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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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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货币经济已很普遍。从另外的一些差异中,我们还可以看出,金律特别
注重强化国家和家长的权威。譬如,对于一个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尽到职责的
官员的惩罚,在金律中更为严厉。我们还发现,凡对一家之长和丈夫的权威
造成威胁的罪行,在金律中所定的惩罚也更重。但如果一个丈夫“因故”殴
打其妻,而她曾犯过罪并被打致死的话,像这种情况丈夫便可以不受惩罚。
金律扩大了奴隶所有者对于奴隶所享有的权力。如果一个奴隶咒骂他的主
子,按唐律的判决是放逐,在金律中却是死罪。此外,对于一些类型的性犯
罪,金律也比唐宋时期判得更重。
在金律中最令人感兴趣的条例,是反映这个朝代多民族特征的部分。民
族的原则被公开优先考虑。同一民族的人(同类)相互间的犯罪,被试图按
照其民族的习惯处理。女真婚姻中的一些特别的习俗也受到金律的允准。不
同民族的继承法各异,如果在父母或者祖父母健在之时分家,唐律中规定是
要受罚的,但对于女真人,只要儿子能够自立,就可以建立自己的家庭,这
一习惯也在蒙古人中流行。金律明确地允许女真人当父亲或者祖父还在时,
儿孙单独成家另过。这种习俗导致所继承的家庭财产被过早分割,这可能源
于女真军事移民的贫困,早在大定时期(1161—1189 年)一位女真大臣就已
注意到了这一事实。
当金朝被蒙古帝国吞并时,《泰和律义》在新占领区的汉族人口中仍然
有效。直到 1271 年它才被正式废止,这正是蒙古大汗忽必烈建国号为元的同
一年。总而言之,金朝法律的发展,从无限制的血亲复仇到 1202 年以后汉族
的制度占据压倒优势,可以肯定地说,是与女真社会的进化并行的,这一进
化指的是从无阶级的氏族社会向一个按照汉族传统建立的多民族国家模式的
转变。我们也许还能够说,尚有控制的女真人法律审判的严酷性,在那几年
中被固有的不受控制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严酷性取代了。《泰和律义》被
正式废止因而就标志着在中国北部法律史上一个重要的转化时期的结束。①


① 见'646'《金史》,卷 45。
 



经济状况

农业和畜牧业

在金朝,土地原则上是一种商品,能够被继承、买卖或者抵押,但除了
必须种桑以外,官府对于农民和佃农在土地上必须种植何物,还没有统一的
规定。比较特殊的是屯田军,我们所掌握的史料无论是谈到一般的土地所有
权还是谈到属于猛安谋克的土地,往往并不是很清楚的。除了私有土地以外,
可垦土地中有相当大的部分属于官府,它们或者被作为公有地,或者被分配
给品官,作为给予他们的实物俸禄。至于私有土地、猛安谋克地以及官有土
地等在全部土地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我们并无准确的数字,而仅有一些孤立
的例子。举例说,1221 年在河南的可垦土地中,有大约 1/4 以这样或那样的
形式归属官府。此外,长城及其他军事要塞附近的全部土地,还有黄河两岸
的冲积平原也都被视为国有。政府掌握着如此大量的土地,最主要是用于分
配给屯田军户,但在土地尚未开垦或者尚未租佃的情况下,普通农民也可以
向国家申请一块土地去耕种。在 1214—1216 年间的灾荒之后,有 50 多万屯
田军户逃到河南和山东避难,并在那里向政府索要土地。看起来,官府或者
女真贵族是经常将土地从它法定的所有者手中强行夺走的,因为国家总在不
断颁布法规来反对这种滥用特权的行为。
在前几个世纪(延续至唐朝的前期与中期)曾在中国实行的那种均田政
策到金朝时,除了在屯田军内,已经不复存在。对于屯田军户,实行的是计
口授田的政策,其所分配的土地数额是根据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增减
的。一般来说,一个成年人(译者按:这里疑有误,《金史》原文为“其制:
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也就是说,“一具”
并非指一个人,而是指二十五口人(见卷 47,第 1062—1063 页)。所受之
田,在世宗朝为 4 顷另 4 亩,外加 3 条耕牛。国家还制定了关于耕牛数量的
限制(以及由此而来的关于官民占田数量的限制),但它似乎只在新分配或
重新分配土地和耕牛时才产生效力,因为多年来贫富间巨大的差别一直在屯
田军中发展,就像在非屯田户的农业人口中一样。据我们所知,1183 年屯田
军占有大约 1690380 顷土地,这在金朝已耕种的土地总数中所占比重是相当
高的。至于金朝已耕地的总数,我们只有通过地税的数目进行间接计算:地
税为收成的 10%,其中,上等地每亩需交税 1.2 石,中等地每亩交税 1 石;
下等地为 0.8 石。我们还知道 1171 年全国从地税所得的岁入约为 900 万石谷
物。如果按每亩平均纳税 1 石来计算,纳税土地总数能够肯定在 90 万顷左右,
或者说为 1300 余万英亩。虽然这个 1171 年的数目与 1183 年已经相隔了 12
年,但我们还是能够得出结论,即在全盛的世宗统治时期,国家已耕田地中
有多数是掌握在屯田军户的手中。
金朝农业发展的水平,在地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河南,特别是开
封附近地区,明白无误地是农业生产的中心。在 1219 年,当金朝的国土已经
急剧减少的时候,河南的可垦土地还有 197 万顷,其中被耕种的还不到一半,
仅有 96 万余顷,这无疑是由于农业人口大规模迁移和边境地区战局不稳所引
起的。全国谷物(粟和稻)的总产量据估计可以到每年 9000 万石左右,其中
有 10%被国家作为地租征走。国家每年的开支,如果以谷物计算,在 1192 年
为 900 万石以上(700 万石粟和 200 万石稻),主要用于文武官吏的俸禄。
 



