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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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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城市化做了制度方面的论述。
② '452'斯波义信:《宋代对外贸易:范围与组织》;亦见'451'斯波义信:《宋代商业史研究》或其英译本。
 



和城市阶级及其亚文化的出现而来的“贸易大膨胀”。③在蒙古占领之前的几
个世纪内过渡中的中国的那种发展,在 1125 年后的中国北方没有继续下去,
但是在宋朝的南方却迅速进行。为了回答城市、城市文化、贸易以及农业经
济的商品化这些问题,我们先要面对这样的问题:元代中国的统一在多大程
度上使北方地区恢复了生机,元朝统治是否压抑了南方的经济。
蒙古人优待西亚商人的组织斡脱,给予他们贸易特权和为国家服务的财
政责任。在元帝国范围内,从波斯和地中海一直到中国和高丽都有斡脱商人
活动,他们或许为当时的中国长途贸易更加国际化做出了贡献。斡脱特权究
竟是扰乱了中国的贸易方式,还是全面发展了中国贸易,增加了中国财富?
现在我们还不可能给予完整的回答。①人们普遍认为,元代中国的斡脱是蒙古
霸主的一个卑劣共谋者,蒙古霸主把从汉人身上榨取来的资金借给他们,资
助其不可告人的、伤害政府与人民的活动。居于高位的蒙古人与色目人确实
是把钱借给了斡脱商人,斡脱离人又以高利贷形式转借给地方政府中那些完
不成税收任务的部门,或者是转借给有同样经济需求的个人,然后他们又依
靠与地方长官的关系收取债款。说斡脱商人们贪得无厌可能有些言过其实,
但是一般人似乎把他们看作很多苦难的根源。对那个时代的描述常常指出斡
脱商人“熟悉城市的各条道路”,而那里恰恰是经商的场所,他们残酷地运
用自己经商的技巧来充实他们自己及其蒙古主子的腰包。
关于元代大都、杭州这样的大城市的生活有一些描写。杭州优美的景色、
温润的气候,以及她的奢华与娱乐,对蒙古、色目官僚以及宗教人士、商人
都有强烈的吸引力。闻名于宋朝最后几十年的巧夺天工的城市发展,并没因
为被征服而消失。①1275 年至 1291 年来中国的马可?波罗对这座城市十分了
解。他称她为“华美绝伦的城市,在世界上首屈一指”。但 14 世纪中叶这座
大城市遭到毁灭性的火灾,在元末内战中又几次易手。显然在有元一代她走
了下坡路。还没有其他城市显示出这种值得注意的发展。大运河的重新开发
无疑对国内经济产生了有益的影响。其工程不涉及江南段,即杭州至长江段,
但是江苏北部的运河要重修,一直向北延伸,从黄河直到大都。1340 年以后
它毁于洪水,并因战事而使运输受阻。北方和南方经济上的一体化首先得益
于运河的重建,但却没有继续得到完全与长久的利益。在北运河两旁的商业
大城市得以再生却并不繁荣。在元代似乎没有哪类经济得到真正的繁荣,而
不同地区条件的差别是相当大的。
有关元代中国城市生活的某些最直接最有色彩的信息来自元杂剧,我们
在社会史部分已有论述。其中很多是描写普通人的家庭生活,虽然情节可能
离奇,但这些杂剧从广阔的角度揭示了城市人的追求,显示了城市与农村生
活之间的交流,向我们展示了每年的节日庆祝及宗教仪式,还描绘了对贫富、
对官员、偶尔也有对居住在中国的外族人的态度。这些杂剧已有一些很好的
译本,但是将它们作为研究元代社会的资料进行分析还仅仅是一个开始。②


③ 引自'511'崔瑞德:《晚唐的商人、贸易和政府》,第 63 页。
① 在准备写此章时,发表了两篇研究斡脱的论文。见'10'托马斯?T。爱尔森:《1200—1260 年间的蒙古诸
王与斡脱》;'104'伊丽莎白?恩迪科特…韦斯特:《元代中国的商人组合:斡脱》。
① 谢和耐在'156'《蒙古入侵前中国的日常生活,1250—1276 年》中对杭州有神奇的描述,该书先以法文出
版,后又有英文译本。
② 见'180'乔治?A。海登:《中世纪中国戏剧中的罪与罚:三出包公戏》。这是展示社会评判观念的公案戏。
 



