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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而得到加强,这种信念是:只要政府的一切行动都经过立法机关正式授权的话,法治
就会被保持下去。然而,这是对于法治意义的完全的误解。法治和政府的一切行动是否
在法律的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没有什么关系,它们可能很合法,但仍可能不符合法治。
某些人在法律规定上有权按他的方式去行动,但这并没说明法律是否给他权力采取专断
行动,或法律是否明白地规定他必须如何行动。很可能,希特勒是以严格的合乎宪法的
方式获得无限权力的,因而在法律的意义上说,他的所作所为都是合法的。但是,谁会
因为这种理由而说,在德国仍然盛行着法治呢?
因此,如果说,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法治不能保持,这并不是说,政府的行动将
不是合法的,或者说,这样一种社会就一定是没有法律的。它只是说,政府强制权力的
使用不再受事先规定的规则的限制和决定。法律能够(并且为了集中管理经济活动也必须)
使那种实质上是专断的行动合法化。如果法律规定某一部门或当局可以为所欲为,那么,
那个部门和当局所做的任何事都是合法的——但它的行动肯定地不是在受法治原则的支
配。通过赋予政府以无限制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断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一个民主制度就
可以以这样一种方式建立起一种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全的专制政治来。
但是,如果法律是要使当局能够管理经济生活,它就必须给当局以权力,使他们在
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和按不能用一般的形式而加以规定的原则作出决定并予以实施。结果,
当计划扩大时,把立法权授予若干个部门和当局的事变得越来越普通了。关于上次大战
以前的一件案子(已故的霍华德勋爵最近引起大家对这件案子的注意),法官达林先生说
道:“国会只是去年才规定,从事自己工作的农业局和国会本身一样不应受到弹劾”,
这种情况在那时还是罕见的。此后它几乎成了家常便饭。经常把广泛的权力赋予新的权
力机构,它们不受固定规则的约束,并在管理人们的这种或那种活动方面,几乎具有无
限的自行处置权。
因此,法治就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它把这个范围限于公认为形式法律的那种
一般规则,而排除那种直接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使任何人为了这种差别待遇的目的而使用
政府的强制权力的立法。它的意思不是指每件事都要由法律规定,而是指政府的强制权
力只能够在事先由法律限定的那些情况下,并按照可以预先知道的方式被行使。因此,
特定的立法能够破坏法治。那些要否认这一点的人,恐怕就得力陈这种观点:法治在今
天的德国、意大利或俄国是否占优势决定于独裁者们是否是通过宪法的手段取得他们的
绝对权力的。
※ ※ ※
法治的主要应用是否像在某些国家一样,由权利法案或宪法条文加以规定,或者原
则是否仅仅是一种牢固确立的传统,这都关系不大。但是,有一点很容易理解:不管采
取什么形式,任何对这种立法权力的公认限制,都意味着承认个人的不可让渡的权利,
承认不可侵犯的人权。
像威尔斯这样一位最广泛的集中计划的主要鼓吹者居然也同时写出热忱地为人权辩
护的著作,这是令人悲哀的事,但却说明我们的许多知识分子被他们所信奉的一些自相
矛盾的理想引入迷途的情况。威尔斯所希望保留的个人权利,不可避免地会阻碍他所希
望实行的计划。在某种程度上他似乎理解两难抉择的局面,因而我们发现,他所建议的
“人权宣言”的条文附加着许多保留和限制,结果使它失去了一切重要性。例如,一方
面他的宣言宣称,“每个人将有权买卖任何可以合法进行买卖之物,而不受任何歧视性
