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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具〔英〕培根-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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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不能支配自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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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新 工 具

    再说,既然人们把某种个别的发现尚且看得比那种泽及人类的德政还要重大,那么,如果有一种发现能用为工具而便于发现其他所有事物,这又是何等更高的事啊!还要以光为喻来解释(完全说真的)

    ,光使我们能够行路,能够读书,能够钻研方术,能够相互辨认,其功用诚然是无限的,但是人们之见到光,这一点本身却又比它的那一切功用都更为出色和更为美好。 同样,我们对事物进行思辨这件事本身也是比各种发明的一切果实都要更有价值,只要我们的思辨是如实的,没有迷信的,没有欺骗的,没有错误的,也没有狼藉。最后再谈一点,若有人以方术和科学会被滥用到邪恶、奢侈等等的目的为理由来加以反对,那么请人们也不要为这种说法所动。因为如果是那样说,则对人世一切美德如智慧、勇气、力量、漂亮、财富、光本身以及其他等等也莫不可同样加以反对的了。 我们只管让人类恢复那种由神所遗赠、为其所固有的对于自然的权利,并赋以一种权力;至于怎么运用,自有健全的理性和真正的宗教来加以控制。

    一三○

    现在已到我来讲到这解释自然的方术本身的时候了。 在这一方术中,虽然我觉得我已经提出了真确的亦是最有用的条规,可我却既不说它是绝对必要的(好象没有它就什么事都不能做的样子)

    ,也不说它是尽善尽美的。 因为我以为,人们只要手边备有一部准确的自然史和经验史而辛勤地致力于此;只要能够恪遵下述两条规则:——第一,要把公认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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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和概念都撇在一边,第二,暂时不要萦心于最高普遍性以及仅差一级的次高普遍性——,那么,他们就能不借任何方术而只依靠心所固有的真纯力量来走入我这种解释的方式。因为所谓的解释,原不过是心无障碍时所作的真实的和自然的活动罢了。 不过如果说,有我的条规则诸事较有准备亦较有把握,这却是准确的。我也不说我的那些条规是再不容有所改进的了。 恰恰相反,我既是不单就心本身的机能来论心,而且要就其与事物的联系来论,那么我当然就必须指出:发现的方术是会随着发现的前进而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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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卷

    一

    要在一个所与物体上产生或加上一种或多种新的性质,这是人类权力的工作和目标。 对于一个所与性质要发现其法式,或者真正的种属区别性,或引生性质的性质,或发射之源(这些乃是与那事物最相近似的形容词)

    ,这是人类知识的事业与目标。 附属于这两种首要工作之下,另外有两种次要的、较低的工作:属于前者的,是要尽可能范围把具体的物体转化;属于后者的,是要就每一产生和每一运动来发现那自明白的能生因和明显的质料因行进到所引生的法式的隐秘过程,同样对于静止不动的物体则是要发现它的隐秘结构。

    二

    人类知识现在处于何等不好的情况,这甚至从一般公认的准则中也可看出。人们说,“真正的知识是凭借原因而得的知识”

    ,这是对的。 人们又把原因分为四种,即质料因、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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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工 具99

    因、能生因与目的因,这亦并无不当。但且看这四种原因,目的因除对有人类活动的科学外,只有败坏科学而不会对科学有所推进。 法式因的发现则是人们所感到绝望的。 能生因和质料因二者(按照现在这样被当作远隔的原因却不联系到它们进向法式的隐秘过程来加以查究和予以接受)

    又是微弱、肤浅,很少有助于甚至完全无助于真正的、能动的科学。 还请别忘记我在前文曾说到法式产生存在这种意见乃是因为人心本身的一个错误,我并且曾加以纠正。 在自然当中固然实在只有一个一个的物体,依照固定的法则作着个别的单纯活动,此外就一无所有,可是在哲学当中,正是这个法则以及对于它的查究、发现和解释即成为知识的基础也成为动作的基础。我所说的法式,意思就指这法则,连同它们各个条款在内;我所以采用此名,则是因为它沿用已久变得熟悉之故。一个人如果单只对某几种东西认识到其性质(如白或热)的原因,他的知识就算是不完全的;如果他只能对某几种质体增加一种效果(在能够有所感受而发生这种效果的质体上)

