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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答案
然而,引进接近刺激这个术语也为我们提供了第二种答案的线索:事物之所以看来就像它们的样子,是因为接近刺激就是它们的那种样子。现在,就其广义的解释而言,这种观点当然是正确的,但是,为它所提供的解释显然是有局限的,从而也是错误的。在广义的解释中,我们的观点意味着:接近刺激中的任何一种变化,如果这种刺激不是太小的话,便会在事物的外表上产生某种变化,但是,行为世界中的哪种变化会紧随着接近刺激的变化而发生,则无法从我们的观点中推断出来;而在狭义的解释中,这种观点也含蓄地包含了关于这种变化的一种陈述。例如,有两个物体向我们的视网膜投射大小不同的视网膜意像,而且是在同一距离投射的。于是,与较大的视网膜意像相一致的那个物体将会显得大一点。又如,我们在同样距离内看到置于我们面前的两个相邻的面,其中一个看上去谈一点,呈淡灰色,另一个则呈深灰色;于是,与前者相一致的视网膜意像比起后者产生的视网膜意像将包含更多的光。从这些例子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视网膜意像越大,感知的物体也越大,意像的强度越大,物体看上去就显得越白;结果,当我通过把刺激变小的办法来改变与一个物体相一致的刺激时,该物体也应当显得小一些,如果我降低刺激的强度,那么物体也应当显得暗一些。实际上被人们作为感觉心理学原理来接受的这些结论貌似有理。但是,它们既不是来自我们的例子,而且也不正确。我们说它们不是来自我们的例子,因为它们仅仅吸收了这些例子中的部分条件,而且它们继续与事实发生抵触。我们注视一个白色的面,然后减弱这个面的照明;这个面在较长时间内仍然保持白色,只有当你把照明降低到很低点时,这个面才会变成灰色。实际上,在弱光照明下仍然呈现白色的一个面,比起在良好照明条件下一个黑色的面,可能将更少的光送进我们的眼里。我们暂且不去考虑这些貌似有理的解释,即当光线减弱时,瞳孔会放大,以便使更多的光落在我们的视网膜上,与此同时,我们视网膜的敏感性却增强了,以便使光的效果更大。正如我们将在后面看到的那样,被公认为真实的这两种因素,已被排除作为对我们结果的充分解释,因此,为了简便的缘故,我们在目前的讨论中忽略它们。我们不是表明过,刺激中的变化(在我们的例子中是光线的减弱)对事物的外表并不产生影响吗?如果我们真是这样表明了,我们将肯定与这种观点的一般解释相悖:事物之所以看来像它们的样子,是因为接近刺激就是它们的那种样子,这是一个我们已经接受的解释。但是,我们已经表明,没有这种东西;我们已经指出,从我们观点的狭义解释中产生的那种特定效果未能实现,但仍然是有效果的。因为,当照明减弱时,我们意识到房间正在变暗。把这种情况与我们先前的例子作比较,我们看到,视网膜意像的强度变化至少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它可以使特定物体看上去白一点或黑一点,或者它可以使整个房间显得亮一点或暗一点。
这种情况对于我们的另一个例子来说也同样是正确的。例如,注视月亮,尤其是当月亮在地平线上时,我们把它的大小与一臂之遥握着的一个先令(英国货币)相比较。你将会发现,月亮看上去大得多,然而从视网膜意像上看,先令的视网膜意像要比月亮的视网膜意像大得多。与此同时,你是在很大的距离上看到月亮的。因此,视网膜意像大小的减弱可能会在行为环境中产生与之相应的物体的缩小。
有两个早期的实验证实了这一结论。在这两个实验中,观察者用单眼注视着屏幕,屏幕上面有一圆孔。在屏幕后面的某个距离之内,有一堵充分照明的白色墙壁,墙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屏幕上的圆孔而被观察者见到。在第一个实验中[冯特(Wundt),Ⅱ],屏幕和墙壁之间有一根绷紧的黑线穿过圆孔的圆圈中央。这根黑线附着在一个架子上,该架子在观察者控制的箭状线上作前后移动,移动的方式是这样的,不管它离开圆孔的距离有多少,黑线始终把圆圈一分为二,而架子本身在屏幕后面是无法看到的。黑线的运动比之它的视网膜意像的宽度的增加或减少来,除了由于调节不充分而造成可能的模糊以外,实际上不产生其他任何影响。在这些条件下,观察者通常会看到粗细程度恒定的黑线的箭状运动,而不是一根不动黑线的粗细的增加或减少。在第二个实验中,干脆没有任何线,房间是全暗的,有光线的圆孔是房间里唯一可见的物体。这次的变量(variable)是圆孔本身的开口,它由可变光圈构成,该光圈可开可闭。视网膜情况要比第一种情形简单得多,光线所投的视网膜区域既可增大也可减少。伴随着这些视网膜变化的是,观察者看到了光圈或前或后的运动,或者它的扩大或缩小,或者最终是一种联合效应,在这种联合效应中,扩大或趋近,收缩或后退,都被结合起来了。
现在,我们可以将我们的论点用更为概括的形式呈现出来。如果答案是这样的,即事物之所以看来就像它们的样子,是因为接近刺激就是它们的那种样子,倘若该答案从狭义上讲是正确的,那么两种观点应当是站得住脚的:(1)近刺激中的变化,如果未伴随着远刺激一物体的变化,那末,就会在行为物体的外表上产生相应变化;(2)远物体中的任何一种变化,如果在近刺激中不产生任何一种影响的话,那么,就应该使行为物体的外表保持不变。
这里,从我们讨论过的例子中引伸出来的(1)是不正确的。白色表面继续呈白色,黑色表面继续呈黑色,甚至当它们产生的近刺激在很大的范围内发生变化时也是这样;当我手中握着铅笔时,它看上去并不比放在书桌另一端时更大一些,而书桌上的铅笔所产生的视网膜意像,要比手中握笔时产生的视网膜意像甚至小了一半以上;一把椅子的座位呈矩形,尽管它的视网膜意像只在少数场合显现出来。换言之,行为的事物是守恒的(con-servative);它们并不随着近刺激的每一种变化而变化,尽管这些行为的事物是由这种近刺激产生的。实际事物的恒常性在很大程度上保持在现象事物的恒常性之中,不管它们的近刺激如何变化。
两种答案的关系
当我们把这一论点与我们讨论中为第一个答案提供的论点进行比较时(第一个答案是用实际事物的性质来解释行为事物的外表),我们由于这两种答案之间的奇异关系而感到震动:根据第一种答案,实际事物和行为事物之间的一致性本应当比它实际的情况好得多,而根据第二种答案,它本应当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