契约?如果妇女纯粹是交换的对象和标志,那么她们就不可能参与签约——但是,她们的无能成为契约论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古典故事里妇女签约并且必须如此的原因(我将在第六章中讲述另一个原因)是,如果普遍自由要被视为公民社会的原则,那么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个体都必须签订契约,一个人都不能遗漏。
       在公民社会里,个体的自由是通过契约体现的。
       就人类社会、文明和文化的起源来说,弗洛伊德和列维…斯特劳斯都受制于理论玄思的伟大传统。
       但是,我在第二章指出过,这样来解读他们的起源故事并不合理。
       他们的故事应该被解读为有关公民社会这种具有文化和历史特殊性的社会制度的起源的故事。
       无论外族通婚可能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普遍形式与否,它的社会意义都不可能在历史和文化中保持不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过交换妇女而建立的婚姻与亲属关系的联盟在列维…斯特劳斯吸取了丰富人种学资料的传统社会里所起的作用与现代公民社会有很大的不同。
       传统社会以亲属关系为基础,但是从自然状态——原始群落或列维…斯特劳斯的自然——向公民社会的过渡,是一种向新的社会制度的过渡,在这种制度之下,“亲属关系”蜕变为独立的私人领域,被重建为现代家庭。
       原始契约故事讲述的是一个一分为二的社会的起源——不过,我们通常只知道故事的一半,因此我们所听到的只是有关“普遍”的公共领域的起源的故事。
       要理解现代男权制,就有必要讲述这遗失的半个故事,揭示性契约和私人领域的起源。
       但是,如果不认清公民社会的两个领域同时是以一种非常复杂的方式既是分离的又是联系在一起的,那么要重建性契约的故事将十分困难。
       如果说社会契约和性契约——原始契约——创造了两个领域,这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误解,因为这种说法意味着男权只统治着家庭或私人领域。
       在古典故事里,性契约与婚姻契约混杂在一起,但这并不意味着男性性权只局限于婚姻关系。
       婚姻之所以极为重要,不仅是因为私人领域是通过婚姻形成的,而且因为男人作为“个体”的自然权力影响了公民社会的一切方面。
       公民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是男权性的。
       妇女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都属于男人;实际上,男人的男权是把这两个领域结合为一个社会整体的主要结构性支柱。
       男人对女人身体的权力不仅在私人婚姻中起作用,而且也在公共领域起作用,男权施加于女人及其身体的方式有别于直接的性接触,这一点我将在探讨婚姻契约和(公共)就业契约的关系时进行阐述。
       父亲一旦在政治上宣告死亡,其男权一旦被普遍化,也就是说,被分配给所有男人,政治权力就不再集中于一个人的手中,它甚至不再得到承认。
       当兄弟签订契约时,他们把男权父亲所代表的政治权力的两个方面加以区分。
       他们创造了一种新形式的公民权来取代父权,他们把性权遗产转化为现代男权制,其中就包括婚姻契约。
       男权被有序地推广到兄弟关系(所有男人)之中并被予以合法的社会表达。
       公民个体之所以结成兄弟关系是因为他们被男人这个纽带联系在一起了。
       他们在维护原始契约的过程中具有共同的利益,原始契约使男权合法化,并允许男人从妇女的隶属地位中获取物质和心理上的好处。
       公民领域获得与私人领域的自然隶属和女性能力相反的普遍意义。
       “公民个体”是在原始契约把社会生活从性别的角度一分为二时形成的。
       公民个体和公共领域只有相对于私人领域这一公民生活的自然基础时才被视为普遍的。
       同样,由公民法不偏不倚地保障和分配给所有“个体”的公民自由和平等的意义也只能在与私人领域(妇女的)自然隶属地位的对立中才能被理解。
       男人创立了社会秩序,使自由和平等的理想在社会上体现出来,自由和平等似乎是普遍的理想,而不是男人(兄弟)的自然属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公民领域通常被视为是自为的。
       自由、平等和博爱之所以成为革命的三部曲,是因为自由和平等是具有男性性权的兄弟的属性。
       还有什么概念比“fraternity”这个词更神奇呢?“fraternity”是普遍的,它只不过是共同体的一种隐喻,还有什么观点比这种观点更捉弄人呢?人们可能会反驳说,兄弟男权制应该是被摧毁了,因为兄弟不可能维持共同的纽带,他们常常彼此竞争和敌对,甚至不惜犯下杀兄罪。
       在圣经故事里,亚当被授予对于夏娃的统治权——该隐谋杀了亚伯。
       麦克威廉姆斯断言兄弟联盟常常是短暂的,“兄弟之间的敌对……是一条硬性的规则。
       “麦克威廉姆斯:《美国的博爱观》,第16页。
       当一个家庭里的兄弟谋求父亲的赞许,希望继承他的权力时,这也许会成为一条“硬性”规则,但是在公民社会里,“男性原则”的运作具有新的基础。
       签订原始契约的兄弟把自己转变为公民个体,他们之间的兄弟关系都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
       在公民制度下,无论是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竞争不再是可能会导致谋杀的亲属(兄弟)之间的个人竞争,而是市场竞争和婚姻中为争夺妇女而进行的竞争,是对非个人利益的追求,是被社会制度化的竞争。
       公共(市场)竞争受国家法律的调节,而为获得妻子所进行的竞争则由婚姻法和社会规范来调节。
       并且,与市场竞争不同,在男性所进行的性竞争中,所有兄弟都能获得战利品。
       大多数男人成为丈夫,但这无论如何都不是兄弟实施男性性权力的惟一方式。
       不过,婚姻契约是描述男性政治权力如何通过日常生活中的真实契约而不断得到更新和肯定的最好突破口。
       婚姻是一种每一个人都有所认识而大多数人都认识颇深的关系,不过,妇女所了解的东西与男人所了解的东西常常大相径庭,这是有充分理由的。
       性契约只签订一次,但是,当男人签订自己的“原始”婚姻契约时,它就被日复一日地重复着。
       从个体的角度来看,每一个男人通过婚姻契约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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