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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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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许多阶级。被地方私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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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股份银行不同}协会派去向委员会作证的该协会主席罗德韦耳先生说,在伊普斯维奇地方,在该区租地农民和零售商当中,这样做的人最近增加了三倍;几乎所有租地农民,甚至那些每年只付地租50镑的人,现在都有了银行存款。大量的这种存款当然要在营业上寻找出路,特别是被吸引到伦敦这个商业活动中心去,在那里它们首先被用在汇票贴现上,或用在给伦敦银行家的顾客发放的其他贷款上。但其中很大一部分,因银行家自己对它没有直接需要,而转到‘汇票经纪人’手里,‘汇票经纪人’则把他们已经为伦敦及各地的人贴现过一次的商业汇票交给银行家,作为贷款的担保。”(银行委员会,1858年第'V页'第8号)

当银行家依据汇票经纪人已经贴现过一次的汇票,贷款给这个汇票经纪人时,他事实上为这种汇票进行了一次再贴现;但实际上,许多这种汇票已经由汇票经纪人再贴现过了,而银行家用来为汇票经纪人的汇票进行再贴现的货币,又被汇票经纪人用来再贴现新的汇票。由此引起的结果是:

“空头汇票和空头信用,造成了虚假信用的扩大。地方股份银行为这样的汇票贴现以后,把它拿到伦敦市场的汇票经纪人那里去再贴现,并且单凭银行的信用,而不顾汇票其他方面的性质,这就更助长了虚假信用的扩大。”(同上,'第XXI页第54号')

关于这种再贴现,以及关于借贷货币资本的这种单纯技术性的增加对信用欺诈所提供的援助,《经济学家》的下面一段话是很有意思的。

“过去许多年间,资本<即借贷货币资本>在国内某些地区积累得比人们能够使用的程度更快,但在其他地区,资本的用途比资本自身增加得更快。当农业区的银行家找不到机会把存款有利地、稳妥地投到本地区时,工业区和商业城市对资本的需要却超过了银行家所能提供的规模。由于不同地区的这种不同情况,近年来一种从事资本分配的新型商行产生了,并且迅速发展起来。这种商行虽然通常叫作汇票经纪人,但实际上是资本雄厚的银行家,这种商行的业务是,技约定的朗限和商定的利息,从剩余资本找不到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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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区的银行,吸收剩余资本,以及从各股份公司和大商行吸收暂时闲置的资金,并按更高的利息率,把这种货币借给对资本有更多需要的地区的银行;办法通常是对它们的顾客的汇票再贴现……因此,伦巴特街就成了一个大中心,国内的闲置资本通过这个中心,就由不能有利地使用它的地方,转移到需要它的地方去;这种情形适用于国内各地区,也适用于处境与此相似的个人。这种业务原来几乎仅限于凭银行认为适合的抵押品来进行借贷。但是,随着国内资本的迅速增加,以及因银行的设立而带来的资本的日益节约,这种贴现公司所支配的基金已经变得很大,以致它们最初以栈单,后来以提单为担保来发放贷款。这种提单所代表的,是一种根本还没有到达的产品,虽然有时(即使不是经常地)以这种产品为担保的汇票已经开给商品经纪人了。这种做法立即改变了英国商业的全部性质。伦巴特街这样提供的便利,大大加强了明辛街商品经纪人的地位;商品经纪人又把全部好处给予进口商人,后者已经十分广泛地享用这些好处,如果在二十五年前,凭提单甚至栈单为担保去借款,就会使一个商人的信用破产,但是近年来这种做法已经十分普遍,以致人们已经把它看作一种常规,而再不象二十五年前那样把它看作罕见的例外了。这个制度已经广泛推行,以致伦巴特街的巨额贷款,是凭那些以远方殖民地尚在生长中的农产品为担保的汇票发放的。这种便利的结果是,进口商人扩大他们的国外营业,把他们以前营业用的(流动性)资本投放在最不可靠的部门,即他们不大可能或完全不能控制的殖民地种植园。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信用的直接锁链。在我国农业地区,积累的资本,作为小额存款存放在地方银行,并且集中在伦巴特街供人利用。但是,它首先被用来为我国各工矿地区的银行的汇票进行再贴现,以此扩大这些地区的营业;其次是被用来发放以栈单和提单为担保的贷款,为外国产品的进口提供更大的便利,使那些经营对外贸易和殖民地贸易的商行的‘合法’商人资本能够游离出来,从而用到海外种植园这种最不可靠的投资部门去。”(《经济学家》1847年第1334页)

