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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帝国最终修订版(完本)-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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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家族间极少没有血仇者。这些相互仇恨的部族子弟在军旅中,甚或在战场上,也经常寻衅私斗,宁可为了义气或仇恨帮助正在私斗中的恩人友人,也不愿赶赴战场上救援勇敢杀敌的兄弟。还有与西部戎狄部族杂居的老秦人,更是剽悍狂野,只认热血义气,从来不知“规矩律法”为何物。茫茫草原,幽幽河谷,经常为争夺水草耕地打成了世代血仇。偶然有仇家子弟在草原落单,立即会被仇家毫不留情地杀掉。这里的老秦人和戎狄部族都信奉“以血换血,以命换命”的复仇方式,除非强力与战争,几乎任何法令都难以伸展到草原河谷的好勇斗狠之中。秦穆公时代,为了防止戎狄作乱,便将臣服于秦国的许多戎狄部族半强制地迁移到地广人稀的关中,与农耕的老秦人村落杂居。


    大势是稳定了,但久远的民风却是无法改变的。戎狄聚居的村落,就像他们在草原争夺水草一样,与老秦人的村落争夺着水渠,争夺着地界。年复一年,非但老秦人与戎狄部族多有仇杀,就是戎狄部族之间,老秦人之间,也有着各种各样的私斗血仇。一有机会,仇人间便大打出手,死伤无算。


    在当时的华夏大地上,没有一个邦国的民风像秦国这般浓烈的私斗风习。就是同样被中原轻蔑嘲笑的“南蛮”三国——楚、吴、越,也没有秦国的民间私斗这般普遍,这般酷烈。秦人自诩“人皆勇士”,可东方列国却嘲笑秦人“怯于公战,勇于私斗,诚为恶习”。


    秦国官府对这种民风历来是“民不告,官不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则是无法可治无可奈何,一则是大战不断要依赖民众从军血战,无力去细致地究诘这些私仇纠纷。秦国只有一个铁的法则:但有兵戎战事,须得人人争先,一致对外,否则杀无赦。也就是说,只要民人不抗赋税、不拒从戎,官府一般不去理会民间仇杀。


    遍访秦国乡野,卫鞅对这种私斗风尚感触极深。他把这种现象称为“强民弱国”。民风强悍而国家衰弱,根源正在于私斗。要肃清这种恶风,将秦人引导到为国家荣誉而死战的正道上来,就要彻底禁止私斗,培植一种勇于公战的庶民精神。卫鞅为此专门写了一篇《弱民》,向秦孝公提出“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有道之国,务在弱民”的总方略。所谓弱民,一则指弱化庶民的野蛮不法习俗,二则指民众在国家法律面前处于弱小地位,必须尊奉法律从而不敢触犯法律。所谓强民,就是那种蔑视法律敢于犯法的刁民。弱民,就要使民众厚道朴实,奉公守法。故此,弱民则民众守法,强民则乱法民众坏法。这就是“朴则弱,淫则强”的道理。这种深彻的甚至是冰冷的论证,征服了秦孝公,使这个年青清醒的国君看到了凝聚秦人的希望,决意支持卫鞅从根本上改变秦人的精神风尚。


    为此,卫鞅做了精心谋划,决定变法从治乱立威开始。


    他在开府之日颁布的第一批五道法令,全部是围绕“弱民”治乱展开的。《私斗治罪法》,首先严厉禁止一切私人斗殴。也就是说,一切私人仇杀斗殴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一切纠纷都应通过官府依据法令裁决,而不能私相仇杀解决。《什伍连坐法》则确保一切私斗犯罪者不被隐藏、不能逃匿,而得以严厉惩处。《客栈盘查法》则在于防止仇杀犯罪者和东方密探的藏匿。也就是说,任何罪犯在秦国都将难以藏身。因为这两部法令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藏奸者与降敌同罚”。也就是说,举发一个犯罪者和在战场上斩杀一个敌人,功劳一样,赏爵位一级;藏匿一个犯罪者和投降敌国一样,都是死罪。很显然,国家新法明确地将私斗犯罪当做大敌,要彻底肃清。《农耕奖励法》和《军功授爵法》则是培植正气,激励民众去争取国家荣誉,辛勤耕耘,奋勇杀敌,建功立业,光宗耀祖。


    这五道法令颁布的时机,恰恰在五月大忙之前,既不影响农事,又将对年年夏忙必然发生的村落部族间为争水争地而引起的大量私斗仇杀,给以迎头震慑。卫鞅的法治主张是,顶风立威,新法才能站稳脚跟,法令的尊严要在治乱中确立。


