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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火京介 -制造暴力-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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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连向下半身滚杠铃都做不到,那还有一个办法可以逃生,这个办法的危险性要稍高一点。就是将杠铃像跷跷板一样左右摇摆。

  把杠铃放在胸上,一只手支住握杆,另一只手从上面提住握杆的另一端。然后两手同时用力,使杠铃像跷跷板一样左右摇摆,当摇摆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一边的杠铃片就会从握杆上脱落到地上,因为杠铃片的外侧没有固定杠铃片的装置,就是说杠铃片只是穿在握杆上,可以活动。如果一边的杠铃片脱落,那杠铃左右的重量就会失去平衡,结果一下子倒向重的那一边。就像两个人玩跷跷板时,一个人在落地时突然跳离了跷跷板,那另外一边的人肯定会迅速落下来。采用这种方法从杠铃下脱身,也难免造成肋骨骨折或者肘关节、肩关节的损伤,但是与握杆砸到脖子上相比还是安全多了。如果幸运的话,受点轻伤就可以逃脱杠铃的重压。

  “警察中也有精通健身练习的人,他们当然知道这种情况可以采取滚动杠铃或者跷跷板方法脱身。所以当我们摔跤队报警说杠铃砸在死者脖子上的时候,警察局的刑警一科就开始行动了。”

  刑警一科是专门负责凶杀案的科,就是说警方一开始就把这起事件当作谋杀对待,可是得到的结论却是事故。

  “如果是普通的握推器,那这种死法很明显就是他杀。可换成史密斯握推器,就一定是事故吗?”

  “用史密斯握推器练习握推时,如果发生危险情况,既不能把杠铃滚向下半身,也无法通过跷跷板方法使杠铃片脱落,所以一旦发生事故是无法脱身的。”

  史密斯握推器的结构决定杠铃只能上下垂直运动,而且不可能倾斜。当然,也就无法水平方向移动,更不可能像跷跷板一样左右摆动了。史密斯握推器上的杠铃就和电梯一样,既不能飞出轨道,也不能倾斜。这虽然意味着发生事故后无法脱身,但并不意味着无法利用它杀人。只要让高度调节器离开挂钩,那么杠铃就可以直落下来,这样杀人恐怕比普通握推器还要方便。

  “你还记得现场的情况吗?”

  我早就想把那恐怖的景象忘记,不知道它已经在我的噩梦里出现过多少次了。可是那情景是我一生也忘不了的。高度调节器就停在脖子上方十几厘米的地方,在杠铃下落的过程中已经来不及挂在挂钩上。

  “首先,不把丹下弄到那样的位置就无法实施这种杀人。但是,法医从尸体上的死斑判断,并不是死后被移动到那里的,所以如果不是事故的话,那史密斯握推器就是犯罪现场。难道是丹下自己躺在那里的?还是犯人将坐在长凳上的丹下突然按倒,然后将二百四十公斤的杠铃砸在他的脖子上的呢?”

  有这样的可能性。

  “但是,如果被突然按倒的话,脑袋也不可能钻到握杆下面去呀,应该是后脑勺磕在握杆上才对呀。”

  恩,没错。我想起了丹下教我练卧推时的情景,当时我就是在躺下去的时候后脑勺磕到了握杆上。必须得从握杆下面钻过去,才能达到训练的位置。如果躺在握杆之前那还得把人推到握杆下面,如果推个孩子,那还有可能,可如果想把丹下老老实实地推到握杆下面,那简直是不可能的。

  我只想到了一种可能性。

  “如果当时杠铃停在支架很高的位置上,那会怎样呢?那么躺下的时候即使不会磕到后脑勺,而且躺下的位置可能正好是用脖子对准杠铃的握杆。”

  高度调节器可以使杠铃停止在史密斯卧推器的支架的任何高度上,如果高度非常高的话,那即使躺下后杠铃握杆正对胸部,也躺下时不会磕到后脑勺。

  “这也不可能。”

  “不可能?为什么?躺下时既不会磕到头,躺下后脖子也可以正好对准杠铃握杆呀。”

  “因为这是史密斯卧推器,杠铃一旦离开挂钩就会垂直下落,但是,为了使杠铃离开挂钩必须先把杠铃向上提几厘米,如果凶手能把杠铃从那么高的位置再提起几厘米,那只能是用肩膀扛的。”