这就是信用的“美妙的”交错联系。农村的存款人以为自己只是在他的银行家那里存款,并且以为银行家贷款,总是贷给银行家所认识的个人。他决没有想到,这个银行家会把他的存款交给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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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一个汇票经纪人去支配,对于这个经纪人的交易,他们两个都丝毫也不能控制。

我们已经看到,象铁路建筑那样大的公共企业,因为股东所缴纳的款项在实际使用前总会有一段时间留在银行手里,由银行支配,所以也能暂时使借贷资本增加。

但是,借贷资本的量和通货的量是完全不同的。我们这里所说通货的量,指的是一个国家内一切现有的流通的银行券和包括贵金属条块在内的一切硬币的总和。这个量的一部分,构成银行的数量不断变动的准备金。

“1857年11月12日<1844年银行法暂停执行的日期>,英格兰银行包括一切分行在内的准备金总额,只有580751镑;同时存款额为2250万镑,其中约有650万镑为伦敦各银行家所有。”(银行法,1858年第LVII页)

利息率的变动(撇开较长时期内利息率的变动或不同国家利息率的差别不说;前者由一般利润率的变动决定,后者由利润率之间的差别和信用发展上的差别决定),取决于借贷资本的供给(假定其他一切条件,如信任的程度等等,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取决于以货币形式,即以硬币和银行券形式贷出的资本的供给;这种资本和产业资本不同,后者是通过商业信用以商品形式贷给再生产当事人自己的。

但是,这种借贷货币资本的量,终究不同于流通货币的量,并且是不以后者为转移的。

例如,如果20镑每天贷出五次,那末就有100镑的货币资本被贷出,这同时还意味着这20镑至少已经四次作为购买手段或支付手段执行职能;因为,如果没有购买和支付作为媒介,它就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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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四次代表资本的转化形式(商品,其中也包括劳动力),从而不会构成一个100镑的资本,而只会构成五次各20镑的债权。

在信用发达的国家,我们可以假定,一切借贷货币资本,都以存款的形式,存放在银行和贷款人手里。这个假定至少对整个营业来说是适用的。此外,在营业兴旺时期,在真正的投机尚未盛行之前,由于信用容易取得,信任日益增长,所以流通职能的大部分,则由简单的信用转移来执行,而无须金属货币或纸币介入。

在流通手段量较小时,是否就能有巨额存款,仅仅取决于:

1.同一货币所完成的购买和支付的次数;

2.同一货币作为存款流回银行的次数。它反复执行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职能,是通过它重新转化为存款来完成的。例如,一个零售商每周把货币100镑存到银行家那里去;银行家用它来支付工厂主存款的一部分;工厂主把它支付给工人;工人把它付给零售商;零售商重新把它存入银行。因此,零售商存入的100镑,第一,是用来支付工厂主的存款,第二,是用来支付给工人,第三,是用来支付给零售商自己,第四,是用来作为这个零售商的货币资本的另一个部分存入银行;所以,经过二十周后,如果他自己没有动用这笔存款,他就已经用这100镑在银行家那里存入2000镑了。

这个货币资本究竟在多大程度上闲置不用,只有从银行准备金的流入和流出中才能看出。因此,1857年任英格兰银行总裁的魏格林先生得出结论说,英格兰银行的金是“唯一的”准备资本:

(第1258号)“照我看来,贴现率事实上决定于国内现有的闲置资本的总额。闲置资本的总额,则由英格兰银行的准备金所代表,这种准备金事实上就是金准备。因此,当金流出时,就会使国内的闲置资本的总额减少,从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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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下的部分的价值提高。”——(第1364号)'纽马奇:'“英格兰银行的金准备,实际上是国内整个营业借以进行的中央准备或现金贮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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