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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我如何不宰你-一个导游的自白-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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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为了能继续工作;不得不用假导游证。旅行社呢;也愿意继续使用这些老导游;毕竟他们的经验和能力是那些新导游无法比拟的。他们就是那些所谓的〃黑导〃。有些地方的旅游管理部门对如此黑导也是无可奈何;因为会受到旅行社的压力吧。所以就出现了一些很奇怪的现象;每次当止面有什么检查行动时;总会有人提前得到消息;结果呢;旅行社和旅游局都不会丢面子。
可是旅行社愿意继续使用他们说明了什么问题呢?一是这样的考试制度并不合理;很多优秀的导游被阻挡在这个行业之外;二是作为事业单位的管理部门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只知道忙着赚钱;却没有时间采取具体措施去规范旅游市场;也没有想到过四、五百元的培训费;只上七、八天;每天四、五个小时的课;会让人们觉得他们比起被骂做〃黑心〃的导游来;也白不了哪里去。而这些尚未进入旅游界的准导游们;已经给好好地上了一堂课;旅游界是多么地〃黑〃!
一、专职导游
导游分为两种;〃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专职导游〃隶属于旅行社;旅行社要承担对导游全部的教育、管理责任;特别要承担导游带团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后果和责任。不知这一点是否就可以成为旅行社向隶属的〃专职导游〃收取管理费的借口;而在旅行社注册的导游;无论你是不是为这个公司工作;管理费也是少不了的;少则三、四百;多则五、六百。对于在本公司带团的导游;这个管理费的存在似乎让人有些质疑;他们的工作就是给公司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仅没有工资;却还要收取管理费;这种情况在其他行业几乎是不可能的。
对于只是在旅行社注册;而工作是以四海为家的导游;收取管理费似乎情有可缘;旅行社为其代交保险和办理有关的年审手续。这种方式就属于〃挂靠〃;导游一般与所挂靠旅行社的某个部门或人员关系密切。为摆脱〃挂靠〃带来的其他麻烦;旅行社多就会与〃挂靠〃的导游签署协议。具体方法就是收取工作押金;1000—5000不等。
但是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赋予旅行社〃挂靠〃免责的权利。以挂靠形式在旅行社取得正式或临时工作的导游;在公民权益与社会保障上;理应视为与正式员工是平等的。然而;在现实当中;又有多少旅行社会顾及到导游的各项权益呢?仅仅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挂靠导游〃就几乎在各个层面被全面剥夺了。
从现行的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导游既然是挂靠在某旅行社;则那家旅行社就应该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许多旅行社没有意识到;在一名导游挂靠到你的旅行社后;旅行社没有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经营行为事实上已经触及并违背了现行的法律。而一些旅行社采取欺瞒、变相的形式不给从业人员上三险;就不仅仅是危及到企业的信用;而且更会涉嫌是对国家正式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的漠视和挑战。
旅游行政法规中明文规定旅行社要与导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旅行社必须依法明确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要为导游购买社会保险。
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到旅游界却又变了质。按规定;社会保险的购买金额由用工单位承担70%;个人承担30%。但是;导游却承担了所有的费用。如果说此行业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这样做的话;为什么却在打印出的所交纳的社保基金单中;却又说是旅行社交纳了其中的70%呢?这张单是给谁看的呢?
那么多的旅行社不信邪;漠视旅游行政法规;简直跟儿戏一样。他们是有恃无恐;还是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什么心照不宣的默契呢?他们采取的手段也非常简单;你不是要求有最低保障吗?有啊;每个月的工资表上写的很清楚啊!每个月还有为导游购买的社会保险单;上面也清清楚楚地罗列着导游的姓名、年龄、社保号码、工资、以及公司交纳和个人交纳的数额及所占的比例。这个谎言只有一张纸那么薄;多年来经历了那么多的风风雨雨;却破不了;的确让人纳闷它背后的东西了。
导游交纳的社保基金是其他行业的3倍;是不是将来会有3倍的社会保险费呢?一点也不;导游享受的是与别人一样的待遇。更有甚者;当某位导游无法面对恶劣的竞争;也交不起社保的时候;想退出这个行业;所退回的社会保险费也只有30%;也就是说另外的70%是为社会做了贡献了。这可是无奈的贡献啊!