    但是,这五道法令几乎全部改变了秦人的生存传统。它等于要人们对既往的恩怨仇恨一概泯灭,走上一条以法律为行动准绳的道路。无论是城堡国人,还是乡野农夫,都感到被一条巨大的绳索捆住,浑身不自在。对邻里村人的仇恨不能任意报复了,快意恩仇的日子将不复存在,杀了人不能逃匿,没有官府的验身画像简,连客栈也不能住;恩人犯罪要举发,仇人立功要庆贺;一切纠纷都要告官,弱肉强食要变成公平相处,争水争地要听凭官府裁决……这一切,对快意恩仇随心所欲的老秦人来说,简直别扭得要死。


    按照新法,一切都要颠倒过来,如何不感到别扭?岂能不大发怨声?


    山野农夫们如此,栎阳城里的国人也是如此。所谓国人,说的是居住在都城及都城领地的工匠、商贾、市人和农夫。在这几种人中,称为“百工”的工匠地位较高,商人则地位较低,自由农人地位居中。但在战国时代,商人远不像后来那样被称为“贱商”而大加抑制,只不过没有工匠那样受人尊崇罢了。因为工匠绝大部分是官府经营的作坊的技师,是典型的“国人”,而商人则绝大部分是私人业主,官府对待他们自然有高下之分。


    都城国人对法令的怨言,主要在“惩疲”法条。所谓惩疲,就是惩治懒惰懈怠和不务正业的游手好闲分子。《周礼》称这种人为“疲民”,所以,惩治这种人的法令称为“惩疲”。卫鞅颁布的奖励军功、奖励农耕的法令中同时规定,对这种“疲民”给予严厉惩罚:无论农工商人,凡是因为懒惰、懈怠而贫困者,一律罚为官府奴隶,男人做苦力,女人做仆婢;凡是有业不操而游手好闲者,一律罚为官府奴隶,强迫劳动;凡罚为奴隶者,夫妻不得同居,家人不得同事一主。更严厉的一条是,主犯家长一生不能恢复为自由籍的平民。


    对于这种惩罚,忠厚勤劳的人们自然不会反对,也不会有怨言。但忠厚勤劳者一般都谨慎怕事,影响力较小。大发怨气的是各种疲民。这些人刁钻强悍,通常专门靠欺压良善、敲诈商贾、偷鸡摸狗、抢劫财物为生。还有一种“富疲”,由于家道富裕不缺钱财,便不事劳作,逃避兵役,专门游荡四方,做游侠式的好汉。这种人有威望有能力有武功,影响力很大,是疲民之最。更有一种家道中落的“士疲”,识得字,读得书,偏偏吃不得苦。文不是文,武不是武,或整日在市人中摇唇鼓舌评判是非,或在官府吏员中传播道听途说的各种流言,或帮着“富疲”出谋划策蹭饭吃。这种“士疲”对惩治疲民的法令骂得最为刻薄尖酸,说惩疲法令是“蛇蝎心肠,有损阴德”,是“老妪当家,阴气到顶”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除了庶民国人中的怨言,上层也是一片怨气,大不安宁。


    卫鞅的第一批法令中,也包括了对宗室贵族的惩治,即所谓惩治“贵疲”。宗室贵族,就是国君(国王或国公)所在的部族。按照千百年来的传统,这种人是天生的贵族,做事不做事,立功不立功,都照样是世袭的高等级爵位,从国库中领取极为优厚的俸禄,享受包括高车骏马、大片府邸在内的各种特权礼遇。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因为他们是王公贵族,他们的享受是无法被剥夺的。可是,《军功受爵法》却横空出世,赫然规定:取缔世袭爵位制!凡宗室贵族,如果没有军功或其他大功,不得取得爵位;两年无军功者,除去贵族籍;一旦除籍,贵族就是庶民,原由国家提供的各种特权一律剥夺,享受的国库器物一律没收,附属仆佣一律归官府,其家人与其他人口(如庇居亲戚),不得在府邸、田产、车马、衣食各方面享受原来贵族待遇;现有爵位的贵族,包括家人在内,必须严格按照家长爵位的高低等级定衣食住行,不得以财力雄厚或其他背景而有丝毫僭越。这样做,就是要造成“有功者必使显贵。无功者,虽富而不得芬华”的现实,鼓励人们为国家立功。


    这种法令对秦国的宗室贵族来说,直是匪夷所思。


    三皇五帝以来,贵族纵然无功,最差也是个等级较低的世袭贵族。何曾有过没有功劳就会被开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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