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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塔心理学原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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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我前面所说,我承认这一论点的中肯,也就是说,我承认在我们的最终解释中,只能有一个论域,而且一定是物理学曾教导过我们的这个论域。我们不仅应该把我们的行为所消耗的能量视作是物理化学的能量,而且,也应该把对每一种运动负责的力视作是物理化学的力。有机体本身是一个物理化学系统,尽管它的生存有赖于地理环境,而它的活动则必须按照这个系统内的过程来最终得到解释。如果一种活动可以还原为有机过程的因果序列的话,那末,它便成为可以理解的了,因为这样一来它便还原为一个论域,这个论域与它的实际运动发生的论域是一样的。 
    如果有人认为该论点已经排斥了场概念使用的话,那么这将会误解这一论点的倾向。反之亦然;如果行为的地点在于物质世界,那么,在物理学中作为一种有力工具的场概念也必须适用于行为。我们的论点仅仅否认这种场概念能与行为环境概念相一致。 
    2.行为环境和地理环境的关系 
    我们反对这种自居作用(identification)的第二个理由是以行为环境和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为基础的。前者依靠后者是不言而喻的,尽管这种依靠的方式决非简单或模棱两可。但是,鉴于这个问题将在下一章里加以讨论,它的一个方面是在这个联结中有关的:我们假设这种联结是一种因果联结,也即地理环境成为行为环境的原因。不过,由于两者属于不同的论域,困难又出现了。这是因为,一个论域中的一种原因如何能在另外一个论域中产生一种结果呢?我们的所有因果定律在同一论域内涉及各种事件,因此,由于地理环境属于物理领域,我们要求它的结果也属于物理领域。于是,我们再一次被迫离开行为环境;我们被迫用实际的物质在机体中发生的事去取代它。当然,这个问题并非始终让我们感兴趣。我们可以认为它的答案是理所当然的,或者把它暂时搁置起来以便处理其他一些问题。科学始终在不同的水平上运作,在较高水平上的运作可能进行一个长时期而毋须涉及较低水平的运作。因此,化学在与物理结合以前成为一门十分先进的科学,即便到了今天,它也不可能将一切化学反应具体地还原为质子和电子的运动,尽管每一位科学家都认为原则上这样的变化是可能的。 
    因此,我们目前的论点仅仅意味着,心理场作为最低水平上的基本概念,不可能与行为环境相一致,这是因为,作为基本概念,心理场不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是必须与地理环境在因果上联系起来。与此同时,我们已经指出,心理学在不同水平上运作,而行为环境可能是这些水平中的某个水平,如果不是整个场的话,至少是它的一个部分。 
      3.行为环境的不足 
      我们的整个行为是不能根据行为环境来解释的。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行为,对它们来说,无法找到任何合适的行为环境。对此,让我们——予以讨论。 
    (a)所谓的反射 
    在我们生命的每一时刻,我们肌肉组织的紧张度得到调节。如果得不到调节的话,我们便不能坐,不能站,也不能走路了。但是,所有这些调节都是在我们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发生的;对于它们来说,不存在什么行为环境。对于紧张反射来说为真的东西,对于所谓的阶段性反射也为真。例如,我将一束强光射入一个人的眼中,他的瞳孔便会收缩;我把光线移去,瞳孔又重新放大。现在,可以这样说,这里存在着一种行为环境,因为那个人会看到光线的来去。但是.即便这样,他的行为对他自己来说也很难了解;他在知道有关瞳孔的活动之前,对他瞳孔的运动可以说完全无知,即便在瞳孔收缩或扩张之时,他仍意识不到它们的运动。因此,如果说在这些情形中可能存在一种行为环境的话,现象的行为还是会消失。此外,不论一个人是否有行为环境,并不构成任何差异。例如,一名拳击运动员被击倒并昏迷,但他的瞳孔仍有反应。 
