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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塔心理学原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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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出现“适当的”Pn问题。但是,持这种论点的人恰恰忘记了艺术家,他们创造了P,他们在这样做的时候意欲创造某种明确的东西,他们在自己的创作中受到我们称之为Pa的观念的指导。我们在这里并不关心这样的问题,即任何一种特定的Pa究竟是好还是坏,我们也不关心这样一种区分是否有效;我们并不考虑艺术家所创造的那个P是不是对Pa的适当表述,也就是说,Pa是一个事物,它将在合适的人身上产生一个基本上与Pa相像的Pn。这里,我们的观点是:Pa的存在引入了一个标准,通过这个标准,我们可以在Pn之间作出区分。它们中间最合适的Pn将最接近于Pa。如果我们知道这个Pa是什么,那么这将是一个完全有效的标准。但是,一般说来,艺术家除了为我们留下P,再没有什么别的东西了。然而,Pa的存在证明了我们对艺术作品的适当理解和不适当理解的区分,即便我们在一个特定事例中无法决定哪一个是适当的理解。看来,这可能是一个小小的收获。对于一切实际的目标来说,这个小小的收获将使相对论者的地位不被动摇。但是,我们还可以深入一步,尽管我在这里所说的只是指出这一步可能选择的方向。 
    我们到音乐会去聆听一位钢琴家弹奏一首乐曲。评论家会对他的弹奏进行一番议论,无非是好还是不好。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其中的一个标准是这样的,他按乐谱来弹奏,也就是说,他把乐谱的一切音符都弹奏得很正确,速度和节奏也很适当。但是,用此判断一位钢琴家的演奏是既不充分又不必要的。有个人可能会以完美的技巧和正确的方式来弹奏,然而,评论家和听众仍然感到失望,因为他那翻版式的演奏显得空洞无物。但是,另一个人可能以极大的自由度来弹奏,并不拘泥于乐谱,但是他却产生了激动听众的效果,致使评论家这样说,尽管他弹得不够正确,但是他却对作品的精神给予了比那位弹奏得正确的钢琴家更为忠实的处理。我毫不怀疑作曲家会同意评论家的这种判断。一位著名的演奏家或指挥家往往比作曲家本人更好地表现作品,这也是作曲家会欣然承认的。看来,上述事实表明,在伟大的艺术作品中,P要求某个Pn,而不是另一个 Pn,而艺术家的演奏(他在P、乐谱和Pn之间起着中介作用)是根据产生适当的Pn的能力来判断的。 
    这完全不是什么新东西。当我们讨论知觉定律时,我们看到,对于大多数刺激分布来说,有一个十分稳定的组织。当我们第一次观看图50的图形时(见边码p.173),我们感到困惑;在这幅图形中,有的东西不正确。我们可以把它作为一些杂乱的线条而加以抛弃,但是,当我们反复观看它时,我们将对它的混乱性质感到不满。看来,图形中的某种东西要求较好的顺序。一俟那张脸出现,一切都迎刃而解了。于是,张力消失了,而且,当我们再次观看同样图形时,我们发现很难再看到原来的混乱状态。现在,看来很清楚,在这个例子中,脸是适当的Pn,线条的杂乱则是不适当的Pn。我们看到,以纯粹的心理学为基础,我们必须承认,在理解一件艺术作品时存在着适当和不适当两种方式。 
行为环境中非内隐的力量 
    现在,让我们回到我们的主要问题上来,即在行为环境中一个物体对另一个物体施加的非内隐影响(nonsilent influence),例如一尊埃及小雕像与一堆烟盒之间的不和谐。我们说,感到这种不和谐的人们,会以不让这种不和谐出现的方式来布置房间,那么,这些人便具有良好的审美力。据此,我们的的意思是说,他们能以适当方式来观察事物,并且用统一性看待行为世界的较大部分。也有可能在不存在第二种情况的状态下做第一种情况的事情,例如,在拍卖场上,各种东西都是一目了然的。这里,对从事购买的行家来说,其适当的态度是尽可能将每一个物体分离出来,但是,为使我们居住的房间看上去更好些,我们就应把各种物体(它们的场并不相互冲突)看作是一个统一体。反之,如果一个人越不能把一个房间看成是一个统一体,那么他就越不会体验到这种冲突,他对他的房间也就越不会反映出审美能力。但是,对有些人来说,物体的任何一种结合都是可能的,这一事实并不证明(对于另外一些因为风格或特性的不和谐而感到不舒服的人来说)这些丑陋的特征和糟糕的品味就不存在了。由此可见,这种“不相容性”(inpatibilities)是那些对之有体验的人的行为世界中的真正特性。我们看到,即便在行为环境中,组织也不是完全内隐的。 
