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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啊孩子-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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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自己投入进去的钱都不见响声,而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又想赖债,干脆躲着不见人了,这友邦公司也想干脆来个一推六二五,全部推到三八股份公司的头上。在深圳中院开庭的时候,他们已经有这个表示了,奈何法官不采信,判决友邦公司应如数偿还54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深圳三八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友邦公司的老总韦建轨眉头一皱,计上心来,觉得应该往公司犯罪方面推,才能脱得了自己公司的责任,反正自己与陈善为合作的事,银行也没有人知道的,要他们举证也举不出来。于是,他写了一个上诉状,叫中院往省高院递。他们的奇文如是说: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佳美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韦建轨,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一审原告)。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职务:行长。

上诉人因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诉上诉人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上级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以维护上诉人之合法权益。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疏忽了本案的关键事实,故未能作出正确认定。

原审判决书第三页认定:“原被告签定的担保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并认定:“被告友邦公司与三八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可另案处理。”上述认定均未能反映客观事实。事实情况是: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所有手续均由实际用款人即合同担保方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三八公司出具借条给上诉人说明该款由它使用,一切责任由它承担,该笔贷款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七日、十月十三日分两次汇入上诉人帐户后即直接由三八公司支配。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三八公司致函被上诉人说明:“由于受贵社贷款规定的限制;经我公司与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协商后,由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向贵社贷款伍百肆拾万元整,我公司承担贷款之本息。”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三八公司再次致函原告说明“该笔贷款由我公司承担银行本息。”后查明,三八公司利用南山五达有限公司之南山窝N101234X号土地抵押以取得抵押担保资格,并在被上诉人(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手续清查登记表中列明该笔贷款抵押物为南山窝地产证:N101234X号。抵押物所有权人是三八股份有限公司。而办理上述抵押手续,五达公司之印章和法定代表人之签名均为伪造之物(鉴定书原件现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担保贷款合同就不能说是真实有效的,而且也不能认为上诉人与三八公司之借贷关系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无关。该案显属合谋诈骗,而不是普通的借贷合同纠纷。因为,1、由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之证明可知,本案被上诉人应当明知该笔贷款的借贷情况且合谋从事有关法律规避行动。2、三八公司伪造有关贷款抵押手续一举成功;本案被上诉人均不予以查证和核实,有违银行工作规则。3、以上伪造手续竟然可以公证,而公证人竟可以不承担责任。4、该笔540万元之贷款到期以后,本案被上诉人从未与上诉人联系;直到九六年六、七月,三八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善为潜逃以后才起诉,本案被上诉人显然想回避什么,以掩盖不可告人之内情。5、九五年五、六月以后,该笔贷款就未支付利息,但本案被上诉人仍未采取措施追讨,违反常识。

由上述原因可知,该案实属合谋诈骗。

二、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开恶劣先河,放过了真正的犯罪公司分子。

如前所述,本案实属被上诉人、三八公司有关人员的合谋诈骗活动,若仅以经济纠纷待之,则本案被上诉人就可以转嫁损失而掩盖有关人员真正的犯罪活动,而且公证机关有关人员也可以逃过渎职之罪名。同时,本案实际用款人三八公司也可以逃脱罪责。其对金融系统及经济领域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极大负面效应。

综上所述;原判决疏忽了本案的关键事实,且未能正确认定该案之性质;故不可能产生正确的结果,依《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之规定,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上级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之上诉请求,以保护上诉人之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正常之法制秩序。

此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印)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

就从这篇文章的措辞来说,是咄咄逼人的,而且在文中所论及到的事,总让人有一种似是而非的感觉。如果这事让当年一起亲自参加过贷款的行长、科长共同来处理的话,知道当时是怎样一回事,那么对当事人的伤害便不会产生;如果新来的行长不知就里,而他本身品德还不坏,则对当事人多少有点负面的看法但也还过得去;倘若领导想使坏,要对经办人搞人际斗争,这种文章就是最好的炮弹。人们可以想象:批准贷款的老总庄宇离去了,身在漩涡中的夏天要承担多大的压力。难怪王显耀在年初的支行“两清”会议上,板起脸孔要约见韦建轨。夏天当时的处境就像寒冬腊月下雪天的青松,大雪把青松压得弯弯的不堪重负般承担着巨大压力。而夏天就是夏天,他虽然觉得自己处境困难,但还是没有放弃,仍在艰难地往前走着。

究竟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在写出了这种耸人听闻的上诉书后,能否如愿以偿地免除自己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而夏天是否仍然能够站立于潮头?请听小的慢慢说来。

第二部 119赤儿被抓风声骤紧,任劳任怨挽救银行

这天上午九点多钟,夏天正在电话里与中院的李子贝法官就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情况交换着看法。陈作业急匆匆来到夏天办公室说:“老夏,抓紧!申董事长来了,要求见所有中层以上干部。马上到会议室。”

夏天只得与李子贝说:“改天我到中院拜访你,现在好像有点急事,挂了,再见啊!”立即放下电话,拿了笔记本,往二楼的会议室,看到申一枫已经坐在椭圆型的会议室的一边,夏天与其打招呼后坐在他的斜对面,因为正对面要让行长们坐,双方讲话时才好用眼神交流。夏天发现这次总行只来了申一枫一人,显然是事前没有通知的突然造访,而非常不巧的是:行长王显耀到现在还没有到支行。

申一枫看看中层以上干部基本到齐了,脸上开始铁青起来。最后,终于不点名的对王显耀破口大骂:“家里死了人了?什么时候了,还没有到行里。太不像话!”

陈作业嗫嚅地看着申一枫,不敢吱声。

夏天尽量掩饰自己心中的不快,用中性的眼神平视申一枫的脸部,在看着他表情的变化。

不一会儿,只见王显耀神色慌张地赶到会议室,还没有坐下,便说:“董事长,对不起,耽误您的时间了。”

这时,申一枫仍然没好气地说了一句:“家里死了人了,现在才到支行。”

王显耀解释说:“我到第二人民医院拿个片子,来晚了。”

夏天看那申一枫的神情,已经与近一年前大水坑经营工作会议时表现出的谦虚、平静大不相同,十足是一个刚愎自用的弄权人的傲慢心态,好像整个市民银行就是他的,他就是市民银行。这与他的前任古丁力形成鲜明的对照,古丁力是一个有气魄的领导者,但他的领导艺术更体现在靠众多的推手心甘情愿地把工作之舟推向彼岸。而这申一枫显然没有这个能耐。

而此时,王显耀心里想的就更直观一些,作为董事长的申一枫开始公开的批评他,就是他自己在董事长心目中失宠的先兆。每当申一枫深思熟虑要调整某个处级干部的时候,总在调整前的某次会议上能找到批评这人的借口。你看,邵云峰就是这样被他整出核心圈子的,易木子也是这样下放到支行的,而罗湖支行的李纳更是被大会上点了一下名,说是违规放贷,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没过几天,就免职了。王显耀参加过总行不少行、处级干部会议,深谙申一枫的这一特点。心里想:“还是要提防这小子断了我的三顿。”接着,他很认真地汇报起湖贝支行的工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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