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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比这个更难忍受和更不合理的世界了。“调节”工作也不能像某些计划者所想象的
那样成为一项新的专门业务。经济学家最不会自命是拥有调节者所必需知识的人。他要
求的是一种既能实现这种调节而又不需要一个无所不知的独裁者的方法。但这就意味着
要把某些加在个人行动上的、但为一切专家所愤恨的非人为的而且往往不可理解的限制
保留下来。
第五章 民主与计划
试图指导私人以何种方式运用其资本的政治家,不仅是其本人在瞎劳神,也是在僭
取一种无论如何也不能安心地授权给枢密院和参议院的权力;由一个愚蠢和专断到幻想
自己是适于行使这种权力的人掌握它,是再危险不过的了。
——亚当·;斯密
所有集体主义制度的共同特征,可以用一个各个流派的社会主义者都乐比不疲的词
句,描述为一个为了一个明确的社会目标而精心构筑的社会劳动者组织。当今社会的社
会主义批评家们的主要指责之一就是,我们当今的社会缺乏这种对一个单一目标的“有
意识”的指导,其活动受着不负责的人们的奇思异想的左右。
这在许多方面使得基本争论非常清楚,而且立刻把我们引向个人自由和集体主义之
间发生的冲突的要点。形形色色的集体主义,如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等等,它们之间
的不同在于它们想要引导社会努力所要达到目标的性质的不同。但他们与自由主义和个
人主义的不同,则在于他们都想组织整个社会及其资源达到这个单一目标,而拒绝承认
个人目的至高无上的自主领域。简言之,他们是极权主义者这个新词真正意义上的极权
主义者;我们采用这个新词是为了说明在理论上我们称之为集体主义的不期而然却又不
可避免的种种现象。
社会为之组织起来的“社会目标”或“共同目的”,通常被含糊其词地表达成“公
共利益”、“全体福利”或“全体利益”。无须多少思考便可看出,这些词语没有充分
明确的意义以决定具体的行动方针。千百万人的福利和幸福不能单凭一个多寡的尺度来
衡量。一个民族的福利,如同一个人的幸福,依赖于许许多多的事物,这些事物被以无
数种组合形式提供出来来。它不能充分地表达为一个单一目标,而只能表达为一个种种
目标的等级、一个每个人的每种需要都在其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全面的价值尺度。根据一
个单一的计划指导我们的一切活动,就预先假定了我们的每一种需要都在一个价值序列
中占有一个等级,这个价值序列必须十分完整,足以使计划者在必须加以选择的各种不
同的方针中有可能做出决定。简而言之,它预先假定存在一个完整的伦理准则,其中人
类的各种不同的价值都适得其位。
一个完整的伦理准则的概念是生疏的,它需要尽力想象才能搞清它的含意。我们不
习惯把道德准则想象为一个或多或少的完整的东西。我们总是在不同的价值之间选来选
去而没有一个规定我们应该如何选择的社会准则,这个事实并不令我们吃惊,对我们也
并不意味着我们的道德准则是不完整的。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在
这种情形下对应该干些什么形成共同的观点。但是,在人们使用的所有手段都是社会财
产、并且是根据一个单一计划以社会名义加以使用的地方,一个关于人们应该干什么的
“社会的”观点必定要指导一切决定。在这样一个世界中,我们随即就会发现,我们的
道德准则充满缺陷。
这里,我们并不涉及是否值得有这么一种完整的伦理准则。这里只能指出,迄今为
止,随着文明的发展,个人行动受成规束缚的范围在不断地缩减。构成我们共同道德准
则的条规,为数越来越少而性质上却越来越普通。原始人几乎在每一件日常生活中都受
一种复杂仪式的束缚,受无可胜数的禁忌的限制,几乎想象不出可以按照一种与众不同
的方式行事。从原始人起,道德已越来越倾向于成为只是对个人随心所欲的范围的限制。
