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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这个人 作者: 陈才生_2-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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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了一种幻想的被迫害症,也就是躁狂症,被虐狂。他的自高自大自我膨胀,过分重视自己,使他老觉得有人想打击他,他完全不能了解,何物胡秋原?胡秋原何物?谁要打击这样一个宦海失意和学界走板的人呢?”最后,李敖给胡秋原送上了一顶“亲共”的红帽子。 

        在攻击胡秋原的同时,李敖也揭了任卓宣、郑学稼的老底,说他们早年参加过共产党,并暗示他们的酝酿思路和理论背景都来源于早年的历史,他们的文字是“前期快感”的体现。 

        胡秋原在指斥李敖是“西化太保”的同时,也给李敖查三代。他揭出李敖的祖父曾在东北做过“马匪”,父亲曾在王克敏伪政权下当过官,因而给李敖扣上了“土匪后代”、“汉奸儿子”的帽子。 

        他还说,李敖和《文星》有强大的后盾,“这后盾即我说的参谋团,其中有教授,包括一个教逻辑的,有我们的同业新闻界人士,还有政治上的权威人士等,这是一个奇异同盟。”“反胡集团的组成分子为青年,后有中年,有老年,有比我更老的前辈。”他还一口咬定,有许多机关和人士在利用李敖。其中,那个“教逻辑的”,自然指的是殷海光。 

        在用文字反击李敖的同时,胡秋原以“立法委员”的身份举行记者招待会,又到法院以“诬陷、诽谤罪”控告萧孟能、居浩然、李敖诽谤。 
        对此,李敖毫不畏惧。他没钱请律师,便买了一些法律的书,开始备战。谁知居浩然的太太找到了胡秋原的太太,由太太级出面,双方先行达成和解。对此,李敖感到十分不快。萧孟能的亲朋也纷纷找到李敖,力劝他和解,说不要道歉,只要声明所说不实,表示遗憾即可。但李敖觉得,这是个“是非”问题,不是“人情”问题。“为了真理,我六亲尚且不认,何况非亲非故的胡秋原和非亲非故的萧孟能呢?”于是李敖断然拒绝议和,他说:“我所说的都是实的,也无憾可遗,不行,不和就是不和!” 

        1962年10月4日,胡秋原正式上法院以“诽谤”为名对李敖提出控告。 
        11月22日,法院再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刚到庭,旁听者已济济一堂。有人好奇地问:“哪个是李敖?”前往旁听的徐复观在人堆里说:“就是那个小孩子!”在旁听席上,还有很多年轻人,他们是李敖的支持者。台大法律系的学生还向李敖丢来一张条子: 

        李敖: 
        别出言太意气,留心构成侮辱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 
        台大法律学会 
        李敖微笑着朝他们点点头。 
        在法官的提问中,李敖有问必答,谈笑自若。面对李敖的轻松愉快,胡秋原一副气鼓鼓的样子。其律师悄悄对法官说:“李敖诽谤别人如儿戏,他现在在庄严的法庭上,居然还一直在笑!” 

        休庭后,李敖马上被一群人包围。有人问他:“为什么不请律师?”他笑着说:“我的律师被胡秋原先生请去了!” 
        同学马宏祥的父亲是位“国大代表”,他问李敖有何感想,李敖说:“你们‘国大代表’制订的‘宪法’第11条我太相信了,我以为它会给我保障!”李敖指的是“言论自由”。 

        晚上,李敖应朋友之邀去看电影、吃饭、喝啤酒。在马路上还有人指点说:“那就是李敖,是祸首!” 
        李敖的不屈不挠使胡秋原陷入被动,他意识到这样下去对他的名声不利,颇欲和解。他同法官说:“我并不想打官司,像居浩然那样,只要‘稍稍给我过得去一点’,我就可以撤回。”但由于李敖的坚持,萧孟能也寸步不让。 

        回到台大研究所,台静农教授笑着对李敖说:“这个官司真奇怪,被告反倒不肯和。胡秋原这下子可完了!” 
        就这样,官司打到1963年的秋天,法官做出判决:李敖、萧孟能,罚钱;胡秋原,也罚钱。法官张顺吉说,因为告人诽谤的胡秋原也诽谤了他告的人。地方法院判决后,双方不服,都上诉到高院。 