    显然,如果场概念被用于这类反射之中,它不可能像行为环境的概念一样。当然,人们都会被诱使将场概念排除在反射的解释之外;那是人们已经做过的事情。反射是纯粹的刺激…反应之联结的原型(prototypes);它们仿佛是一种纯粹的地理环境中行为的清晰例子。我们将会在后面看到(见第八章)为什么能接受这样一种解释。它将意味着有两种可以明显区分的行为类型,诸如形成场条件反射的行为(field-conditioned behaviours)和没有形成场条件反射的行为,就像存在依靠行为环境的行为和不依靠行为环境的行为那样。然而,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绝对的区分。一种活动可能或多或少地由一种行为环境所决定,而且不存在任何明显的分界线。相应地说,若让我们以某种方式接受没有形成场条件反射的行为,我们一定会感到勉强。但是,它的场不可能是行为环境。 
    (b)在行为环境外面决定行为的力 
    决定我们行为的力不可能总是那些我们认为是决定因素的东西。例如,我们可以干某事,以便如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去取悦于X,但是这样做实际上恰恰会使Y感到恼怒,这时的Y既不需要在场,又不需要存在于我们的思维中。以各种形式反映出来的精神分析(psychoanalysis)已经使许多这样的事实更清楚地显示出来,而且可以这样说,它的一般倾向证明,我们的一切活动均属于该类型,并可还原为一些隐蔽的力,这些力完全不存在于我们的行为场中。不论精神分析者是否言过其实,有一点很清楚,这种活动仍然存在,它不能根据行为环境来解释,它与行为的其余部分如此相似,以致于需要一种共同的解释性概念。由于场概念可以适用于一切行为,所以它再次表现出,心理场无法与行为环境相一致。 
    (c)记忆 
    还有记忆问题。记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的行为场,而且,无论怎么说,它不能充当反对其普遍性的一种论点。我与我昨天遇见的A谈了话,而不是与以前从未见过面的B谈话,这是由于事实上A在我的行为环境中是一个熟悉的人,而B则是一位陌生人。但是,也存在其他一些方式,通过这些方式,记忆毋需行为场的中介作用便能决定行为。例如,一名训练有素的打字员的快速而又正确的操作,是无法根据实际存在的行为环境来解释的,同样的情况如克莱斯勒(Kreisler)的演奏或者蒂尔顿(Tilden)或科歇(Cochet)的网球赛。他们的所有训练都反映在他们目前的操作中,但是这种训练并不属于目前的行为环境。可是,技能并非位于行为环境之外的唯一的记忆效应。我想起一个人,一座城市,一座山,但却记不起它的名称。我很想叫出其名称,但是任何努力均归失败。于是,我只得放弃,并干些别的事情,突然间名称出现了。这种现象再次说明在没有行为环境的情况下发生了一种行为,然而,它肯定是操作之力的结果,也就是说,是一种场过程。 
    “无意识” 
    把上述(b)和(c)提出的事实称作无意识(unconscious)或下意识(subconscious)对我们并无帮助。这里,我们见到我们术语之优点了,因为“意识”一词可以通过加上前缀“无”和“下”而形成新词(例如“无意识”和“下意识”),可是,行为环境不能在尚未完全失却其含义的情况下变成“无行为环境”或“下行为环境”这样的新词。由于我们认为意识一词应当只用作直接经验的等同物,其中包含了自我的行为环境和现象行为,因此,我们必须放弃使用“无意识”和“下意识”这些术语。然而,这些词被创造出来并得到广泛的接受,一定存在某种原因;为什么所有的心理学家未在意识和单纯的生理过程之间作出简单的区分?我认为,答案在于下述的事实,即生理过程未被作为场过程来处理,而所谓“无意识”或“下意识”的过程都具有十分明确的特征,这些特征在我们的术语中称作场特征。因此,如果我们在生理过程中保留场特征的话,我们将不再被诱使去谈论无意识过程。如果我们回顾一下置于“行为场的不足”这一标题之下的那些事实,那末,看来我们不得不再次转向生理事实了。 
资产负债表 
    使这场讨论得以平衡的天平是什么?我们有得也有失。我们的收获在于建立了单一的论域。地理环境的物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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