    ,他的权力也同样算是不完全的。 要知道,假若一个人的知识是局限于能生因和质料因(二者都是不固定的原因,都只是仅仅在某些情节上会引出法式的转运工具或原因)

    ,他固然也有可能就预经选定的、相互有几分类似的某些质体方面做到一些新的发现,但他没有摸到事物的更深一层的界线。可是如果有谁认识到法式,那么他就把握住若干最不相像的质体中的性质的统一性,从而就能将那迄今从未做出的事物,就能把那永也不会因自然之变化、实验之努力,使得机缘之偶合而得以实现的事物,就能把那从来也不会临到人们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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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物,侦察并揭露出来。 于此可见,法式的发现能使人在思辨方面得到真理,在行动方面获得自由。

    四

    虽然通往人类权力和通向人类知识的两条路途是紧相邻接,并且几乎成为一体,但是由于人们向有耽于抽象这种根深蒂固的有害的习惯,比较妥当的做法还是从那些与实践有关系的基础来建立与提高科学,还是让行动的部分自身作为印模来印刷出和决定出它的模本,即思辨的部分。 于是我们就得想到,如果一个人想在一个所与物体上产出和添入一种什么性质,他所最想得到的是怎样一种规则、指导或者引导;我们也还要用最简单的、最不艰深的语言把这些表述出来。比如说,如果有人(注意到物质的法则)想在银子上面添入金子的颜色或是增加一些重量,或想在不透明的石头上面添入透明的性质,或者想对玻璃添入韧性,或者想对一些非植物的质体加上植物性质——如果有人想这么做,我说我们必须想一想他所最愿意要的是怎样一种规则或指导。 第一点,他无疑是愿意给指引到这样一种事物,在结果上不致把他欺骗,在尝试中不致使他失败。 第二点,他必定想得到这样一种规则,不致于把他束缚于某些手段和某些特定的动作方式。 因为他可能既没有那些手段,也不能很方便地获得它们。 因为亦可能在他能力所及之内另有其他手段和其他方法(在所规定者外)

    去产出所要的性质,而一被规则的狭隘性所拘束,他就会被摈在那些手段和方法之外而不能把它们利用。第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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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必将要求指给他这样一些事物,不象计议中所要做的事物那样难,而是比较接近于实践的。这么说来,对于动作的一种真正而完善的指导规则就应当具有三点:它应该是确实的,自由的,倾向或者引向行动的。 而这和发现真正法式却正是一回事。 首先,所谓一个性质的法式乃是这样:法式一经指出,性质就无讹地随之而至。这就是说,性质存在,法式就必在;法式本义就普遍地包含性质在内;法式常常地附着于性质本身。 其次,所谓法式又是这样:法式一经取消,性质就无讹地随之而灭。 也就是说,性质不在,法式就一定不在;法式本义就包含性质的不在在内;性质不在,法式则别无所附。 最后,真正的法式又是这样:它以依附于较多性质之内的,在事物自然秩序中比法式本身更为易明的某种存在为本源,而从其中绎出所与性质。这么说来,要在知识上求得一个真正而完善的原理,其指导条规就应该是:要于所与性质之外发现另一性质,当是能和所与性质相互掉转,却又必是一个更普遍的性质的一种限定,须是真实的类的一种限定。 现在我们可以看出,上述两条指示——一是属于动作方面的,另一是属于思辨方面的——乃是同一回事:只要在动作方面是最有用的,在知识方面就是最真的。

    五

    关于物体转化的规律或者原理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把一个物体作为若干单一性质的队伍或者集合体来对待的。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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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新 工 具

    在金子,有下述许多性质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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