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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广论集注-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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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诸语生:声闻。诸自力证菩提:独觉。诸胜子:菩萨。
⑦決定胜、增上生因戒:決定胜与增上生之因,为十善戒,除戒以外,更无其余。


  如是不能於一尸罗,数修防护而善守护,反自说云:我是大乘者,极应呵责。①《地藏经》云:「②由如是等十善业道而能成佛,若有乃至命存以来,下至不护一善业道,然作是言,我是大乘,我求无上正等菩提,此数取趣至极诡诈,说大妄语,是於一切佛世尊前,欺罔世间,说断灭语,此由愚蒙,而至命终,颠倒堕落。」③颠倒堕落者,於一切中,应知即是恶趣異名。


①《地藏经》:《地藏十轮经》。
②由如是等十善业道……颠倒堕落:《略论释》(四二九页):“若人对成佛以下,所有善行,一毫不作,而自谓我求无上菩提,善恶不著,心自澄清,是大欺诳。盖此等说法,等於说断灭法也。”
《金刚经》:“须菩提,莫作是念,如来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须菩提,汝若作是念,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说诸法断灭,莫作是念,何以故。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於法不说断灭相。”断灭,就是破坏世出世间因果,菩萨深见缘起因果,纔发大菩提心,广修万行,而求成佛。
③颠倒堕落者,於一切中,应知即是恶趣異名:《略论》:“言颠倒者,当知一切恶趣之異名也。”


 決择业果分三:一显示黑业果,二白业果,三业余差别。初中分三:一正显示黑业道,二轻重差别,三此等之果。  今初
  云何杀生,《摄分》於此说为,事、想、欲乐、烦恼、究竟五相。然将中三摄入意乐,更加加行摄为四相,谓①事、意乐、加行、究竟,易於解释,意趣无违。其中杀生事者,谓具命有情,此复②若是杀者自杀,有加行罪,无究
竟罪。《瑜伽师地论》於此意趣,说他有情。意乐分三。想有四种,谓如於有情事作有情想及非情想,於非有情作非情想及有情想,初及第三是不错想,二四错误。此中等起若有差别,譬如念云,唯杀天授,若起加行误杀祠授,无根本罪,故於此中须无错想。若其等起於总事转,念加行时,任有谁来悉当杀害,是则不须无错误想。如是道理,於余九中,如其所应,皆当了知。③烦恼者谓三毒随一,等起者谓乐杀害。加行中能加行者,谓④若自作,或教他作,二中谁作,等无差别。加行体者谓用器杖,或用诸毒,或用明咒,随以一种起加行等。究竟者,谓即由其加行因缘,彼尔时死,或余时死。此复如⑤《俱舍》云:「前等死无本,已生余身故。」此中亦尔。


①事意乐加行究竟:《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复次若广建立十恶业道自性差别,复由五相。何等为五。一事,二想,三欲乐,四烦恼,五方便究竟。事者,一一业道各别決定所依处事,或有情数,或非有情数,随其所应十恶业道依之而转。想者有四,谓於彼非彼想,非於彼彼想,於彼彼想,非於彼非彼想。欲乐者,或有倒想或无倒想乐所作欲。烦恼者,或贪或瞋或癡,或贪瞋或贪癡或瞋癡,或贪瞋癡一切皆具。方便究竟者,即於所欲作业随起方便,或於尔时,或於后时而得究竟。”
②若是杀者自杀,有加行罪,无究竟罪:见裕Б荨
③烦恼者谓三毒随一:《略论释》(四三一页):“贪瞋癡随一。如杀仇敌,由瞋而起,如杀兽而利其骨角皮肉,由贪而起。如执六畜为天生以养人,及依国法除暴有功之类,由癡而起者是。”
④若自作,或教他作,二中谁作,等无差别:
《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若自杀害,若令他害,皆得杀罪。”
《略论释》(四三一页):“如将官命士兵杀敌,官兵同罪,並无差殊,而教作反重。”
《俱舍论颂疏》卷十六:颂曰:“军等若同事,皆成如作者。”释曰:“如军等中,若一人行杀时,众皆成业道,如亲作杀者,彼由同许为一事故。”
⑤《俱舍》云“前等死无本,已生余身故”:《俱舍論》卷十六:“俱死及前死,无根、依别故。”无本,谓无根本业道。


