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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下)〔英〕洛克-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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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成为任何国家的一个成员的同意,就是这样。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123。

    如果在自然状态中人是如前面所说的那样自由,如果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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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论(下)97

    受任何人的支配,为什么他同意放弃他的自由呢?为什么他愿意丢弃这个王国,让自己受制于其他权力的统辖和控制呢?

    对于这个问题,显然可以这样回答:虽然在自然状态中他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别人可能会不断地威胁他。 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风度,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 这就使他同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同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124。

    所以,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点。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因为,虽然自然法在一切有理性的动物看来,是既明显而又可以理解的,然而有些人由于利害关系而存偏见,也因为对自然法缺乏研究而茫然无知,那些法律不容易承认对他们是有约束力的,可以在他们各自的情况下应用。125。

    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按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因为,既然在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而人们又是偏袒自己的,所以情感和报复之心很容易让他们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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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政府论(下)

    范围,对于自己的事件过分热心,同时,疏忽和漠不关心的态度又会使他们对于别人的情况过分冷淡。126。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经常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凡是因不公正而受到损害的人,只要他们有能力,总会用强力来纠正他们所受到的损害;这种反抗经常会使惩罚行为发生危险,并且时常使那些企图执行惩罚的人遭受损害。127。

    这样,尽管在自然状态中人类享有各种权利,但是留在其中的情况既不良好,他们很快就被迫加入社会。因此,我们很少看到有多少人能长期在这种状态中共同生活。 在这种状态中,由于每人都有惩罚别人的侵权行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会使他们遭受不利,这就促使他们托庇于政府的既定的法律之下,希望他们的财产由此得到保护。 正是这种情形使他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由专门的人来行使;而且要依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原因,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128。

    因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除掉有享受天真乐趣的自由之外,还有两种权力。第一种就是在自然法的许可范围内,使别人和自己受到保护,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基于这个对全体都适用的自然法,他和其余的人类同属一体,组成一个社会,不同于其他一切生物。 假如不是由于有些堕落的人的腐化和罪恶,人们本来无需再组成任何社会,没有必要从这个庞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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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的社会中分离出来,以明文协议去结成较小的和个别的组合。另一种权力是一个人处在自然状态中所具有的,是处罚违背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 当他加入一个私人的(假如我可以这样称它的话)或特定的政治社会,结成与其余人类相判分的任何国家的时候,他便放弃了这种权力129。

    第一种权力,即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而做他认为适当的任何事情的权力,他放弃给社会,由它所制定的法律就保护他自己和该社会其余的人所需要的程度加以限制。社会的这些法律在很多场合限制着他基于自然法所享有的权利。130。

    第二,他完全放弃了处刑的权力,并且按照社会的法律所需要的程度,应用他的自然力量(以前,他可以基于他独享的权威,于认为适当时应用它来执行自然法)来帮助社会行使执行权。 他在新的状态中,可以从同一社会的其他人的劳动、帮助和交往中享受到很多便利,又可以享受社会的整个力量的保护,因此他为了自保起见,也应该根据社会的幸福、繁荣和安全的需要,尽可能地放弃他的自然权利。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公道的,因为社会的其他成员也一样是这样做的。131。

    但是,虽然在参加社会时人们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而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然而这只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因为不能设想,任何理性的动物会抱着每况愈下的目的来改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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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政府论(下)

    的现状)。

    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允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每一个人的财产他们都必须加以保障,以防止上述三种使自然状态很不安全、很不方便的缺点。 因此,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当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并且只是对内为了执行这些法律,对外为了防范或索偿外国所造成的损害,以及为了保障社会不受入侵和侵略,社会的力量才得被使用。 而这一切都没有别的什么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

    第十章 论国家的形式

    132。

    正像上面已经表明过的,当人们最初联合成为社会的时候,既然大多数人自然拥有属于共同体的全部权力,他们就能随时运用全部权力来为社会制定法律,通过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那些法律,所以这种政府形式就是纯粹的民主政制;或者,假如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精选的人和他们的嗣子或继承人,那么这就是寡头政制;或者,假如把这权力交给一个人,那么这就是君主政制;如果交给他和他的嗣子,这就是世袭君主制;如果只是交给他终身,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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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后,断定后继者的权力仍归于大多数人,这就是选任君主制。所以,依照这些形式,共同体可以就他们认为适当的,复合的和混合的政府形式便可建立起来。 假如立法权起初由大多数人交给一人或几人仅在其终身期内或一定限期内行使,而后仍旧把最高权力收回,那么,在权力这样重新归属他们时,共同体就能把它重新交给他们所属意的人,从而组成一个新的政府形式。 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力,也就是说这是由于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的,既不可能设想由下级权力来命令上级,也无法设想除了最高权力以外谁能制定法律,所以,制定法律的权力归谁这一点就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13。

    “comonwealth”一字,我在本文中前后一贯的意思应被理解为并非指民主制或任何政府形式而言,只是指任何独立的社会。 拉丁人以“civitas”一字来指明这种社会,在我们语言中最相当的,是“comonwealth”一字。 它最准确地表达人们的那样一种社会,而英语的“comunity”

    (共同体)或者“city”(城市)都不恰当。 因为可以有各种共同体附属在一个政府之下,而城市,对我们说来,具有同“comoncwealth”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为了避免意义模糊起见,我请求读者允许我用“comonwealth”来表达。 我发现詹姆士一世曾在这意义上用过这字,我认为这是这个字的真正意义。如果这个字谁不喜欢,我同意他用一个更好的字来代替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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