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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赛调查对仅仅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人和绝对的同性恋者作了明确的区分,并提供了这两种人在人口中所占比例的可靠数据。他指出:青春期开始之后的白人男性中,有37%的人至少有过一次同性恋行为(另一说为37%到50%);有4%的人终身只有同性性行为(绝对同性恋行为者)。此外,少年组的60%和青年男子组的48%,在少年期曾参与过同性恋活动。(金赛,第211…233页,第304页)在去除金赛样本中教育程度偏低及有过入狱经历的个案偏多等偏差因素之后,“估计全部人口中大约3 %到4%的成年男子是纯粹的同性恋者。这或许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能够得到的最佳估计。”(盖格农,第12章)
按照金赛对美国同性恋者数量的统计和怀特姆关于各个社会和各类文化中同性恋者所占比例均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的权威说法,可以推测,同性恋者在我们的社会中也当占到成年人口的3%至4%;如果关于同性恋成因的先天说可以成立,在未成年人口中的潜在同性恋也应达到这个比例。
对于这样一个相对数量稀少但绝对数量庞大(在我国约为3600万至4800万)的人群,对于这一群有着独特生活方式、独特性取向的人们,我们至今一无所知,难道不应当对他们产生某种程度的好奇心吗?
第三,人样为了对某事作出判断,必须知道有关它的基本事实。对事情作出自己的判断是现代人特有的乐趣。在中世纪,人们是享受不到这种乐趣也消受不了这种乐趣的——他们由别人来替自己作判断,如上帝和教会,自己是断然不愿惹这种麻烦的。弗罗姆论述过的“逃避自由”就是指的这样一种情形。如前所述,为了享受到自己对事物作判断的乐趣,首先要了解有关判断对象的全部事实。这项研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我们的社会中那些愿意对同性恋现象作出自己判断的人们提供基本的事实依据,即同性恋在中国的实际状况及其行为方式。
有的人说:我不需要知道同性恋是什么样的,就可以知道它是不道德的。这种人以为,对包括同性恋在内的许多事情,自己最好保持一无所知的状态。或者,越是对它一无所知,就越能保持自己心灵的纯洁,保持自己憎恨同性恋的道德观念。
从现代人的观点来看,这显然是一种胆怯的态度,驼鸟式的态度——你对某事一无所知,它就会因此而不复存在吗?
有的人说:我不需要知道同性恋是什么样的,就可以知道他们是有病的,需要加以挽救的。这种人的思维方式仍属于中世纪的范畴。即使同性恋者是需要加以救助的,我们也必须首先知道他们究竟是谁,在啊里,如何行动,是否需要我们的救助等等。就像一度流行过的一各颇具文化中心主义意味的说法:我们要去解救天下三分之二的受苦人。这种曾经被人们极其认真对待过的说法,已经变成了一个笑话。
它的可笑之处在于:首先,我们并不认识这三分之二的受苦人;其次,我们不知道他们受的是什么苦;另外,我们不知道他们是否在等待着我们的解救。同理,当我们要去〃挽救〃同性恋者之时,如果一不认识他们当中的任何人,二不了解他们的处境和行为方式,三不了解他们是否需要我们的挽救,那么我们就会陷自己于可笑的境地。
在讨论同性恋产生的原因时,一种理论往往就是对同性恋的一种定义。假如你接受了遗传论,就可以说同性恋是一种遗传现象;假如你接受了心理分析理论,又可以说它是一种心理变态。这些理论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然而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即同性恋是一种存在,而这一点恰恰是地重要、最基本的。
我们说同性恋是存在的,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男人或女人经常受到与自己同性别的人的吸引,这种吸引既有精神上的,也有肉体上的;他们之间会发生恋爱,过性生活。我们知道有这样的事实。至于具体是因为什么,或者应当如何对待他们,则是另一个问题。如果要研究同性恋,就必须正视这一基本事实。
以往有些同性恋研究,在接触研究对象之前,就认定同性恋是罪恶、是道德败坏、是反常变态等等。从视同性恋为变态这一前提出发所做的任何研究,其结论必然认为它是变态。当然,不能说这类研究毫无意义,因它可能有所发现。可惜的是,它发现的一切都在变态的范围之内;假如同性恋有非变态的一面,那么一定研究不到。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一些研究者有这样一种倾向,即在研究开始之前,首先要明辨是非,说明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这就使研究者陷入了一个两维窘境:在一切研究开始之前都应有这样一个前提,那就是研究的客体是我们所不知道的;
通过研究来发现真相,是我们的目的。既然不知道,又怎样预作结论,说它是错的或它是坏的?假如你都知道了,还研究什么?
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作价值判断。但是,世界上已有的同性恋研究,不少都带有价值判断的色彩。回顾已有文献不难发现,同性恋研究中的价值判断,全是对研究者有利的。身为同性恋者的研究者所作的研究,总是把同性恋往有利的方面说(如赫兹菲尔德的“第三性”理论等);异性恋者的研究则把他们往不利方面说(变态、罪恶等等)。在我们看来,一项有意义的研究,其价值不在于道德评判的分量,而在于其中要有所发现。这就是我们做这项研究的主要原因和要达到的目标。
同性恋现象普遍存在
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无论是在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还是在茹毛饮血的原始部落;无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今天,还是在远古时代。
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有时它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者因其特异性受到人们的尊敬和仰慕。
在4000年以前,古埃及人把男性之间的性爱行为看作神圣地事情,传说中认为,霍禄士和塞特这两位大神有过这种行为。(蔼理士,第283页)在古埃及的后宫,每一个女人都有一个亲密的同性朋友。古印度也有类似的情况。
古代非洲北部的迦太基人、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多利安人、古代黑海以北的西徐亚人,以及后来北欧的诺曼人的历史中,也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蔼理士,第283页)
根据记载,在古代的美索布达米亚,也有大量同性恋现象存在,并有许多男妓专门为同性恋者服务。在巴比仅供参考的神庙,男妓聚集在特殊的妓院中,由教会实行监督,由主教负责管理。
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记载了青春期的同性恋现象,有专家认为,玛雅文明属于喜爱同性恋甚于异性恋的文明。玛雅的男孩在结婚之前,父母通常会给他安排一个男性玩伴(男奴),以满足他的需求。玛雅人还认为,成人之间的同性恋是天性使然,难以改变,因而对同性恋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同性恋历史中最引人注目的当然不是古希腊文明中的情形。在古希腊,成年男子常常同已经渡过青春期但尚未进入成熟期的少年发生热恋,尤其喜爱12岁到16岁之间的少年。在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前4世纪这200年间,希腊人反同性恋视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分支,当一个少年接受完传统的基本教育之后,即被置于一个年长男子的羽翼之下,这成人被称为“爱者(Lover)”;少年被称为“被爱者(beloved)”。这个成年人通常三十出头,负责少年的道德与心智发展教育,以仁慈、理解、温暖及纯粹的爱对待少年,唯一的目的是为了培养这少年道德上的完美。在战争中,他们并肩作战;如果少年儿子错,这成人要替少年受罚。少年长大成人后,或者结婚,或者成为另一个少年的保护人即“爱者”。
在战场上,同性之爱也得到赞赏。在不少战役中,斯巴达的军队都因士兵的这种“同性之爱”而赢得了战争。
柏拉图对此曾作过如下评论:“一小群彼此相爱的士兵并肩作战,可以击溃一支庞大军队。每个士兵都不愿被他的‘爱人’看到自己脱离队伍或丢下武器,他们宁可战死也不愿受此耻辱……在这种情况下,最差劲的懦夫受到爱神的鼓舞,也会表现也男人天赋的勇敢。”著名的