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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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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像他在其它地方所讲的那样,“在现代人中,有一种趋势正在增长,即把自己设
想是道德的,因为他们已把自己的不道德转嫁给越来越大的集团。”以一个集团的名义
去行动,就似乎是将人们从控制着作为集团内部的个人行为的许多道德束缚中解放了出
来。
    在当今这个世界中,一个集团的一切对外接触,都会阻碍他们对某个本可能实行计
划的领域进行有效的计划,这个事实进一步说明了为什么大多数计划者对国际主义采取
明确的敌对态度。因此,一项对计划进行最全面的集体研究的编辑者懊恼地发现,“大
多数‘计划者’都是好战的民族主义者”,这并非偶然。
    社会主义计划者的民族主义和帝国主义倾向,远比一般人所认识到的更为普遍,但
并不总是都像韦伯夫妇和其他一些早期的费边派社会主义者那么露骨——他们对计划的
热情特别是和崇拜强大的政治单位而鄙视小国的观点结合在一起的。历史学家埃利·;阿
列维在谈到40年前他初次认识韦伯派社会主义者时写道,
    他们的社会主义从骨子里是反自由主义的。他们不恨托利党人,实际上他们对托利
党人是异常宽容的,但对格莱德斯通派的自由主义则是无情的。那时正是布尔战争爆发
的时期,进步的自由党人和那些正在建立工党的人,都在为自由和人道而慷慨地支特布
尔人反对英帝国主义的斗争,但韦伯夫妇和他们的朋友肖伯纳却是袖手旁观,因为他们
都是明目张胆的帝国主义派。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者还可能把小国独立当回事,但对像
他们那样的集体主义者来说,却不值一提。我还清楚记得悉尼·;韦伯对我解释说:“将
来的世界属于伟大的行政性的国家,在那里,官吏管理国事,警察维持秩序”。
    在其它地方,阿勒维引证萧伯纳大约在同一时期所提出的主张说:“世界注定属于
强大的国家,小国必须并入大国的版图,否则就一定要被消灭。”
    在对于国家社会主义的德国祖先所作的描述中,我详细引证了上面这儿段话,这不
会使人感到惊奇,因为它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典型的赞美强权的例子,这种对强权的赞美,
不费吹灰之力就把社会主义导向民族主义,并对一切集体主义者的道德观念产生深刻的
影响。就小国的权利而论,马克恩和恩格斯的见解也不比大多数其他坚定的集体主义者
好多少,他们时而发表的关于捷克人或波兰人的见解和当代的国家社会主义者的见解如
出一辙。

                      ※               ※                 ※

    对于19世纪伟大的个人主义的社会哲学家们,如像阿克顿勋爵和像布尔克哈特那样
的人来说,对于像罗素这样继承了自由主义传统的当代社会主义者来说,权力本身似乎
就是首恶,而在严格的集体主义者看来,权力本身却是目标。罗素说得好,想按照一个
单一的计划来组织社会生活的那种愿望本身基本上来自一种对权力的要求。不仅如此,
它甚至更多地是这个事实的结果:即集体主义者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必须建立起前所
未有的臣大权力——人支配人的那种权力——并且他们的成功也取决于他们获得这种权
力的程度。
    这一论点仍然是正确的,即使有许多自由主义的社会主义者在其追求中受到下面这
个悲剧性的幻想的引导,即以为剥夺了个人主义制度中的个人拥有的权力,并把它转让
给社会,他们就能够消灭权力。凡是提出这样主张的大都忽略了以下几点:为了能够用
来为一个单一的计划服务的权力的集中,不仅是权力的转移,并且也使权力得到无限的
扩张;把从前许多人独立行使的权力集中在某个单个集团的手里,会使权力膨胀到前所
未有的程度,其影响极为深广,几乎使它变成了另外一样东西。有时有人认为,中央计
划部门所行使的大权“不会超过私人董事会集体行使的权力。”这种说法完全是错误的。
在竞争的社会里,没有任何人能够行使那怕是一小部分社会主义计划部门所掌握的权力,
既然没有任何人能够自觉地行使这个权力,那么,说它为全体资本家所掌握,就是胡说
八道。如果董事们并没有联合起来协调行动,“私人董事会集体地行使的权力”这种说
法,就不过是玩弄字句。如果他们真的联合起来的话,那么这当然就意味着竞争的终结
和计划经济的建立。把权力分裂或分散开来就一定会减少它的绝对量,而竞争制度就是
旨在用分散权力的办法来把人用来支配人的权力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唯一制度。
    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将各种经济和政治目标分离是怎样成为个人自由的基本保证
的,以及一切集体主义者因而是如何对它加以攻击的。对于这一点,我们现在必须补充
的是:目前,人们时常要求的“以政治权力代替经济权力”必然意味着,用一种无处不
在的权力代替一种常常是有限的权力。所谓经济权力,虽然它可能成为强制的一种工具,
但它在私人手中时,决不是排他性的或完整的权力,决不是支配一个人的全部生活的权
力。但是如果把它集中起来作为政治权力的一个工具,它所造成的依附性就与奴隶制度
没有什么区别了。