  不与取,事者,谓随一种他所摄物。意乐分三,想与①烦恼俱如前说,等起者,谓②虽未许令离彼欲。加行中能加行者如前。加行体者,谓若力劫若闇窃盜,任何悉同,此复若於债及寄存,以诸矫诈欺惑方便,不与而取,或为自义,或为他义,或为令他耗损等故,所作悉同成不与取。究竟者,《摄分》中说:「移离本处。」於此义中,虽多異说,然从物处,移於余处,唯是一例,犹如田等无处可移,然亦皆须安立究竟。是故应以发起得心,此复若是教劫教盜,③彼生即可,譬如遣使往杀他人,自虽不知,然他何时死,其教杀者,即生本罪。


①烦恼:《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烦恼者谓三毒,或具不具。”
《略论释》(四三二页):“烦恼中癡分,如谟底外道,谓世界各物为梵天所造,婆罗门为梵天种,故婆罗门於世界任何物件皆可受用。”
②虽未许令离彼欲:《略论》:“他虽未许,而欲令彼物离其原处也。”
《略论释》(四三二页):“谓他未许,而欲其离彼。”
③彼生:《略论》:“彼生得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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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欲邪行。事者,略有四种,谓所不应行,非支,非处,及以非时。此中初者,谓行不应行所有妇女及一切男,非男非女。此之初者,《摄分》中云:①若於母等,母等所护,如经广说名不应行。如马鸣阿闍黎说此义云:「言非应行者,他摄具法幢,种护至王护,他已娶娼妓,诸亲及繫属,此是不应行。」他所摄者谓他妻妾。具法幢者谓出家女。②种姓护者谓未适嫁,父母等亲,或③大公姑,或守门者,或虽无此,自己守护。④若王若勅而守护者,谓⑤於其人制治罚律。於他已给价金娼妓,说为邪行,显自给价,非欲邪行。⑥大依怙尊,亦作是说。男者⑦俱通自他。非支分者谓除产门所有余分。马鸣阿闍黎云:「云何名非支,口,便道,婴童,腿逼,及手动。」大依怙云:「言非支者,谓口秽道及童男女前后孔户,并其自手。」此说亦同。非处所者,谓诸⑧尊重所集会处,若塔庙处,若大众前,若於其境有妨害处,谓地高下及坚硬等。马鸣阿闍黎云:「此中处境者,在⑨法塔像等,菩萨居处等,亲教及轨范,并在父母前,非境不应行。」大依怙师亦如是说。非其时者,谓秽下降,胎满孕妇,若饮儿乳,若受斋戒,⑩若有疾病,匪宜习欲,若过量行量谓极至经於五返。马鸣阿闍黎云:「此中非时者,秽下及孕妇,有儿非欲解,及其苦忧等,住八支非时。」大依怙尊亦复同此,稍差别者,谓昼日时,亦名非时。非支等三,虽於自妻,尚成邪行,況於他所。意乐分三:想者,《摄分》中说,於彼彼想,是须无误。《毘奈耶》中,於不淨行他胜处时,说想若错不错皆同。《俱舍释》说,作自妻想而趣他妻,不成业道,若於他妻作余妻想而趣行者,有二家计,谓成不成。烦恼者三毒随一。等起者谓乐欲行诸不淨行。加行者,《摄分》中说,教他邪行,教者亦生欲邪行罪。《俱舍释》说,如此则无根本业道,前或意说非根本罪,然须观察。究竟者谓两两交会。


①若於母等,母等所护……如经广说,名不应行:《披寻记》卷五十九(三四一七页):“若於母等,母等所护等者,谓於阿罗汉尼,及於母所,行秽染行,名於母等,此成无间业同分,如《本地分》说(九卷)。未适他者,为三守护之所守护:一、尊重至亲眷属自己之所守护,二、王执理家之所守护,三、诸守门者之所守护,是名母等所护,是不应行。又他妻妾,由已适他,亦不应行。为显此义,指如经说。”
②种姓护者:《瑜伽师地论》卷八:“於诸父母等所守护者,犹如父母,於己处女,为适事他故,勤加守护,时时观察,不令与余共为鄙秽。若彼没已,复为至亲兄弟姊妹之所守护。此若无者,复为余亲之所守护。此若无者,恐损家族,便自守护,或彼舅姑,为自儿故,勤加守护。”
③大公姑:公婆。
④若王若勅而守护者:《瑜伽师地论》卷八:“王执理家之所守护”。
⑤於其人制治罚律:《瑜伽师地论》卷八:“有治罚者,谓诸国王,若执理者,以治罚法,而守护故。”
⑥大依怙尊(大依怙师):阿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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