        1965年5月,李敖反诉胡秋原。 
        同时,李敖又在台中地方法院状告中央书局(为徐复观印刷诽谤李敖的文字)诽谤罪。中央书局请了两名律师来打官司,李敖没有律师,单枪匹马,最终于1966年3月胜诉。中央书局被罚款新台币1500元,这也是李敖有生以来打赢的第一个官司。但他与胡秋原的讼案却从此拖了下来,1963年起,一拖11年。 

        也许正是胡秋原与李敖在论战文字中的互相攻击,当时在美国读博士的自由主义文人林毓生对这场笔战的看法持否定态度,他在给殷海光的信中说:“最近小妹寄来五本《文星》,是关于文化论战和胡(适)先生的,读了令人非常气愤!文化海港上居然能听到征战的号角,固然是可喜的现象,但两方面都是不学无术一派胡言,这仍然是从前绍兴师爷耍笔杆、舞文弄墨的作风,真是如何得了啊!”① 

        1966年9月4日,台湾青年党领导人左舜生来台湾,和李敖相见,有近两个小时的谈话。第二天,他在《中央日报》上发表《记留台北三周的观感》,其中讲到: 

        近年台湾一部分的言论(包括短篇文字与专著),可能有若干也说得过分一些(或在文字上故意卖弄聪明,使人不快),不免与“政府”及社会若干人士以难堪的刺激,但我们必须知道:人民(尤其是青年)对“政府”及占有有力地位人士的责难,或对一般现状表示不满,往往不免过分,这在一个专制或民主国家,都是司空见惯的事,用不着十分认真,尤其懂得在今天有同舟共济必要的朋友们,更不可运用刀笔的方式,非把少数人置之死地不可!大家必须了解,真正要阻遏言论自由或禁止某一类书籍发行,并不是一件容易办到的事。 

        这段话显然是为李敖而发,因为胡秋原曾写过一本《同舟共济》的书,左舜生文中呼之欲出,更为明显。 
        胡秋原与李敖、萧孟能案拖到1974年时,李敖已因叛乱罪被捕,高院趁此机会把胡秋原的诽谤之言一律改判无罪,有罪的只剩下了李敖和萧孟能。李敖在回忆录中谈到这场官司时曾经说: 

        这官司造成我跟胡秋原结了一辈子梁子,在他告我30年后,我找到机会告他,他赔了我35万,我嫌少,坚持把他家贴上了封条,至今封条犹在,而他老得无力出庭了。曾祥铎劝我:“得饶人处且饶人”,我说:“30年前,胡秋原整殷海光、整我的时候,你为什么不向他说这句话?”——我为人好勇斗狠、有仇必报,并且没完没了!于胡秋原案上可见一斑。① 

        其实这还不是尾声。1999年6月17日,中国大陆《新民晚报》、《法制文萃》又爆出新闻:“台湾一桩10年(实为30年)文字官司最新判定:胡秋原赔偿李敖百万”,真可谓没完没了、没完没了了。这是后话。 

        且说这场官司李敖虽然在当时以失败告终,但面对黑暗法律,他却感到一种“求仁得仁”的满足。他认为,自己是在为真理而战、为信仰而战、为抵抗国民党的打击而战。他常常想起自己十分喜爱的陶渊明的那首《拟古》诗: 

        种桑长江边,三年望当采。 
        枝条始欲茂,忽值山河改。 
        柯叶自摧折,根株浮沧海。 
        …… 
        本不值高原,今日复何悔? 
        陶诗中说他在长江边种桑树,种了三年,刚要收成的时候,忽然山河变色,桑树“柯叶自摧折,根株浮沧海”,一切成绩都漂失了,但他并无悔意。因为“本不值高原,今日复何悔?”本来就不在安全地带种树,又有什么好后悔的呢?李敖认为,陶渊明的诗真正道出了他此时的心境,本来自己的努力就志在牺牲,又何悔之有?陶渊明在《归园田居》五首的第三首中又写道: 

        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 
        晨兴理荒秽,带月荷锄归。 
        道狭草木长,夕露沾我衣。 
        衣沾不足惜,但使愿无违。 
        这里,“夕露沾衣”指的是不计一切牺牲以维持素愿。李敖想到,志士仁人为素愿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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