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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北京大案 作者:丁一鹤-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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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得越晚越好。为了维持这种表面的繁荣,她不得不投入所有的精力,除了请客就是带着司机跑遍全城为投资人送利息。 

        在这种假象背后的真实情况是,从1997年开始,于湖在北京证券有限公司永内东街营业部炒股,于湖与丈夫在营业部各有一个账户,但于湖平时很少到营业部交易。于湖的账户属于“中户”,即50万元以上的股民,是个人炒股。据有关证据证明,于湖炒股的最高额是100万元左右,总体上处于亏损状态。从1999年起,股票市场开始下跌,于湖所做的股票应该赔了投资额的30%至50%左右。此后几年股市不好,股市正常时,高手投资的利润也就10%左右,即使营业部内部人帮助理财,利润也就10%以内。于湖讲年返利30%、15%、12%根本不可能,何况于湖对别人所言她掌握股票升值等内幕消息,纯属自欺欺人。 

        其实真正在炒股的人是于湖的丈夫,于湖让丈夫在永内东街营业部开了户,让丈夫在股市天天看行情,于湖通知他买什么股票,卖什么股票。股票做赔了之后,丈夫劝于湖把投资人的钱退给人家,于湖不但不听,还叱责丈夫“不懂”。之后,于湖开始把投资人交来的现金直接付利息,从此之后,于湖开始了每天收钱和送钱的工作。从2000年以后,于湖就没有再炒股,但投资人并不知道。 

        于湖名声大噪是在2000年之后,随着她为自己掘下的金融黑洞越来越大,她开始大手笔地操作起来。她到处宣称自己是股市中永不失败的天才,是北京金融界的“股市女神”、“金融皇后”,可以帮助散户炒股赚钱,号召大家来她这里集资炒股,并与投资者签订“零风险”合同,允诺投资100万以下的人年息12%,100万元以上者利息在15%。许多陌生人都通过朋友介绍慕名而来,据称,从1997年到2001年,于湖陆续与上百人签订了个人理财委托书,收到的资金最高时曾达3000万元。 

        于湖此后再也没有去过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她每天的工作就是与投资人聚会、聊天,带人到度假村消费,以及收钱和送钱。于湖这时候已经变成一个围绕着金融黑洞转动的陀螺,时刻都不能停顿下来。因为只要一停下来,资金链就会断裂,她的诈骗真相就会暴露。 

        于湖这手乾坤大挪移的功夫,是与那些受害人追求高利回报的贪欲分不开的,投资者的贪欲正是助长于湖骗术不可或缺的催化剂。有的被害人甚至说过,只要有高利息,他们并不会在乎于湖拿钱是去炒股,还是去干别的什么。 

        让180多人震惊的是,2003年12月25日,就是这位金融界“活雷锋”、“活菩萨”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 
        神话破灭,骗子判刑股民倒霉 
        于湖大张旗鼓地进行诈骗,最终还是引起了人们的怀疑。2003年12月,《法制日报》影视中心的《法制播报》栏目接到一位观众打来的热线电话,反映一位中年妇女经常在周末召集许多股民聚会,鼓动股民参加自己的投资组织。接到热线电话后,法制播报记者专程进行了暗访。通过记者暗访,了解到于湖以帮助个人投资理财为名,以个人名义进行集资炒股活动的情况。在聚会上,记者问大家是否知道于湖拿到钱后做什么,好多人说是炒股,但谁也拿不出于湖炒股的凭证,有的人干脆说只要有利息,不管于湖拿钱做什么。经过暗访,法制播报栏目认为于湖的行为可能涉及国家不允许的金融活动,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他们向公安机关举报。 

        2003年12月25日,根据记者的举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经侦队侦查员将于湖抓获。之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通过新闻媒体,在《北京晚报》刊登的《丰台警方寻找受骗群众》一文,在社会上寻找于湖集资诈骗案中没有向警方报案的被害群众。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其赃款52万余元和汽车等款物。案件审理期间,于湖家属帮助退赔20万元,另有部分参与集资人员将于湖给付的利息退交法院。所有追缴回来的款项不到270万元,其他1570万元烟消云散。 

        法院经审理查明,于湖于1997年至2003年12月间,以通过证券、期货交易为他人理财为名,谎称集资无风险,允诺给付高额回报、隐瞒资金真实用途等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骗取胡某、李某等180余人集资款共计1600余万元。 

        审理中,于湖对非法集资行为不持异议,但她自称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将款项占为己有,不是诈骗。她供述称,从1997年开始收取他人资金帮炒股,后来挣钱了,找她的人就多了。当时于湖付的利息是12%,之后股市下跌不好做了,利润就越来越低。从2001年开始,于湖再没买过股票,但依然付给投资人利息。因为股市下跌前给于湖钱做股票的人找她要钱,她当时没有钱,所以就继续收取其他人的投资款还要钱的人。为了让投资人相信,好继续投资,她还专门与投资者签零风险合同。从2000年开始,于湖收了大约不到2000万元,真正用于炒股、期货的共有115万元,其余的钱或用于返给投资者利息,或付给介绍人介绍费用,还有部分钱用于度假开销,另有部分投资款在她手中。 

      第二章金融皇后(4) 
        于湖的辩护律师认为,于湖按照允诺的回报率向投资者付息,没有欺骗投资者,虽然其向投资者作出集资无风险的保证,但不能据此认定于湖是欺骗投资者;2001年下半年后,于湖没有将投资者的资金投入股市,是由于股市低迷,指控于湖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证据不足。于湖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其行为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而《刑法》第199条规定,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不同。非法吸存的目的是非法牟利,追求本息按期归还存款人后的剩余利润;而集资诈骗,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无偿占有存款人所存资金本金,更不会还给存款人利息。有的集资诈骗案件是以先偿还利息为名,再非法骗取更多人、更大数额的存款,但仍应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湖虚构集资用途,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给集资群众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件具体情况,对于湖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2005年7月2日,于湖被北京市二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结束后,于湖表示要上诉,她不认为自己犯了集资诈骗罪,她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存款而已,最多只能算是非法集资罪。她黯然神伤地说:“股市像云像海,我还想还给他们钱的。”当记者问其“用什么还”时,于湖低下头,沉默不语。 

      第三章亿元球庄赌进法网(1) 
        2006年2月16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集中打击赌博行动中联合督办的亿元网络赌球大案在北京宣判,网罗赌球庄家王欣被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神情凝重的王欣说:“赌球就像吸毒,陷进去就停不下来,赢了想多赢,输了想扳回来,玩得再好也就打个平手,根本赚不了钱,最终钱没挣着,还触犯了国家法律,给家庭造成了伤害,我劝大家不要沾它!” 

        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在谈到世界杯时,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世界杯越来越像一场游戏。”游戏化的特点就是观众的参与意识更强,在观看高水平的比赛时,要尽可能参与到比赛的胜负中去,体育博彩业就是这样蓬勃地发展起来。当合法博彩业不能满足部分人的参与要求时,非法博彩业就堂而皇之地出现并愈演愈烈。网络赌球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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