物体和自我之间的动力关系:决定我们行为的事物 
      根据我们行为环境中围绕着物体并影响其他物体的力量场(fields of forces),我们现在转向存在于物体和自我之间的动力关系。如果我们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有些物体是有吸引力的,有些物体是令人讨厌的,还有一些物体则是无关紧要的(这里“有吸引力”和“令人讨厌”两个术语是从广义上讲的),则我们对行为环境中物体的描述将是不完整的和不适当的。现在,对一个物体来说,具有吸引力就意味着场内有一些力起始于物体,它们倾向于缩短物体和我本人之间的距离;相反,令人讨厌的事物也是一样,而无关紧要的物体则不会对我施加这样的压力。在吸引人的物体和令人讨厌的物体这两组物体中,还存在着各种特征。一只把手被旋转,一个台阶吸引一名2岁孩童爬上去跳下来(勒温),巧克力被人吃,山被人爬,等等。但是,令人讨厌的一组物体则较少区分,这是很自然的,因为一种消极的行为在其具体执行过程中很少依赖特定物体(消极行为是通过这种特定物体而启动的)。然而,我们可以区分出逃脱和回避反应,以及破坏性反应。逃脱和回避反应的范围很广,从单纯的眼睛转向到惊恐的逃离;至于破坏性反应,我们认为,它的存在范围从撕一张纸到现代战争的猛烈炮火。 
这些力量的起源 
    无论如何,我们环境中的事物告诉我们它们究竟干了些什么;它们可能或多或少紧迫地这样做并以任何一种程度的专一性这样做。但是,它们这样做表明了这些物体和我们的自我之间的一个力量场,一个在许多情况下导致活动的场力,而且,它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非内隐类型。那么,这些力量是怎样起源的呢? 
    例子: 
    1.信箱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举几个例子。让我们从信箱开始。当我们口袋里装着一封信时,信箱便具有吸引力,但是,当信寄出去以后,信箱便成为无关紧要的东西了。在这个例子中,信箱作为视觉物体,其特性不对我们的活动负有责任。英国的红色信箱与美国的绿色信箱或德国的蓝色信箱具有同样的效应。我肯定知道,这些东西都是信箱,换言之,这些物体肯定获得了与我的行为的一种明确关系。然而,这些物体一俟获得了信箱的特征以后,便将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会直接影响我的行为,也就是当我想去寄信的时候才会直接影响我的行为。因此,它们的动力功能是去影响一个延迟的活动的实际实施;它们以这样一种方式影响自我,即原先处于张力之下,对执行者尚未施加控制的系统(也就是去寄信的意图),此时却获得了控制。然而,活动本身最终是从这一意图中产生的,也就是说,是从特定的自我系统的张力中产生的。这个例子是众多例子中的典型例子。它是勒温关于需求和需求特征的相互作用理论的例证,因为正是红色物体或绿色物体或蓝色物体的这个方面使我接近于它,并将一封信投到它里面去,勒温把这个方面称之为它的需求特征。确实,如果没有寄信的需求,那么,尽管这个物体在我的场内不是作为一个有色物体出现,而是作为一个信箱出现,仍然不具有这种特定的需求特性。因此,动力的情境是这样的:我有一种需要,此刻无法得到满足;接着,在我的场内出现一个物体,它可以解除这种张力,于是这个物体便具有了一种需求特征——特定物体的出现,以及它被赋予一种需求特征,实际上是在两个不同时刻出现的,但是,也有可能物体与需求特征同时出现,在这种情况下,需求将会在物体的第一次组织中起作用;由于我们对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得以实现的条件尚不清楚,所以我们忽略了这种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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