我们还知道,当时每人每月平均消费粮食 5 斗,或者说是每年 6 石。这就是
说,全国每年从土地上获得的平均收入正好足够供养它的人口,但是如果能
储备较充足的粮食,就需要有好的年成了。谈到粮食产量,金朝显然是无法
与南宋竞争的,那里的大多数地区,水稻每年都可收获不止一季。
金朝政府很早就意识到了这种粮食产量不稳的背景,并对用灌溉等措施
增加可耕土地等事予以了非常的关注,特别是在章宗朝。金朝的地方官,凡
在所治地区使可浇地亩扩大的,都能受到升官的奖励。增加粮食产量的另一
个措施是开垦梯田(零星坡地),这使山坡上的土地也得到开发。不过,所
有这些措施似乎都实行于相对较晚的时期,而且仅仅适用于局部,以至于金
朝从整体上看,粮食生产的环境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善,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
稻米成为从宋向金进口的重要商品之一了。
养蚕肯定也在生产中起到了作用。凡因受田而得到土地的农户都需种植
桑树。据我们所知,要求屯田军户所种桑树的数目是每 40 亩中必须用一亩种
桑;另一段史料甚至提到,有些地区必须将 10%的土地用来义务种桑。虽然
丝绸的重要产地都在南宋,并且丝绸也是由宋向金输出的货物之一,但金显
然也已有了自己生产的纺织品,能够满足最基本的需要。
畜群的大规模牧放主要集中在东北地区的中部和西部、山西北部和甘
肃,包括现在属于内蒙古的地区。金朝将这些牧场从辽朝手中夺来,辽的畜
群也就因而落入到新主人手中。女真官员被指定作为司牧官,牧人则都是契
丹人或其他部落的人。司牧官及其下属都从猛安谋克人口中、包括奴隶中选
取。这些官吏要对他们所司的牲畜(马、骆驼、牛和羊)头数负责。如果牲
畜头数减少或者死亡数超过了规定的比例,他们便会受到惩罚和降黜;而当
牲畜的增长率高过了平均数则会受到奖励。最好的成绩是每年在每 10 头牲畜
中蕃息马(或驼、牛)2 匹或羊 4 只,同时马匹的死亡率低于 15%。1160—1162
年契丹的起义曾使金朝的畜群数下降到几乎为零;在 9 个牧场中,有 5 个牧
场所放牧的家畜已经完全失散和被叛军转移走,他们所拥有的畜群已经比他
们的敌人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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