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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用变成为所有权。于是享有者便由于一种既对公众有利、也更对利于自身的割让行为而被人认为是公共财富的保管者,他们的权利受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并且受到国家的全力保护以防御外邦人;所以可以说,他们是获得了他们所奉献出的一切。 只要区分了主权者与所有者对同一块地产所具有的不同权利,这个两难推论是不难解释的,这一点我们在后面就可以看到。可能也有这种情形:人们在还未享有任何土地之前,就已经开始相结合了,然后再去占据一块足敷全体之用的土地;他们或者共同享用这块土地,或是彼此平分或按主权者所规定的比例来加以划分。 无论用何种方式进行这种侵占,各个人对于他自己那块地产所具有的权利,都永远要从属于集体对于所有的人所拥有的权利;若没这点,社会的联系就不能巩固,而主权的行使也就不存在实际的力量。现在我就要指出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以结束本章与本卷:那即是,基本公约并没有毁灭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因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与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而且依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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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社会契约论
第二卷
第一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以上所确立的原则首先的而又最重要的结果,便是唯有公意才能够依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假如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相同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 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处,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如果所有这些利益相互并不具有某些一致点的话,那就不会有任何社会可以存在了。 因此,治理社会就应该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所以我说: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可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本人;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能够转移到事实上,即使个别意志与公意在某些方面互相一致并不是不可能的,然而至少这种一致若要经常而耐久却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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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32
的;因为个别意志由于它的本性就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是倾向于平等。 人们要想保持这种一致,那就更为不可能了,即使它总是存在着的;那并非人为的结果,而只可能是机遇的结果。主权者很可以说,“我的意图的确就是某某人的意图,或者至少也是他自认为他所意图的东西”
;但是他却不能说,“这个人明天将意图的仍将是我的意图”
,因为意志使自身受未来所束缚,这本来是荒谬的,同时也因为并不能由任何别的意志来承诺任何违反原意图者自身幸福的事情。因此,如果人民只是唯诺是从,那么,人民本身就会由于这一行为而解体,就会丧失其人民的品质;只要一旦出现一个主人,就立即不再有主权者了,并且政治体也就此告终。这并不是说,首领的号令,在主权者有反对它的自由而并没有这样做的时候,也不能算是公意了。在种的情况下,普遍的沉默就可视为是人民的同意。 这一点,下面还要详加解说。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末是公意,要末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在第二种情形下,它便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至多也不过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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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命令罢了。可是,我们的政论家们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就从对像上加以区分: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制与意志,分为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 他们有时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有时又把它们拆开。他们把主权者变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好像他们是由几个人的肢体来凑成一个人的样子,其中一个有眼,一个有臂,另一个又有脚,都再没有其它的部分了。 据说日本的幻术家能当众将一个孩子肢解,把他的肢体一一抛上天空去,然后就能又掉下一个完好无缺的活生生的孩子来。这倒有点像我们政论家们所玩的把戏了,他们使的不愧是一种江湖幻术,把社会共同体加以肢解,随后不知什么原因又居然把各个片断重新凑合在一起。这一错误来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把只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组成部分。例如,人们就这样把宣战与媾和的行为作为是主权的行为;其实不然,因为这些行为都不是法律而只是法律的应用,是决定法律情况的一种个别行为。 只要我们把法律一词所带有的观念确定下来,这点就会显而易见了。在同样考察其他分类时,我们就会发现,每当人们自认为看出了主权是分立的,他们就要犯错误;而被人认为是主权各个部分的那些权利都仅是从属于主权的,并且永远要以至高无上的意志为前提,那些权利都只是执行最高意志罢了。当研究政治权利的作家们,想要根据他们已经拟定的原则来判断国王与人民的相应权利时,确实令人无法述说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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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52
缺乏确切性的结果给他们的种种论述投下了怎样的含混不清。 每个人都能看出在格老秀斯的著作的第一卷,第三、第四两章中,这位渊博的学者以及该书的译者巴贝拉克是怎样纠缠于并迷失在自己的诡辩当中的;他们唯恐把自己的见解说得过多或者太少,并惟恐冒犯了他们所要加以调和的各种利益。 格老秀斯不满自己的祖国,逃亡到法国;他刻意讨好路易十三,他的书就是献给路易十三的,所以他不遗余力地要剥夺人民的一切权利,并且想方设法要把它们奉献给国王。这一定也迎合了巴贝拉克的胃口,巴贝拉克是把自己的译书献给英王乔治第一的。 然而不幸雅各第二的被逐——他所称为逊位的——使他只好小心谨慎,回避要害,含糊其词,以免把威廉弄成是个篡位者。 假使这两位作家能采取真正的原则的话,一切难题就都会迎刃而解,而他们也就可以始终一致了。 他们本该是忍痛说出真理来的,他们本应是只求讨好人民的。 然而,真理却终究不会使他们走运,而人民也不会给他们以大使头衔或教授讲席或高薪俸酬的。
第三章 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综上所述,可见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并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相同的正确性。 人们总是希望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 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常常会受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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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而且只有在这时候,人民才好像会愿意要不好的东西。众意与公意之间常会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意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之外,剩下的总和仍旧是公意。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能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 但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类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在这时我们可以认为,投票者的数目已经不再与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