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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法〕卢梭-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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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夺了主权的那个时刻起,社会公约就被摧毁了;于是每个普通公民就自然地又恢复了他们生来的自由,这时他们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有义务的了。当政府的成员们分别地篡夺了那种只能由他们集体来行使的权力时,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这同样是一种违法,并且还能造成更大的混乱。 这时,可以说是有多少行政官就有多少君主;同时国家的分裂也不亚于政府,它不是灭亡就是改变形式。当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权力——不论它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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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权力——就通称为无政府状态。 不一样的是,民主制则蜕化为群氓制,贵族制则蜕化为寡头制。 我还应当说,王政就蜕化为暴君制;但是最后这个名词是含混不清的,需要加以解释。在通俗的意义上,一个暴君就是一个不顾正义、不顾法律而用暴力实行统治的国王。 但在严格来说,一个暴君则是一个僭据王权但没有权利享有王权的人。希腊人的暴君一词,原意就是如此;凡是其权威不合法的君主,希腊人便称之为暴君,不管他们是好是坏。 暴君和篡夺者是两个完全的同义词。为了给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名称,我要把王权的篡夺者称为暴君,而把主权权力的篡夺者称为专制主。 暴君是一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按照法律实施统治的人;专制主则是一个把自己置身于法律之上的人。因而暴君可以不是专制主,但专制主则永远是暴君。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最好体制的政府,其自然的而又不可避免的倾向即是如此。 如果斯巴达和罗马都灭亡了,那么,还有哪个国家能够希望亘古长存呢?假使我们想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就千万别梦想使它成为永恒的吧。 为了能够成功,就不要去偿试不可能的事,也不要自诩能赋予人类的作品以人类的事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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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允许的巩固性。政治体也犹如人体这样,自它一诞生起就开始走向死亡,它本身就包含着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 但是这两者却都能具有一种或多或少是茁壮的、而又适合于使本身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得以生存的组织。 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国家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 延长自己的生命这件事并不取决于人;但是赋予国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组织,从而使它的生命能够尽可能地延长,这件事就要取决于人了。 体制最好的国家也要灭亡的,但与别的国家相比要晚一些,假如没有意外的事件促使它夭折的话。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 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就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部分运动起来。 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旧活着。 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着;但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跳动,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旧有的法律虽不能约束现在,然而我们可以把沉默认为默认,把主权者本来可以废弃的法律而并未加以废弃看作是主权者在继续肯定法律有效。 主权者的全部意图一经宣布,只要他没有被撤销,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人们何以会那样地尊崇古老的法律?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人们愿意相信,唯有古代的意志的优越性才能把那些法律保存得如此悠久;如果主权者不是在一直承认这些法律有益的话,他早就会千百次地废除它们了。 这就是为什么在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不但远没被削弱,反而会不断地获取新的力量的原因;古代的前例使得这些法律日益受人尊敬。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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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凡是法律越古老便越削弱的地方,那就证明了这里不再有立法权,而国家也就不再有生命了。

    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除了立法权力主权者以外便没有其它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动;而法律又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当有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 有人会说:把人民都召集在一起,这是多么狂妄!

    在今天,这是一种妄想;但是在两千年以前,这却不是一种妄想。 那么,难道是人性改变了吗?

    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局限,并不像我们所想像的那么狭隘。 正是我们的弱点、罪过、偏见,把它们给束缚住了。卑劣的灵魂是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的;下贱的奴隶们则带着讥讽的神色在嘲笑着这个名词自由。让我们根据已经做出的事情,来考察可能做得到的事儿吧。 我不谈古代希腊的共和国;但是在我来看,罗马共和国是个伟大的国家,罗马城是一个伟大的城市。 最后一次的户口统计数字表明,罗马武装起来的公民四十万人,而全帝国的最后数字则有公民四百万人以上,还没包括属民、外邦人、妇女、儿童和奴隶在内。我们不难想像,这个首都发动周围数量庞大的人民要时常集会,该是多么困难!然而罗马人民很少有连续几个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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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集会的,而且甚至还要集会很多次。 罗马人民不仅行使主权的权利,而且还行使一部分政府的权力。 他们处理某些事务,便审判某些案件,而且全体罗马人民在公共会场上几乎在同时既是行政官而又是公民。如果追溯一下各民族早期的历史,不难发现大部分的古代政府,即便是像马其顿人和法兰克人那样的国君制政府,也都曾有过相似的会议。 无论如何,这一无可辩驳的事实本身就回答了一切难题。 依照现有来推论可能,我认为是个好方法。

    第十三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集会在一起的人民一旦批准了一套法律,便确立了国家的体制;但这还不够。他们已经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政府,或者是一劳永逸地提供了选择行政官的方法;这也还是不够的。除意外情况所可能需要的特别集会以外,他们还必须有固定的、按期的、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从而到了规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依据法律召开会议,而不需要其他任何形式的召集手续。但是,除了这种纯属按期举行的法定集会之外,其他一切的人民集会——即凡不是由负有这种责任的行政官依法定方式所召集的人民集会——就都应该视为非法的,而且它所决定的一切也都应该视为是无效的;因为召集会议的命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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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就应当是依据法律的。至于合法集会次数的多少,则取决于多方面的考虑,对此我们无法作出确切的规定。一般地说,政府越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越应该经常地表现他自己。人们会向我说,这对于仅有一个城市的国家可能很好,但是如果国家包括许多城市,又该怎么办呢?我们是把主权权威分开呢?还是应当使之集中于一个城市,并使其他任何城市都隶属于它呢?

    我回答道:我们应该既不用前一种方法,也不用后一种方法。 首先,主权权威只有一个;我们割裂它,就不可能不毁灭它。 其次,一个城市,好比一个国家一样,是不可能合法地归属于另外一个城市的;因为政治体的本质就在于服从与自由二者的统一,而臣民与主权者这两个名词乃是同义的相关语,这两种观念就结合为公民这一名称。我还要回答,把许多城市结合成为一个唯一的城邦,总归是坏事;而且想要作为这种结合时,人们也无法自夸可以免于各种天然的不方便。 绝不能以大国的滥用权力为借口来反对主张只要小国的人。 然而又怎样才能使小国有足够的力量来抵抗大国呢?

    那就得像往昔希腊的城市抵御过大王那样,就得像晚近的荷兰和瑞士曾经抵抗过奥地利王朝那样。不过,人们如果不能把国家缩小到恰当的疆域之内的话,那么就还有另一种办法:那就是根本不允许有一个首都,而是把政府轮流设在每个城市里,并在各个城市一一地召集全国会议。使人口平均分布在领土上,使相同的权利普及于各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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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使各处都享有富足与生命;只有如此,国家才能成为既是尽可能最强而有力的,同时又是尽可能治理得最好的国家。切记:城市的高墙厚壁都只是由乡村房屋的断井颓垣而构成的。 每当我看见京城里兴建一座宫殿,就像看见了这是把整个的国土沦为一片废墟。

    第十四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候,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行政权也就中断,于是最渺小的公民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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