本应是正大光明的事;到了旅行社这儿却成了偷偷摸摸的、遮遮掩掩的。这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合理?还是管理不严格;让违法者有机可乘呢?
一个旅行社要想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拥有属于自己的核心接待队伍;构筑稳定的接待梯队;从而形成一支能征善战的生力军至关重要。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从以下两点入手:
第一;完善管理制度;既要培养导游无私奉献的精神;同时也要从制度上确保导游的正当权益。
导游被誉为〃民间使者〃、〃友谊桥梁〃;这些宣示了导游工作的崇高性;也是对导游工作的定位;换句话说;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导游;必须具备使者般的无私与奉献以及桥梁般的坚韧与挺拔;为此;对导游进行操守的教育;促使每一个人在接待工作中都能以职业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以客人的利益为先;以集体观念为重;这样既打造了导游自身的良好形象;也为旅行社带来了较高的声誉。当然;在严格要求导游的同时;导游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管理者足够的重视;尤其是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导游的积极性;解决导游的后顾之忧。
在实际的旅行社对导游的管理当中;制度上是相当的完善;每个旅行社都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套专门针对导游的管理制度。但千变万化都离不开一个宗旨;〃你砸我的团;我就砸你的饭碗。〃旅行社视导游为纯粹的赚钱工具;规范导游的行为;一个〃罚〃就够了;毕竟是经济社会嘛!钱可以衡量一切。笔者工作过的一家旅行社曾一次对八个导游进行处罚;高者5000;低者2、3000;总数达到了3万元。原因是违反了旅行社的制度;赚到了旅行社不允许赚的钱;或者是多拿了应该属于旅行社的钱。那什么是该赚的钱;什么是不该赚的钱;什么是多拿了的钱呢?举一个例子;你绝对想象不到这种事会发生在旅游界;发生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的国家;而即使发生在灯红酒绿的资本主义国家里;这种事也会被当作笑谈。
旅游团中什么人都有;因此有各种各样的要求也不足为奇。发生在珠海市的日本人集体买春事件让人痛心疾首;然而这种事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着。台湾的生活水平比起中国大陆来要好了很多;语言又相通;团队中有特殊要求的人经常会有。对于此类要求;导游几乎百分之百满足。为什么呢?利润可观啊!一般情况下可带去那些熟悉的卡拉OK;如果是纯喝酒的话;每个小姐的坐台费是300;其中导游回扣100;包厢费100%都是导游的;酒水再提三成。若是带小姐回酒店过夜的;妈咪有一个底价;深圳的行情大概是是600元;至于你能卖多少;那都是导游的。我曾听说某女导游连说带哄再加上又电又哆;一个小姐她能卖上1500元。若是有三五个去喝花酒的话;一个晚上赚个二、三千那是少说了。这种消费水平可不低;也不是每个游客都可以接受的了的;有时也只有一两个游客有此需要;带去酒吧也没什么气氛。这当然难不倒导游;他们会联系〃鸡头〃;这些路边的野花相对来讲就便宜多了。
某旅行社的老总居然也眼红导游的此项收入;不过也许是出于另外一方面的考虑;导游如果晚上赚的太多的话;白天就不一定好好地为旅行社出力了。而且有的导游多少还有点人情味;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一起喝酒的经历总算跟游客有了点感情;第二天购物时下不了手怎么办?于是出台了一个新政策;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如果游客再有特殊需要的话;导游必须带他们去与旅行社签订合约的卡拉OK。每带回一个小姐过夜;要向旅行社上交100元。至于卡拉OK跟旅行社还有什么内部合约;导游就不得而知了。相信多多少少会给旅行社一定的好处;毕竟卡拉OK到处都有;旅行社指定谁;谁的生意肯定火的很。这也是回扣的一种啊;所以许多旅行社不给导游发工资及补助是有道理的;回扣无处不在啊。
开始实行这个新政策的时候导游都小心翼翼;毕竟是风头火势。但时间一长导游感觉没那么好赚了;为什么呢?大家都是去同一家卡拉OK;谁去的早谁就可以挑到漂亮一点的小姐;剩下的就卖不了好价钱了;生意好的时候候甚至没有包房。而且卡拉OK的服务态度也没以前那么好了;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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