                      ※               ※                 ※

    每一个集体主义制度都有两个主要特征,首先,需要有一个为整个集团共同接受的
目标体系,另外,还需要为了达到这些目标而给与该集体以最大限度的权力的压倒一切
的愿望,从这两种特征产生了一个特定的道德体系,这个道德体系有些方面是同我们的
体系相符的,而有些地方则与我们的体系形成了强烈的对比——但其中有一点同我们的
体系不同,这使我们怀疑是否能够称之为道德,即它不让个人的良心自由地运用它自己
的规则,甚至也没有个人在任何环境中都必须或可以遵守任何一般性的规则。这就便集
体主义道德和我们所知道的那些道德有那样大的区别,以致我们很难在他们仍然保持的
那些道德中发现任何原则。
    原则的区别,在很多方面是和我们在讨论有关法治问题时的区别相同的。像形式法
律一样,个人主义道德的规则,尽管在很多方面不很精确,但都是一般的和绝对的,它
们规定或禁止一个一般类型的行为,不管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它的最终目标是好的还是坏
的。欺诈或盗窃,歪曲或背弃信任,被认为是坏事,不管在个别场合里它是否造成危害。
即使在一个情况之下没有人因此受害,或者,这样行为可能是为着一个高尚的目标,但
这两种情况都不能改变它是坏的这个事实。虽然我们有时也许会不得不在不同的坏事之
间作出选择,但它们仍然是坏事。目的说明手段的正当性这个原则,在个人主义道德里
面被认为是对一切道德的否定。而它在集体主义的道德里面却必然成为至高无上的准则;
坚定彻底的集体主义者绝对不许做的事简直是没有的,如果它有助于“整体利益”的话,
因为这个“整体利益”是他判定应当做什么的唯一标准。国家政策是集体主义道德最明
确的表述,它的唯一界限就是利害的权宜——一定的行为对于眼前的目标的适宜
    性。凡是国家政策所肯定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集体主义国家里面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在集体主义国家里,不可能有任何限制界定什么是公民一定不要去做的事
情;他的良心不许可他做的事是没有的,只要这是为集体已经确定的目标所需要的,或
者这是他的上级命令他要达到的目标。

                      ※               ※                 ※

    在集体主义道德中缺乏绝对的形式规则,当然并不是说一个集体主义社会没有一些
要加以鼓励的有用的个人习惯,和一些它将加以排斥的个人习惯。完全相反,它对个人
生活习惯的兴趣,比个人主义社会对个人生活习惯的兴趣要大得多。要做一个集体主义
社会里有用的成员,他必须具有很明确的品质,这些品质又必须通过经常不断的实践来
得到加强。我们把这些品质称为“有用的习惯”,却很难把它们说成是道德品格,这是
因为个人决不可以使这些惯例超越于任何具体命令之上,或者说,决不可让这些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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