  我明白了,如果杠铃停在很高的位置,那么可以无障碍地躺下,但是这样一来,使杠铃落下又变得非常困难。

  虽然只是向上提几厘米,可是那杠铃有二百四十公斤中呀,用手臂的力量是完全不可能提起来的。

  使用杠铃的训练项目中,比卧推使用重量更大的项目只有深蹲和硬拉。硬拉训练时,杠铃的起始位置是地面,所以姑且不考虑,而深蹲也可以使用史密斯卧推器。

  所以将这么重的杠铃提起几厘米只能使用深蹲,也就说突然将丹下按倒在长凳上之后,凶手要绕过丹下到史密斯卧推器后面,然后背对着丹下把杠铃扛在肩膀上,再将杠铃顶起。这段时间内丹下可能老老实实地躺在长凳上凳着杠铃砸下来吗?

  “确实不可能。”

  “警察应该还怀疑过你呢。”

  “怀疑我?”

  “虽然你给人的印象是清白的。但是警察向我和鹫田询问过你深蹲、硬拉所能达到的最高重量。”

  这我还是第一次知道。因为没有警察直接向我询问过这些问题。一想到我竟然被警察列为怀疑对象,我感觉非常不舒服,因为我不可能杀害丹下——我的师傅。

  “如果凶手是用很轻的重量将丹下砸死的呢?然后再在握杆两边加上杠铃片。”

  “这个警察也已经想到了,所以向我们询问了你练习时所能使用的最大重量。不管杠铃有多重,凶手必须用一只手在瞬间将杠铃从挂钩上摘下来,否则就没有意义了。如果慢了一点,那丹下就可以逃跑或者从下面反击凶手。”

  “一只手瞬间就可以摘下的重量?”

  “是的,大概是空负荷时的重量,重了就不可能做到瞬间单手摘下杠铃了。而空负荷的杠铃握杆即使砸下来也没有意义呀,那不可能把丹下杀死。”

  空负荷的杠铃握杆也有二十公斤重。别看只有二十公斤,要想在瞬间内单手将它提起几厘米那也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只有职业摔跤手、健美运动员或者举重运动员可能做到。把它提起来其实并不难,难的就是在瞬间内,因为丹下的反应速度是一流的。

  “如果将空负荷的杠铃握杆砸下,然后再在上面向下施加压力呢?”

  “谁的力气比丹下大?信州也不行呀。”

  “如果是加上整个身体的重量呢?”

  “丹下卧推所能举起的最大重量你不是不知道。而且,在下面不一定不利,因为后背是依靠在长凳上的。由于反作用力的作用,从下往上举比从上往下压要稳定得多。而且上下僵持的时候,丹下可以蜷身用腿踢对方,一旦从握杆下逃脱滚下长凳,那丹下可就谁也不怕了,实在不行还可以大声把你喊来。”

  “有没有可能凶手不只一个人?”

  “那么晚了,如果几个人叫丹下出来,那他应该有所防备。而且,几个人也不一定能制服丹下。”

  确实,如果只是几个普通人,丹下根本不会放在眼里。

  “如果是几个人围攻丹下的话,那他身上不应该只有那么一点外伤呀。”

  “是的,如果是围攻的话,不把丹下打得站不起来,那他逃也能逃掉呀。”

  丹下的遗体上,除了脖子的伤之外,只有右手腕有磕碰伤,右拳面有擦伤。

  “当然,警察也对挂钩以及高度调节器进行了检查,没发现有事先做过手脚的痕迹。”

  看来警察的调查并不是应付差事。一般人姑且不论,但用这种方法杀害丹下似乎没有可能。

  “那只能是事故了?尽管怎么看也不像。”

  我得到了与警方一致的结论。只有从结论解释过程了。

  “不,绝对是他杀。而且凶手就是杀害佐佐木的那个人!”

  “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刚才的推理证实这是不可能的结论。

  “不是,应该还是有什么方法可以做到的。”

  “难道你认为凶手借助什么大规模的机械了?”

  “我才没那么想呢。我们刚才的推理中肯定存在盲点,肯定!”本庄盯着天花板说。

  “札幌比赛结束后,信州的活动你清楚吗?”

  “难道你怀疑是信州吗?”

  我也不认为信州是凶手。从札幌回来时的脸、面对遗体时的脸、葬礼上的表情,以及今天在擂台上身穿丧服手捧丹下遗像的表情,这些都证明信州不是杀害丹下的凶手。先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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