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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全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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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而均匀有规律,故用以为一切运动之比照)。在音乐上则以 
四分之一音程为单位(因为这是最短音程),在言语上则为字 
母〈音注〉。所有这些计量单位在这里的含义都是 “ 一 ”—— 
而这 “ 一 ” 就只是顷所陈述的各事物之计量,并不通指所有 
以一为云谓之事物。 
   但计量单位并不常限于一个 —— 有时可以有几个;例如 
四分之一音程有二(这是耳所难辩而是凭乐律来为之调节 
的);我们计量言语的单位也不止一个字母;以及正方的对角 
线需用两种计量来测度,一切类此的空间量体亦然。因为我 
们将本体于量或类上作成区分,由此区分得知本体的要素,所 
以 “ 一 ” 是一切事物的计量。正因为各级事物之基本组成是 
不可区分物, “ 一 ” 〈单位〉亦不可区分。但每个 “ 一 ” ,例如 
“ 一脚 ” 与一之为不可区分物,不尽相同, “ 一 ” 是各方面都 
不可区分,而 “ 一脚 ” 只是象我们上面所涉及的,在视觉上 
姑定为不可区分而已 —— 每一延续的事物本是可以进行区分 
的,但在未加区分而在视觉上成为一时,我们姑定为一个不 
可区分之单位。 
   计量与所计量的事物总是同性而相通的;空间量度之计 
量亦必为一空间量度;分别言之,则长以一长度为计量,阔 
以阔,重以重,声音以声音,众单位以一单位为计量。(我们 
于上列情况必需这样叙述,可是我们不能说列数以一数为计 
量;于数而论,引用上列叙述,大意是符合的,但不确切 —— 
因为数是众 “ 一 ” 所合成,所以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就等于 
说众单位以众单位为计量了。) 
   凭同样的理由,我们称知识与视觉为事物之计量,因为 
由于这些我们得知事物 —— 实际上与其说它计量事物,毋宁 
说是被事物所计量。可是,我们以知识或视觉凭估事物,也 
正象人们用曲肘来测量我们时,我们看到了曲肘,就说自己 
多少肘长一样。但普罗塔哥拉说人是一切事物的计量,其意 
亦即指说那能知或能见的人,就可凭其理知与感觉计量事物。 
这些思想家似乎道出了天下之至理,这些名言实际不足为奇。 
明显地,于是,我们如把元一在字义上作最严格解释,这 
就是一个计量,主要是量的计度,次要为质的计度。有些事 
物以在量上不可区分者为一,另一些则是在质上为不可区分; 
所以 “ 一 ” 的不可区分应别为两类,或者绝对是一,或当作 
是一。 
  
章 二 
   关于元一的本体与本性,我们该询问这究属存在于两方 
式的那一方式中。这恰正是我们在列叙疑难时所举的一题; 
“ 一 ” 是什么,我们必须怎样设想这 “ 一 ” ;我们应否将元一 
作为本体(毕达哥拉斯学派先曾这样说过,在后柏拉图也这 
样主张);或者我们毋宁由元一的底层别求其本性,象自然哲 
学家们所认知者,或以元一为 “ 友〈爱〉 ” ,或以元一为 
“ 气 ” ,或以元一为 “ 未定 ” 。 
于是,照我们在先讨论本体与实是时所曾言及,假如普 
遍性〈共相〉均不能成为本体,而普遍实是本身,凡其命意 
为 “ 与诸是相拟 ” 而为是者,亦不能成为本体(因为这还是 
与 “ 多 ” 相共通),而只能作为一个云谓,则 “ 一”也显然不 
能成为本体; “ 是 ” 与 “ 一 ” 原为一切云谓中最普遍的云谓。 
所以一方面诸科属不能脱离其它事物而成为某些实是与本 
体;另一方面,实是与本体既不能为科属, “ 一 ” 同样也不能 
成为科属。 
   又,元一的本性在各范畴中均必相似。现在, “ 一 ” 既然 
具有与 “ 是 ” 同样多的命意;在质的范围内, “ 一 ” 既是某些 
为类有定的事物,在量上相似地为某些为量有定的事物,我 
们也必须象询问何谓实是一样,在每一范畴上询问 “ 一是什 
么 ” ;仅说这在本性上为实是或元一,这还不够。但在诸颜色 
中“一 ” 是一色,如白,于是观察它色,一一由白与黑生成, 