的限制”,这是极好的,可是他马上又加上一个限制说,这只适用于买卖“这么多的数
量,并附带着这样一种保留,即以符合公共利益为限”,因而使整个规定失效。但是,
既然过去强加于任何物品的买卖的一切限制,当然都被认为是为“公共福利”所必需,
因此实际上这个条文也就不能有效地防止什么限制,也不能保障什么个人权利。另举一
个基本的条文来看,宣言说,“每一个人可以从事任何合法的职业”,并且,“他有权
从事有报酬的职业,并当有许多对他开放的就业机会时,他有权自由选择”。但宣言没
有说,究竟由谁来决定某一职业对某一个人是否“开放”,而附加的条文——“他可以
为自己提出就业的建议,并且要求他的请求得到公开的考虑,被接受或被拒绝”证明,
威尔斯所想的是一个权威,由它来决定一个是否“有权”从事某一职业——这肯定是与
自由选择职业背道而驰的。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中,当不仅通讯手段和货币受到管制而
且工业也被有计划加以配置时,怎样才能确保“旅行与迁居自由”呢?再者,如果纸张
的供应以及所有发行渠道都被计划当局所控制,那么,又怎样才能确保新闻自由呢?对
于这些问题,威尔斯先生同其他所有当时搞计划的人一样,未提供什么答案。
在这方面,那些自从社会主义运动诞生以来就一直攻击关于个人权利的“先验的”
观念并坚持认为在一个受理性支配的社会中不存在个人权利、只有个人义务的人数更为
众多的改革者们,表现出更多的一致性。这确实已成为我们那些所谓的进步分子的更为
普遍的态度。如果一个人基于一项措施侵犯了个人的权利而反对这项措施,几乎没有其
它事像这件事那样必定会使一个人作为一个反动分子而遭到非难了。甚至连像《经济学
家》这种自由派的报纸几年以前也向我们展示了法国人以及所有那些汲取了下面这个教
训的人的例子:
民主政体同独裁政体一样,必须总是'原文如此'尽可能地拥有绝对的权力,而并不
牺牲其民主性和代表性。在个人权利方面,没有任何限制性领域是政府进行管理时在任
何情况下却不能触及的。对于由人民自由选择的政府所能够并且应该行使的统治权力,
对于可以由反对党公开地充分地予以批判的统治权力,是不该有任何限制的。
当战时甚至连自由和公开的批评都必定要加以限制时,这很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但
上面引语中的“总是”说明,《经济学家》并不把这看作是值得遗憾的战时必要措施。
然而,作为永久性的制度,这种观点当然是同维护法治相违背的,它会直接导致极权主
义国家的建立。而这种观点正是所有那些希望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人所必定持有的观点。
在一个经济生活受到彻底管制的国家中,甚至形式上承认个人权利或少数人的平等
权利都会失去任何意义,对于这一点中欧各个国家的经验给予了充分的说明。那里的经
验还表明,完全可能通过运用公认的经济政策方面的工具来推行一种无情地歧视少数民
族的政策,同时又对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规中的文字没有任何侵犯。这种以经济政策
为手段的压迫由于以下事实而得到极大的促进,这个事实是:某些产业或活动基本上是
由少数民族来从事的,因此,许多表面上针对一个产业或一个职业阶层的措施实际上是
指向一个少数民族的。这一切极其充分地向所有那些希望了解计划怎样在实际中造成政
治后果的人证实了,像“由政府控制产业发展”这种表面上无关痛痒的原则,会为那种
歧视和压迫政策提供几乎无限的可能性。
第七章 经济控制与极权主义
对财富生产的控制,就是对人类生活本身的控制。
——希莱尔·;贝洛克
大多数曾经认真地考虑过其任务实践方面的计划者并不怀疑:一个受指导的经济必
须或多或少地遵循独裁性的路线。如果要对那种互有关联的活动的复杂体系加以有意识
的指导的话,就必须由一批专家来进行,而最后的责任和权力则必须置于一个总指挥之
手,他的行动必须不爱民主程序的束缚,这是中央计划的基本观念的很明显的结果,不
会不博得十分普遍的同意。我们的计划者给我们的抚慰是,这种独裁主义的管理“仅仅”
适用于经济事务。例如美国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