关于《元典章》这部囊括法律、案例的大规模汇编,以及有关元代社会史的
其他类文献的情况也是如此。③

乡村生活

如果说我们关于城市社会的知识不够的话,那么我们对于中国人口的大
多数——在乡村居住的农民以及作为农村社会一小部分的工匠和商人——的
情况的了解,就更难令人满意了。在元杂剧、笔记和其他非官方、非正式的
历史资料中,关于乡村生活的材料比关于城市或关于各种背景的精英人士的
材料要少得多。但是,就乡村社会的某些方面提供一些与现在的了解相比更
详细的认识,还是能够做到的。
政府的基层是建立在得自于早先汉人实践的两种管理系统之上的。在忽
必烈朝初期,政府下令各种户籍均归地方行政机构管辖。在城镇、近郊及其
乡村地区,人户被编入我们可称之为“管区”或“界区”的组织内,在中国
其称呼各地不同。它们的头目名义上是公众推选的,实际上是县衙从纳税最
多的那些人中挑选出来的。他们的职责是催督差税,也负责维持秩序。
在忽必烈统治早期,他下令从事各种职业的农村人户,特别是从事农业
的人户,每 50 户编为一社。征服南宋以后,村社制度又推广到南方,但是零
星的证据表明社的规模相差甚大,有的可能包括几百户。开始时,至少在名
义上,社负责劝农以及乡村的恢复。最终社趋向于与负责税收和治安的基层
组织合并为一。有人怀疑这一制度既没有全面施行,也没有很有效地坚持下
去。但是,这两种村社制度却提示我们:这些对于社会来说多少具有自然性
质的村社组织形式,是为了社会管理的目的而被承认和利用的,这很像以前
各朝代中它们被利用时的情形。①对于大多数中国农民、小商贩以及乡村工匠
来说,世袭的户籍和社会的四等级制度对于他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可能不如对
城市和城郊人口的影响那么强烈。























许多元杂剧现在还没有译本。
① 见伊丽莎白?恩迪科特…韦斯特为本书写的政府一章和她在'105'《蒙古在中国的统治:元代的地方行政管
理》中的研究,第 119—122 页等。
 



驱    口

元朝统治下,乡村生活最受直接影响的方面,是整个地方人口中被征服
者军队的将领们占有的、有时人数可达几千或几万的那一部分人,也包括这
部分人经营的农田。蒙古人的做法是将军事行动中俘虏来的被征服民族的人
口作为战利品奖给黄金家族的成员或者功臣,这些人口不在正常的户计之
内,而处于类似于农奴或奴隶的地位。这类人被称作“驱口”(义近俘虏)。
①在征服早期,这一做法在中国北部相当广泛,而在忽必烈统治时期得以一定
程度的继续,并扩展到南方各省。②
1235 年,即征服金朝后不久,蒙古人便开始进行户口统计与登记,目的
是核定军事将领投下的户数,并确定对整个人口统一实施的赋役额。当时登
记在册的大致为 200 万户,而在此之外的投下所占有的户数,据查为 76 万多。
③为了从驱口户得到部分赋税,朝廷想将投下置于指定的官员管辖之下,但是
投下主人将这些驱口看作他们的私有财产,隐瞒实际数字,以最大限度剥削
他们的生产能力。在北方也有一些汉人投下封地,属于有世袭权的汉军将领,
与蒙古人、色目人占有投下的情形一样。在对被征服的汉人进行剥削的问题
上,中央政府与军事贵族的利益是矛盾的,这一矛盾在整个元代一直存在着。
在这一利益冲突中,一般人除了离家逃走变为流民或流徙户以外,没有办法
保护他们自己。因此,在 1215 年至 1260 年之间中国北方在册人口的剧减,
可以用国内大规模迁徙来解释。
忽必烈和他的谋士们看到了与贵族争夺驱口控制权以及对驱口过度剥削
造成农村生活的混乱等问题的严重性。他们力图采取广泛措施限制这种过度
剥削,使农村安定。如上所述,通过设立负责劝农的社和负责税收、治安的
基层组织,忽必烈政府力图减少或直接管辖属于投下名下的农村人户,使他
们承担与自由农户类似的赋役。但是忽必烈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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