而黑是白的阙失(如无光则成暗)。于是,假如一切现在事物 
均为颜色,诸现存事物就该各是一个数,但应为何物的数?当 
然是为各色的数;而一就该是特殊的某一色,即白。相似地, 
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乐调,它们也该各是一个数,这些音 
程的本体并不是那些数,而却是些 “ 四分一音程 ” 这样的数, 
于是这里的单位之 “ 一 ” ,将不是那些 “ 一 ” ,而是那些 “ 四 
分一音程 ” 。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言语,它们就 
该各是一些字母〈音注〉的数了,这里的 “ 一 ” 就该各是一 
个元音。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直线图形,它们 
该曾是一些图形的数,而 “ 图形之一 ” 该是那三角形。同样 
的论点适用于一切科属〈种类〉。所以,当在被动,在质,在 
量,在运动各范畴上各有其数、各有其单位时,在所有各例 
中,数都该是某些事物的各数,而 “ 一 ” 则为某些事物的特 
殊之一,这些殊一的本体不必恰合于普遍之一;于各范畴各 
事例的各数与诸本体,论点也相同。 
   于是,这 “ 一 ” 〈殊一〉在各类事物中均为一确定的事物, 
显然在它本性上没有一例恰是 “ 元一 ” 〈普一〉;但在诸色中 
我们所必须寻取的本一即是 “ 一色 ” ,类乎如此,在诸本体上, 
我们所必须寻取的 “ 本一 ” 就该是 “ 一本体 ” 了。由于 
“ 一 ” 的某一命意在各范畴上分别相符于各范畴之是,元一遂 
与实是相合,而 “ 一 ” 却并不独自投入任何范畴之中, 
( “ 一 ” 不入于 “ 事物之怎是 ” ,也不入于质的范畴,但与实 
是相联系而存在于诸范畴中);说是 “ 一人 ” 与说 “ 人 ” ,在 
云谓上几无所为差异(正象实是之无所离异于本体或质或量 
一样);成为 “ 一 ” 恰如成为 “ 某一事物 ” 。 
  
章 三 
   “ 一与多 ” 在几方面相反。其一为不可区分与可区分的 
“ 单与众 ” ;凡已区分或可区分的称为众〈多歧性〉,不可区分 
或未区分的称为单〈统一性〉。现在因为对反有四式而这里诸 
对反之一,既取义于阙失,它们就不是对反〈矛盾〉,也非相 
关,而应为相对。不可区分的单〈一〉其取名出于其对反, 
即可区分的众〈多〉,其解释亦由对反互为诠注,因为可区分 
的众,较之不可区分的易于为人所见,因此,凭视觉情况来 
说, “ 众”在定义上先于 “ 一 ” 。 
   我们曾在分别对成时,于 “ 一 ” 的统系内表列有 “ 相 
同 ” , “ 相似 ” 与 “ 相等 ” 。于 “ 众 ” 的统系有 “ 相别 ” , “ 不 
似 ” 与 “ 不等 ” 。 “ 同 ” 有数义;(一)有时为 “ 于数相同 ” ; 
(二)我们于事物之公式与数皆合一者称之为同,例如你与你 
自己 “ 形式和物质 ” 均合一;以及(三)假如其本体的公式 
合一者,例如相等直线与相等四边形与等角四边形均称 “ 相 
同 ” ,此类甚多,这些凭其相等性而谓之同。 
   事物并非绝对相同,(一)而在它们综合本体上论则并无 
差异者谓之 “ 相似 ” ,这些在形式上实为相同;例如大正方形 
与小正方形相似,不等直线亦相似为直线;它们相似而不是 
绝对相同。(二)相同形式诸事物原可能有程度上的差异者, 
如不明见此差异亦谓之相似。(三)事物具有同一素质者,例 
如 “ 白 ”—— 其白度或稍强或稍弱而其为色式则一 —— 亦谓 
之相似。(四)各事物之诸素质 —— 或为一般素质或为重要素 
质 —— 相同者多于相异者,亦谓之相似,例如锡,于白而论, 
似银,又如金,于黄赤而论,似火。 
   于是,明显地,相别与不似亦有数义。 “ 别 ” 之一义为同 
的对反 · (所以事物于其它各物不为同则为别,不为别则为 
同)。别的另一义是除了诸事物于物质及公式上均各合一者, 
悉成为别;若此,则你与你的邻人应谓各别。 “ 别 ” 之第三义 
就是上述数理对象诸例。所以每一事物对另外的每一事物 
均可以 “ 同 ” 或 “ 别 ” 为云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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