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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三十八〗凡能支配人的身体,使身体可以接受多方面的影响,或使身体能够多方面地影响外界物体之物,即是对人有益之物。一物愈能使身体适宜于接受多方面的影响,或影响外界的物体,则那物将愈为有益。反之,一个使得身体愈不适宜于接受外物的影响或影响外物之物,即是有害之物。
〖证明〗如果身体能够适应的方面愈多,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四则心灵能够认知事物的能力将愈大。因此凡能影响身体使其能多方面适应之物,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六及命题二十七必然是善的,或是有益的;愈能影响身体使其能够多方面适应之物,将愈为有益。反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四,观其反面的道理,并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六及命题二十七。如果一物使得身体愈不能适应,则那物便是有害的。此证。
〖命题三十九〗凡足以保持人身各部分彼此间动静的比率之物是善的;反之,足以改变人身各部分彼此间动静的比率之物是恶的。
〖证明〗人身据第二部分公则四需要许多别的物体以资保存。但构成人身的形式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后补则四前之界说乃在于人身的各部分依某种一定的比率彼此传达其运动。因此凡足以保持人身各部分彼此间动静的比率之物,即可以保持人身的形式,因此据第二部分公则三与六即足以使得身体可以接受多方面的影响,并可以多方面的影响外界物体,所以据前命题是善的。再则,凡足以改变人身各部分彼此间动静的比率之物据刚才所引的界说,即足以使得人身另具一种形式,换言之据第四部分序言末所说,这是自明的,即足以毁坏人身,因而使得人身不能够多方面的接受影响,所以据前命题是恶的。此证。
〖附释〗究竟刚才所说的这些东西,对于心灵有多少益处或害处,将于第五部分中加以解释。
这里必须说明的,就是我认为当人身各部分彼此间动静的比率一经改变时,则这个身体就是死了。因为我不敢否认,人的身体虽凭借保持血液的循环和别的特征,可以当作是活着的,但是它仍然可以改变成与它固有的性质完全不同的别的性质。因为没有理由可以强迫我承认,只有当身体变成死尸时,它才是死的。而经验似乎告诉我们以相反的事实。有时一个人身体上会感受很大的变化,简直很难说他前后是同一人。就象我听见的关于一个西班牙诗人的故事,据说他得了一次病,他虽说是恢复了健康,但是他竟永远忘掉了他过去的生活,而不相信他过去所写的小说和戏剧,是出于他自己的手笔。如果他再将他的乡土语言忘记掉了,我们便真可以把他当作一个大婴孩来看待了。假如这个故事好象不能令人相信,那么我们又怎样解释儿童的心理呢?一个成年的人总是以为儿童的本性与他自己的本性大不相同,如果他不根据他所看见关于别人的事实,以推测他自己长成的经过,他几乎不能相信他曾经是一个婴孩。为了避免供给迷信的人以发生新问题的材料起见,对于这事,我愿意姑止于此。
〖命题四十〗凡足以引导人们到共同的社会生活,或凡足以使人们有协调的生活的东西,即是有益的;反之,凡足以引起国家中的冲突的东西,即是有害的。
〖证明〗凡足以使人们有协调生活的东西,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五同时可以使得他们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六及二十七即是善的;反之,根据同一理由凡足以引起冲突的东西,即是恶的。此证。
〖命题四十一〗快乐直接地并不是恶,而是善;反之,痛苦直接地即是恶。
〖证明〗快乐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及其附释是足以增进或助长身体的活动力量的情绪。反之,痛苦乃是足以减少或妨碍身体的活动力量的情绪,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八快乐直接地是善,痛苦直接地是恶。此证。
〖命题四十二〗愉快决没有过度,而永远是善;反之,烦闷便永远是恶。
〖证明〗愉快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中愉快的界说是一种快乐,就其与身体相关联而言,乃包含身体所有的各部分都同等地感受的快乐。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身体的活动力量有所增进或助长,因而各部分彼此间能具有同一的动静的比率,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九愉快永远是善,而不能有过与不及。但烦闷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中烦闷的界说是一种痛苦,就其与身体相关联而言,痛苦包含身体的活动力量必有所减少或阻碍,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八烦闷永远是恶。此证。
〖命题四十三〗欢乐可以有过度而是恶;反之,就欢乐或快乐是恶而言,则忧愁可以是善。
〖证明〗欢乐是一种快乐,就其与身体相关联而言,它是指身体的某一部分或某些部分,较别的部分感受得特别多的快乐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中欢乐的界说。这种情感的力量据第四部分命题六可以很大,以至于超过身体的活动,而坚固地纠缠着身体,因而阻碍身体的能力,使其不能适应多方面的影响。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八欢乐可以是恶。而忧愁乃是一种痛苦据第四部分命题四十一单就其本身而论,即不能是善。但痛苦的力量及其增长据第四部分命题五既为外在原因的力量与我们的力量相比较所决定,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三我们可以设想这个情感的力量具有无限的等级和无限的种类,而且还可以设想忧愁的情绪据此命题的前部分就其能够阻碍身体适应的能力而言,可以限制欢乐的过度。故在这种情形下,忧愁可以是善。此证。
〖命题四十四〗爱情与欲望可以有过度。
〖证明〗爱情据情绪的第六界说是为一个外在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为一个外在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欢乐就是爱情。所以据前一命题爱情可以有过度。而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七欲望之大小,以其所自出之情绪的大小为准。既然一种情绪可以超过人的别种活动据第四部分命题六,则出自那一种情绪的欲望,亦可随之而超过别种欲望,因此欲望也可以有过度,正如前一命题证明欢乐可以有过度一样。此证。
〖附释〗我称之为善的那种愉快,很容易想象,而难于在现实中观察。因为日常刺激我们的情绪,大都是起于身体某一部分的感受较别的部分特别多,因此多数的情绪都有过度,而且牢固地束缚着心灵,使单独观察一物,而不能思想他物。
人们虽然受制于许多情感,但永远为同一的情感所支配的人,还不多见,不过为同一的情感所牢固地纠缠着的人,也复不少。我们也常常看见,有时许多人为一物所激动,甚至于即使那物不在面前,也确信其即在面前。假使一个人并不是在梦寐之中,而发生这类的事,则我们便说他是发疯了或癫狂了。至于那些陷于热恋的人,白天夜晚,只知梦想爱人或情侣,亦不能不说是疯狂,因为他们的行为处处足以令人发笑。但那贪婪的人,除金钱或财货外,不思其他,以及那虚荣心重的人,除荣誉外,不知其他,就其惯作于人有损之事,且足以引人怨恨而言,因不能认为疯狂,但真正讲来,贪婪,虚荣心,淫欲等虽没有被认作病症,事实上都是疯狂之一种。
〖命题四十五〗恨决不能是善。
〖证明〗凡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