采纳一种广泛到足以决定一个单一的经济计划的共同伦理准则,将意味着与这种趋势背
道而驰。
对我们而言,根本点在于根本就不存在这种完整的伦理准则。根据一个单一计划指
导各种经济活动,这种企图将会引起无数问题,这些问题的答案只能由一个道德条规提
供,而现存的道德根本回答不了这些问题,况且对人们应该做些什么也根本不存在一致
的看法。人们对这些问题,要么不会有明确的看法,要么有的就是相互矛盾的看法,因
为在我们生存的自由社会里,根本没有必要考虑这些问题,更没必要对此形成共同的意
见。
※ ※ ※
我们不仅没有这样包罗万象的价值尺度,而且对任何有才智者而言,去理解竞取可
用资源的不同人们的无穷无尽的不同需求,并一一定出轻重,将是不可能的。对我们的
问题来说,任何人所关注的目标是否仅仅包括他自己的个人需求,还是包括他所亲近甚
至疏远的伙伴的需求——就是说,就这些字眼的通常意义而言,他是一个利己主义者,
还是一个利他主义者——是无足轻重的。十分重要的东西是这个基本事实,即任何人都
只能考察有限的领域,认识有限需求的迫切性。无论他的兴趣以他本人的物质需求为中
心,还是热衷于他所认识的每个人的福利,他所能关心的种种目标对于所有的人需求而
言,仅仅是九牛一毛而已。
这就是整个个人主义哲学所根据的基本事实。它并不像通常人们所断言的那样,假
定人是或应该是利己的或自私的。它仅仅从这个毫无争议的事实出发,即我们想象力的
限制,使我们只能我们的价值尺度中包含全社会需求的部分,而且严格地说,由于价值
尺度仅能存在于个人头脑中,除了种种局部的价值尺度,没有任何别的东西存在,而这
些价值尺度不可避免地有所不同并常常相互矛盾。由此,个人主义者得出结论说,在限
定的范围内,应该允许个人遵循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价值和偏好,而且,在这些领域内,
个人的目标体系应该至高无上而不屈从于他人的指令。就是这种对个人作为其目标的最
终决断者的承认,对个人应尽可能以自己的意图支配自已的行动的信念,构成了个人主
义立场的实质。
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排除对社会目标的认可,或者更确切地说,对个人目标的一致
性的认可,这种一致性使人们为了追求的目标联合起来成为可取之事。但是,它把这种
共同行动局限于那些个人观点一致的事例上;就此而言,所谓“社会目标”不过是许多
个人的相同目标——或者说,是个人为了回报他们在满足自身欲望所接受的帮助而愿意
有所贡献的那种目标。因而,共同行动局限于人们对共同目标一致同意的那些领域。习
以为常的是,这些共同目标不会是个人的终极目标,而是意味着不同的人可以将其用于
不同的意图。实际上,在共同目标对人们并非一种终极目标而是一种能够用于多种多样
意图的手段的地方,人们才最可能对共同行动达成共识。
当人们联合起来共同致力于实现他们共有的目标时,他们为此意图形成的组织,如
国家,才被赋予他们自己的目标体系和手段。但是,这样形成的任何组织仍然是其它组
织中的“一分子”;诚然,如果它是国家的话,就比其它组织更强有力,但它仍然有其
独特的和有限的领域,仅在此领域中,它的目标才是至高无上的。这个领域的限度取决
于个人对待定目标达成一致的程度;而他们对特定的行动方针达成一致的可能性,随着
这种行动范围的扩大而减少。有些国家职能在行使时,公民中间会达成实际上的一致;
另有一些职能会得到大多数人的同意,依此类推,我们就会达到这种境地,即尽管每个
人可能都希望国家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但在政府应该干些什么的问题上,几乎是有多
少不同的人,就有多少种看法。
国家行为只是在限定于存在一致意见的范围时,我们才能依赖自愿的同意对其进行
指导。但并非只是在没有这种一致意见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