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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上)〔英〕洛克-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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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万物具有一种所有权;就算这是像我们的作者所讲的那样,但是在亚当死后,除非拥有同样的理由——即上帝的“赐予”——也赋予了亚当的继承人以这种权利,则他的继承人不能有支配万物的权利,不能对万物取得“所有权”。因为,假如亚当不得到上帝的正式的“赐予”就不能对万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而这种“赐予”又只是给予亚当个人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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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亚当的“继承人”就不能具有继承它的权利,而在亚当死后,这种权利肯定再归还上帝——主人和所有者。 因为正式的授予所给予的权利不能超过明文所载,这种权利也只有根据明文所载,才能得以保持,那么,像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样,即使那种“赐予”只是给亚当个人的,他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他对万物的所有权,而假如这种权利是授予亚当以外的任何人的,就应该指明这种权利是只传给我们作者心目中的继承人即传给他的儿子们中的一个,而排除其他的儿子在外。86。

    然而,我们不要跟着我们的作者走得离题太远了,事情明显是这样的:上帝既创造人类,便在他身上,正如在其他一切动物身上一样,扎下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也在这世界上准备了适于人类衣食和其他生活必需的东西,既能按照着上帝的旨意,使人类能在地面生存相当的时期,而不要让一件如此奇妙的工艺品因为其自身的大意和必需品的缺乏,在生存不久之后便告死亡——我以为上帝创造了人类和世界之后,这样对人类说过——即是,指导人类通过他的感觉和理性(就像上帝通过扎根在下等动物身上的感觉和本能来达到相同的目的那样)

    来利用那些可供生存所需的东西,和给予他以“自我保存”的手段,所以我毫不怀疑,在上帝宣布这些话以前,(纵然假如这些话一定要理解为是用文字说出的)

    ,或者连这种文字形式的“赐予”都没有的时候,人类凭借上帝的旨意和特许就已经有了使用万物的权利。 由于上帝既然已亲自把保存自己生命和存在的欲望(十分强烈的欲望)

    ,作为一种行动的原则,扎根于人的身上,“作为人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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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政府论(上)

    中的上帝之声的理性“就只有教导他并且使他相信,按照他所具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趋向行事,就是服从他的创造主的旨意,因此对于那些通过他的感觉或理性发现出来并足以养生的东西,他就有权利使用,这样说来,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是基于他所具有的可以利用那些为他生存所必须,或对他的生存有用处之物的权利。87。这就是亚当的”财产权“所根据的理由和基础,基于同一基础,这不但在他死后,而且在他生前,也给予他的一切儿子以相同的权利。 因此,亚当的嗣子没有超过他的其他的儿女的特权,使他能够排除他们,不让他们享有利用下等生物来保存自己舒适的生存的相同权利。 这种权利就是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这样说来,建立在”财产权“或者——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建立在”个人的支配权“

    之上的亚当的统治权便变成虚气了。 不论哪一个人都根据和亚当一样的权利——即根据一切人都具有的自我照顾和自谋生存的权利——有权支配万物。 人类都共同享有这种权利,亚当的儿子们也与他共同享有这种权利。 然而,如果一个人已开始把某一种特定的东西看作了自己的财产(他或任何其他的人怎样能够这样做,将在别的地方说明)

    ,对这种东西,这件财产,假如他没有通过正式授予而另外作了其他处理的话,便自然传给他的儿子们,他们有继承和保有它的权利。8。这里,有理由问一问,在父母死后儿子们如何较他人为先地得到承袭父母财产的权利?父母在死时自己实际上既没有把这种权利转移给他人,为什么它不再归还给人类的共同财产呢?也许可以回答说,公众同意把它给予死者的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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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论(上)97

    子们。 我们知道,公众的做法确是这样处理的;但是我们还不能说这就是人类共同的同意,因为这种同意从来就没有人要求过,实际上也从来没有被表示过,但是假如公众的默许已经确立了儿子的承袭权,那么儿子们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也只是一种人为的而不是自然的权利;不过在这种做法很普遍的地方,把这种事情看成是十分自然的,也不无理由。 我想,其依据是这样的: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他的本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这就是每一个人具有支配万物以维持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 然而,除此以外,上帝又在人类心中置下了繁殖自己种类和延续后代的强烈的要求,这种要求就给予儿子们以分享父母的“财产权”和承袭他的财产的权利。 人类保有财产不只是为了自己,他们的儿子也有享有其一部分财产的权利,当父母死亡,不可以再使用财产,父母与其财产分离的时候,儿子们自己的这种权利便与父母的合并起来,全部财产全部归他们所有,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继承遗产。 与保存自己一样,人们根据同一的义务有义务保存他们自己所生的后代,于是他们的后代便得有享受他们所有的财富的权利。从上帝的法则看来,儿子们具有这种权利是十分明显的,而人类确信其子女享有这种权利,从国家法律看也是显然的,这两种法律都要求父母供养子女们。89。

    由于自然的过程儿童生来弱小,不能自己供养自己。上帝既如此规定了自然的程序,他就亲身赋与他们这种权利,要父母养育和扶持他们,这权利不只是限于能够生存而已,而且包括在父母条件可能达到的范围内享受生活的便利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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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政府论(上)

    适。 所以,当他们的父母离开人世,父母对儿子应有的照顾抚养完全停止时,这种照顾抚养的效果应该尽量长远地使其延续下去,父母在世时预备好的东西,像自然所要求的那样,应该认为是留给儿子们的。 儿子们是父母在自己身后,还有责任必须供应照顾的。 纵使父母在去世时没有明白宣布,自然的意旨却指定了儿子承袭父母的财产。 于是,儿子便有资格,有自然的权利来承袭他们的父亲的财富,这是其余的人所不能妄想的。90。要不是因为上帝和自然赋与儿子以享受父母养育扶持的权利,并且作为一种义务,使父母不得不这样做,那么,说父亲应承袭儿子的财产,并且比他的孙子有优先承袭权,也不是没有理由。 因为儿子的抚养教育要费去祖父很大的一番心血和经验,从公道出发,可以认为应该予以报酬。但是,祖父这样做,也是服从于自己的父母所服从的同一法则,依照这个法则,他从自己的父母那获得抚养和教育。 而一个人从他的父亲所获得的教养,是用自己对自己的儿女的教养来补偿的。(我的意思是说,除非因为父母目前的需要,要求将财物归还,以便维持他们的生活与生存,就应当采取财产权更换的办法,是多少就偿还多少。 由于我们这里说的不是儿子对于父母总是应该有的孝敬、尊崇和感激,而是以金钱来计算的财物与生活用品)

    ;但是,这种对儿子的债务也不能完全抵消对父亲所负的责任,而只是基于自然之理使前者比后者优先罢了。 因为,一个人对其父亲负了债,在儿子还没有后代时,父亲有权掌管儿子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儿子的权利不能排除父亲的承袭权。 所以一个人在有需要时具有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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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论(上)18

    儿子抚养的权利,而且在他除了给予儿子和孙子的必须供应之外还有余裕时,他也有从儿子方面享受安乐生活的权利,假如儿子死了没有所出,父亲自然有权来享有他的财物和承袭他的财产(纵然有些国家的民法悖于常理另有其他规定)

    ,然后,再由他的其他儿子和后者的所出承袭他的,假如仍没儿孙的话,就由他的父亲和父亲的后人承袭,然而,如果连这些也没有——即是连亲族也没有的话——我们看到私人的所有就归之于社会,在政治社会内,是落入公共官长的手中,而在自然的状态中,这种财产则再一次完全公有,所有人都无权承袭它,也没有任何人以不同于其他自然共有物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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